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日本的行政评价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三、政治概况与制度(一)政治行政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通过让国会(立法权)、内阁(行政权)、法院(司法权)这三个独立的机关相互牵制,保持平衡,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民也以各种方式与三个权力机关发生联系。
日本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
它是主权属于国民、按照国民意志开展政治活动的民主政治国家。
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通过选举选出议员,由议员组成议会,议会制定法律,将国民的意志反映到法律中。
→日本的政治制度:议会内阁制图示:1.国会——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只有国会是由主权者——国民直接选举出的议员构成,最好的反映国民意志。
(1)国会的构成:①两院制:日本国会采用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其目的是:a广泛反映国民的意见 b进行慎重审议,防止单议院失控 c使参议院具有补充作用,以填补众议院解散期间的政治真空。
日本的众议院和参议院设在国会议事堂内,两院各有自己的会场和办公室。
国会议事堂以中间的塔楼为界,正面右侧为参议院,左侧为众议院。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不同:②四种国会:日本的国会有四种,包括常规国会、临时国会、特别国会、参议院的紧急集会。
常规国会:每年1次,在1月中旬召集。
会期150天(最多延长一次),审议下一年度的预算等。
临时国会:由内阁决定,或任意一个议院议员总人数1/4以上者要求召集。
或者,在众议院的任期届满后或参议院常规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参议院 众议院特别国会:在众议院解散总选举后30天以内召集。
审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等。
参议院的紧急集会:在众议院解散期间,有紧急需要时召集。
但是,在下次国会上如果无法在10天内取得众议院的同意,则表决无效。
☆国会的组织构成:(2)国会的权限①立法权:国会议员拥有法案提案权。
法案原则上首先经由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
☆立法过程:△法案的提出:法案分为国会议员起草提出的议员提议法案和政府提出的内阁提出法案议员提议法案提交给该议院的议长,内阁提出法案提交给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长。
日本行政评价制度的研究

日本行政评价制度的研究论文摘要日本为贯彻行政责任,实现行政效率化和质量化而在行政机关实行政策评价法律制度。
政策评价是行政主体内部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手段,是行政决策从制定到实施、评价、修订的整个环节中的关键一环,作为管理型政府向绩效型政府转变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增强、行政服务质量的提高,突破传统绩效评估视野,吸收日本行政机关政策评价法的相关实践经验,以行政主体的自我规制为基础,在行政系统内部开拓有效的行政评价的途径与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键词日本政策评价具体制度经验借鉴一、日本行政评价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曾经一度给日本经济带来繁荣的“政—官—财共生体制”暴露出种种弊端,破产、失业、通货紧缩困扰着整个社会。
这些连续事件不断冲击着日本民众对现行行政体制的信心。
在他们看来,日本在战后形成和确立的“赶超型”经济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因此,日本开展了从官僚主导到政治主导为目的的行政机构改革。
在这次改革中,日本将中央省厅按照行政目的进行重组,确保行政的必要性、战略性和综合性。
为了顺利推行行政体制改革,日本政府采取了“议会”形式、设立了“行政改革推进本部”以及行政改革特命大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使所有改革措施有法可依,强力推行。
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公开行政信息并向国民解释清楚,强化了政策评价职能,以实现透明行政。
设立独立的行政法人制度,以此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日本建立了各种性质的审议会,各类审议会均吸收专家、学者参与,主要任务是为政府制定政策进行调查和论证,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咨询并参与决策的制定。
在上述综合推进措施的配合下,日本政府比较顺利地完成了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了政府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对日本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日本行政评价的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日本《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评价的法律》(简称《行政政策评价法》),于20XX年6月29日作为平成13年第86号法律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渭南市政府驻日本经贸代表何新民2020年9月15日法治被理解为社会必须由法来支配,所以说法治社会就是法所支配的社会。
法治国家往往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尊重基本人权;(3)尊重和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4)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要求有公正的程序。
一、法务省日本实行“三权分立”,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
法务省拥有很大的权力。
权力涉及从公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从刑事到民事几乎全部司法活动。
法务省管理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对法务大臣干预具体案件的侦察有严格的限制,但检察机关与法务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可能排除这种干扰。
法务省设置法务大臣、政务次官及事务次官、本省内部部局、审议会、研修与监管等设施、检察厅、地方分支部局、外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调查厅)等。
主要职能有:1、司法职能:主要是检察职能,其下属的检察官被分派到众议院、内阁官房、公正交易委员会、总务省、金融厅、外务省等重要政府部门并任重要职务。
它下辖的检察厅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警察,专门负责侦察涉及中央和地方议员、地方长官、高级官僚和重要企业家的贪污案件和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同时负责内乱、外患罪以及刑事特别法、禁止垄断法和防止破坏法的相关案件。
2、司法行政业务。
管理全国的户籍;全国各类登记注册事务(不动产登记、公司及法人注册登记、法人债权转让和它涉及的债权转让登记、成年监护登记等);国籍管理;人权保障工作(遴选各级“人权用户委员”,受理、调查和审理侵权案件);保护青少年权益(负责对少年体罚、家长虐待少年等案件);司法援助;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组织司法考试。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日本政府政策评价制度与科技政策绩效评价浅析

2 世 纪 8 年 代 后 半 期 . 以 0 O 新 西 兰 、英 国等 国为 先 导 的 应 用新公 共管理 ( P N M)理 论 开
展 的行 政 财 政 改 革 盛 行 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在 减 少 国 家 财 政 赤
政 策 评 价 的对 象 范 畴 、实 施 主 体 、评 价 的视 角 和 评 价 方 式 作
本 计 划 和 每 年 的实 施 计 划 ,对
政 策 评 价 的结 果 要 编 制 评 价 报 告 予 以公布
出 具 体 规 定 。 同 年 1 月 发 布 2
《 策 评 价 基 本 方 针 》 1本 政 政 ,3
府 的政 策 评 价 制 度 自此 拉 开 序
③ 为保证 政策评价 的统一
性 、综 合 性 和更 加 严 谨 的 客 观 性 ,总务 省 要 政 府 各 部 门 的 政
策 进行评 价 。
字 和长 期 债 务 、提 高行 政 效 率
及 财 政 体 质 改 善 等 方 面 取得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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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 。为 提高 政 策评 价 的实 效 性 , 进 一 步 取 得 国 民 的信 赖 。 1本 3
规定 : “ 府 应在 法 律实 行 3 政 年
后 对 实 施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根 据
件 。大 部 分 评 价 结 果 都 已 反 映
到 预算要 求 和政 策制 定 当中 。 达 成 目标 的 数 值 化 比例 由2 0 04 年的3 %提 升 到5 %以上 。但 总 4 5 体 上 仍 存 在 对 重 要 政 策 评 价 不
维普资讯
政 策 计 划
全球 科技 经济嘹 望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

假设日本与邻近国家发生海上冲突, 必须以潜艇为主战兵力的时候,现役 潜艇扣除在修和部分备役的潜艇,将 至少有20艘左右的潜艇可以立即完成 战备,随时执行作战任务。
日本潜艇数量目 前虽暂居东亚第 三位,但日本现 役潜艇更新换代 率最高、自制率 最高、科技自动 化程度最高、水 下静音程度最高、 完好率最高,同 时日本也在东亚 国家中最早拥有 潜艇制造技术及 能力。
日本
吴琪
日本的政治制度介绍
日本政治制度概况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 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宪法】 现 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 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 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 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 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 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 战权”(第9条)。 2005年11月22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正 式公布了该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内容 是抛弃了现行宪法中日本不得拥有陆海空三军等 武装力量的重要规定,要求将日本自卫队升格为 自卫军,并规定自卫军可以为“确保国际和平而 展开国际合作活动”。
空军自卫队方面,日本前两年已经将驻冲绳的F-4J战斗机 换成先进的F-15J,并且还将向冲绳部署更多的F-15J、F-2 等先进战斗机,以及海上巡逻机P-3C。 另外,日本还在西南诸岛部署了远程对空警戒雷达、电 子侦察站等,这种在“第一岛链”附近的应对,已经可以 算作在构筑“对华包围网 ”。 再就是日本也是到处寻找盟友,比如说印度,不甘于 “非正常国家”身份的日本,与印度举行联合军演,可以 在不突破“和平宪法”的前提下,谋求海外更大军事行动 的便利。日本近些年采取各种动作,试图突破海外派兵的 限制,其中,在日美安保同盟的框架下,支援美军的海外 行动,已经成为日本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主要方式,但日 本的行动仍要受到很多限制。与印度举行海上联合军演, 有利于日本拓展双边安全合作领域,为今后更大范围的海 外派兵创造条件。
浅析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浅析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本文关键词:日本,浅析,行政,制度,调查浅析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本文简介:目录论文摘要 (1)一、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涵义……(1)二、日本行政调查的行政性质……(2)三、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特征……(2)四、行政调查的分类…&h 浅析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及对我国的影响本文内容:目录论文摘要 (1)一、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涵义 (1)二、日本行政调查的行政性质 (2)三、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特征 (2)四、行政调查的分类 (2)五、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则 (3)六、日本行政调查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4)结论 (5)参考文献 (1)论文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引言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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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日本的行政评价制度全球化的深入而引发的“大竞争”时代的到来,日本政府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加大和加快行政改革的力度和步伐,才能迎接来自国内外的新的挑战。
所以,从桥本首相开始,日本展开了大刀阔斧的行政改革,其中,引入行政评价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措施。
具体来说,引入行政评价制度的背景有以下几点:1.深刻的财政危机。
20世纪80年代,日本就曾出现过行政评价的浪潮,但是,由于泡沫经济的掩盖,使得情况还没有发展到走投无路而不得不依靠行政评价的地步。
因此,这股浪潮并没有长期持续下去。
进入90年代之后,泡沫经济崩溃,全国尤其是地方自治体陷入了深刻的财政危机,才不得不转而求助于行政评价。
希望通过行政评价,提高财政运营的效率,并通过评价来削减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内容,突出重点工作内容,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2.政府的信用危机。
国民对政府是否信任以及信任的程度有多高,直接影响政府对国民的威信,从而关系到政府的生死存亡。
所以,每一个政府都十分重视国民对它的态度。
但是,几年来日本中央与地方自治体的行政运营过程中,不断出现让国民感到不满的事情,导致国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与日俱增。
为了消除这种日益增长的不信任感,缓解政府的信用危机,也不得不引入行政评价制度,希望通过实行责任制,来确保行政运营的透明性。
3.地方分权化的推进。
按照地方分权一揽子法案,各地方自治体自身可以规划、制定政策和方案,由此就突出了行政评价这一手段的作用。
一方面,保证地方自治体各项政策的适当性和适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评价制度来培养各地方自治体独立制定政策方案的能力,最终实现地方自治体的自立。
4.国民对政府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的迫切期望。
随着经济政治的不断向前发展,国民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政府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应对国民需求的多元化,政府必须引入行政评价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全面改进和提高政府行政服务的质量,实现以为国民服务为基点的行政运营。
二、日本各地方自治体引入行政评价制度时的不同做法在日本引入行政评价制度的各地方自治体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三重县、北海道和静冈县。
下面对它们分别予以介绍。
(一)三重县的“事务事业评价制度”根据当初引入行政评价制度的目的不同,日本各地方自治体从3个方向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第一个方向是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的事物事业评价,第二个是较高层次的政策评价,第三个就是综合前两者实行的一种行政评价制度。
三重县实施的是处于较低层次的“事务事业评价”。
1995年7月,北川知事为了使行政运营能够从考虑国民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开展了一项运动,即“明白服务改革运动”。
所谓“明白服务”,即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都是通俗易懂的,国民对它非常清楚和明白。
该运动要求从国民的立场出发,为了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不能仅仅以行政管理现有的各项工作的量为评价内容,也要对政府职员工作的质进行评价,并把质的评价放在事物事业评价制度的核心位置。
具体的,事物事业评价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根据工作的目标进行评价。
评价体系的重点是按照反映工作成果的各项指标来衡量完成工作目标的程度,并据此来改进以后的工作。
在评价方法上,首先确定工作要达到的目标,然后根据明确的工作目标,设置各项反映工作成果的指标,并采取用数字表示的定量指标,然后就进入规划—执行—评价(PLAN—DO—SEE)的循环过程。
三重县的行政改革在刚开始也曾出现过危机,关键是政府职员观念上、意识上的问题。
所以,三重县在行政改革中首先培养职员的改革意识,转变职员的观念,并从1996年正式开始实行“事务事业评价制度”。
表1三重县“事务事业评价制度”的概要引入行政评价的过程开始时间1995年引入时的主导行政体制改革(明白服务改革运动)目的使行政运营从国民的立场出发;转变政府职员的观念特工作成果指标首先转变职员观念征DO(明确目的和成果)→SEE(评价)→PLAN(完成改革方案)的不断循环概要1996年1997年1998年评价制度名称事务事业评价制度事务事业评价制度事务事业评价制度《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继续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新事物事业目的评价表》《基本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基本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事务事业地区评价表》《事务事业地区评价表》对象全部事务事业全部事务事业(1998年预算时)全部事务事业(基于综合计划体系的事业等)事务事业。
3381项事务事业。
3140项基本事务事业。
562项基本事务事业。
523项评价方法成果指标的数值化根据引入目的(对象、意图、结果)设定数量化的成果指标成果指标的设定(指标名称和形式)成果指标的数值化评价者各部局的事业担当者(领导者)评价结果1996年评价,废止了1997年评价,废止了该县268项,约59亿该县371项,约56亿2600万円分的事业円分的事业实行评价的部局总务部地方分权、行政改革推进室(引入当初)总务局政策评价推进课(现在)评价对居民的反映向居民予以公布。
整个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以阅览的形式进行公布(1998.2.27―)1999年4月,网上公布(三菱综合研究所政策研究部:《行政评价》,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出版)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1996年到1998年这三年内,三重县的行政评价制度在不断的趋向完善:1.《事务事业评价表》类型上的变化1997年,除了《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又出现了《基本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主要是由于综合计划的存在。
所谓综合计划,是用来衡量各项事业的完成程度的。
许多地方自治体都对这种综合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三重县此时也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与当初引入行政评价时所设想的综合计划联系起来。
所以,1998年4月,统揽事务事业评价的机构,由“地方分权、行政改革推进课”改为“政策评价推进课”。
同年,将《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分成两部分:《继续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和《新事物事业目的评价表》。
2.评价项目的变化在评价项目中,当初引入行政评价制度时所设置的“政策名称”变成了“综合行政课题”,并增加了新的一栏用来记载综合计划的目标项目。
另外,还引入了“必要概算成本”。
当初制定评价表的是为了培养职员对事业的目的意识,所以在评价项目中对事务事业的目的与成果也都设置了一定的权重。
在评价项目中,要把握作为成本的事业费中的预算额度和完成事业所需的时间,如果不能掌握成本是多少,那就无法衡量使用事业费得到的效果。
在“必要概算成本”项目中,要将时间成本换算成金钱算入其中。
在基本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的评价项目中,还增加了一栏用来记载综合计划体系图中列出的改革方向。
3.预算编制方法的变化三重县在引入事务事业评价制度的同时,也引入了矩阵预算方法,通过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来编制预算,对重复的事业进行统合。
这种矩阵预算方法消除了纵向分割行政的弊端。
1998年,按照事业来编制预算被改为按目的分别编制预算。
这种预算并不是对较低层次的预算(下位预算)的累加,而是至上而下的预算,也就是说按照政策单位(一项政策作为一个单位)决定预算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进行预算的分配。
为了达到按目的分别编制预算,三重县在1999年又制定了一个与当初实施行政评价时仅有的《优先顺序表》不同的《劣后顺序表》。
1999年实行行政评价时,对其目的已经明确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三重县对利用行政评价制度的日程安排上进行了变动。
另外,为了减轻职员的负担,履行对国民的说明责任,三重县又对评价表的作了部分修改,包括评价表的种类和完成时间。
在年末,三重县对各项事务事业进行评价,决定其在下一年度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并利用评价的结果来改善以后的工作,同时对评价表的内容予以公布。
各种评价表并不是同时完成的,而是有先有后。
首先是公布《继续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并对此征求居民的意见,然后将居民的意见反映到《基本事务事业目的评价表》和《新事物事业目的评价表》中。
(二)北海道的“即时评价”和“政策评价”在北海道,“即时评价”被认为是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尺度,来对那些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政策重新进行讨论和评价。
“即时评价”在1996年开始讨论,于1997年正式付诸实施。
从1998年开始,北海道政府将“即时评价”的精神全面拓展,从政府自身开始,试行了对政策和事业进行检查、评价的“政策评价”,对一般的预算事业和公共事业实行这种评价。
在试行阶段的1998年,采取的评价方法是:把纳入预算的每一项事业作为一个单位实行绝对评价。
把一组政策作为一项事业,以各项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基础,按照A:B:C=三:四:三的类型进行分类,实施相对评价,以此判定每项事业的优先程度,作为事业选择的判断基准。
但是,在1999年正式实施评价时,却终止了三:四:三的相对评价方式,原因是认为把相对评价的结果和预算编制直接结合存在困难。
北海道的做法的新意在于:第三者委员会的设置。
第三者委员会是独立的评价主体,在作出最终的评价之前必须听取第三者委员会的意见,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
(三)静冈县的《业务评价表》静冈县立大学的教授在昭和50年代后半期,也就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就开始对业务评价表进行设计规划。
从1995年到1997年的上半年,在管理人员的研修中,把制作业务评价表也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进行训练,作为对行政进行业务分析并发现问题的一种工具。
静冈县的《业务评价表》借鉴了民间管理方法中的关于评价的一些观点,于1997年正式开始实行评价制度。
其行政评价表是由行政改革室设计的。
静冈县的行政评价制度,不是关于被称作事业的内容,而是要表现本厅的职员对所负责的全部业务进行“目的和手段的树状构造”的几个阶段,通过组织实行自己评价。
在这一点上,通常要设置共通的管理指标,明确职员的实际业绩和当前的目标值以及目标完成期限。
但是自1997年实施以来,在一些大的方面的评价效果并不理想,所以,静冈县在1999年也实施了业务评价表和综合计划的对策的体系化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静冈县在因特网上对评价进行公开的方法是比较先进的,从1996年6月开始,居民通过因特网可以浏览到所有的业务评价表,并能够通过输入关键字检索到所有的数据库资料。
三、日本地方自治体的新尝试1.政策市场化日本青森县为了使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反映出居民的呼声,于1999年实施了“政策评价、形成制度”,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公布行政活动的成果,使居民很容易的就能看明白。
对行政活动成果的评价则是在政府和居民共通的理解基础上进行的,居民不仅仅参与对行政活动成果的评价,也参加到制定新的政策方案中。
青森县实施的这一做法始于一些年轻能干的职员对本县的行政运营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以此来提高居民对政府行政的满意度。
在实施这一制度时,青森县采取了对全县居民进行民意调查等各种调查手段,通过调查掌握居民对政府行政的需求,并根据民意调查的结果得出某一政策的假说,对假定的政策进行集体访谈,以进一步挖掘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