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制度模版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信贷资产证券化(Credit 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原始的信贷资产被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该实体发行证券产品并将收益按照一定的优先级和比例进行分配。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包括资产转移、证券发行和收益分配等。
下面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资产转移。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原始的信贷资产通常是由金融机构持有的贷款或债券等。
这些资产需要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来,以便进行证券化处理。
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剥离和对价的确认。
资产的剥离是指将原始的信贷资产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并将其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
对价的确认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转移的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对价收入。
其次是证券发行。
特殊目的实体将转移来的信贷资产进行切割,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
证券的发行价值应该等于转移来的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
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证券的分类和确认。
证券的分类是指根据信贷资产的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将证券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证券的确认是指将发行的证券产品确认为特殊目的实体的负债,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最后是收益分配。
特殊目的实体按照发行的证券产品的不同等级和比例,将收益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
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收益的确认和分配。
收益的确认是指将特殊目的实体所持有的信贷资产的收益确认为特殊目的实体的收入,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收益的分配是指将特殊目的实体所持有的信贷资产的收益按照发行的证券产品的不同等级和比例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中。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
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信贷资产的种类和质量、证券产品的发行结构和风险特征、收益的计算和分配等。
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制度

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制度什么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固定资产(如房地产、汽车、机器等)进行资产池化,然后将其打包成证券品种进行发行,使用证券化基金等投资工具进行销售,从而实现融资的一种金融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增加债券的流动性和可信度,提高债券的价格,降低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负债率和财务风险;•提高了证券化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和兑付能力,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刺激了经济增长并促进了资本市场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是款项流转和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
随着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方式也越来越规范和科学。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要求如下:1.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涉及的基础资产和证券的会计制度必须是透明的;2.基础资产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必须得到充分保证;3.资产池中债权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4.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要按照产品类型、基础资产类型和市场风险程度进行精细化管理;5.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要建立专门的审计和评估机制,并且不断调整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流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准备阶段:确定基础资产、建立资产池、建立证券发行平台等;2.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执行阶段:向发行平台进行债务转移,发行证券,成功上市后进行财务和业务管理等;3.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收益和风险分配阶段:资产证券化所得收益的处理分配,各方之间风险的分配管理。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制度。
主要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确保其透明度和真实性。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制度应当包括:1.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和准确性判断;2.资产池的评估和测算;3.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造成的会计处理及现金流预测和测算;4.投资者权益的会计核算处理等。
结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提高资本市场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金融创新以及促进经济增长都有很大的作用。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14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主要情形包括:14(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原则,确保证券化产品具有正当的商业意义,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银行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部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合规、规范和透明。
同时,银行应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在公司总体合规管理的框架下进行。
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定期向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策略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开展可行性分析,明确筹资期限、用途、利率或费用等重要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信贷资产池,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严格审查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持续性。
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池的分布管理策略,缩小信贷资产池的风险集中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确保SPV资产独立于银行资产,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SPV。
第十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导报价、发行量、期限和流动性等重要事项,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投资人专业背景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系指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章科目及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设置负债类科目“代理业务负债”,核算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投资资金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下设“受托资产”二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收到的受托资产本金和利息资金。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手续费收入——受托资产业务收入在损益类一级科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受托资产业务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代理的受托资产业务收到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业务收入。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金融资产——受托资产表外科目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人民币金融资产”更名为“受托资产”,核算和反映代为托管的受托资产业务。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第五条内部账户设置(一)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科目下,按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开立内部账户,用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各项收入的拨付。
(二)支行根据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贷款账户,开立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用内部账户,用于转让信贷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业务处理规定第六条资产转出日,支行在结清转让贷款前,使用3454普通贷款单户结息交易,扣收贷款结息日至资产转出日的利息。
第七条资产转出日,卖出信贷资产收到转让资金时,具体业务操作如下:总行:收到转让资金后,依据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出具的信贷资产转让明细表,将款项转入支行开立的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户。
支行:本行与信贷资产受让方签订代保管协议,需履行资产受托管理职责的,依据重新签订的抵、质押合同和借款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回执复印件,使用3412普通贷款归还交易结清转让贷款,并根据受托资产协议金额,作表外账务处理。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 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1—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
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已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附重大价外期权的金融资产。
转让该证券化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第四条信贷资产不得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
本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转让该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相应的交易费用按融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或按收益期摊销。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应当继续确认该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主要情形包括:(一)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二)将信贷资产整体出售,但同时保证对信贷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 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1—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2—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信贷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信贷资产;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继续涉入所转移企业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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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联社、农合行,下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通常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也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代收证券化信贷资产本息。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本息应同时完全证券化,不存在部分转让或剥离利息的情况。
第四条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内,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标的信贷资产中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也可对
剩余的部分进行清仓回购。
第二章基本核算原则
第五条根据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或是否保留了对信贷资产的控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类业务:农村信用社转移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已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农村信用社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第二类业务:农村信用社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保留了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而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三类业务:农村信用社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农村信用社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标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
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根据是否保留了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权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农村信用社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
放弃对该信贷资产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而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农村信用社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农村信用社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风险水平。
农村信用社主要采用保留次级证券等方式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的信贷资产初始起算日之前的应收利息归农村信用社所有且享有优先受偿权,标的信贷资产初始起算日之后的应收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第三章科目及账户设置
第七条在业务状况表内新增21个科目,其中,一级科目2个,二级科目5个,三级科目14个;新增3个标准账户。
(一)新增“1311继续涉入资产”一级科目,下设“131110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资产”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提供信用增级(如持有次级证券或提供担保等)而保留部分风险和报酬并对该信贷资产形成部分实质性控制时,信用增级所覆盖的继续涉入资产。
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新增“13111010证券化短期涉入资产”和“13111020证券化中长期涉入资产”两个三级科目。
(二)新增“2521继续涉入负债”一级科目,下设“252110信贷资产证券化继续涉入负债”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因继续涉入资产而对应确认的负债。
按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设立“25211010证券化短期涉入负债”和“25211020证券化中长期涉入负债”两个三级科目。
(三)在“2415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下新增“卖出回购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款”标准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信用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且农村信用社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下,因转让而从受托机构收到的对价。
(四)在“1223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下新增“122320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二级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