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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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城市 总体规划权威 性和严 肃性 遏 制违 、
法违规行 为 保护 国家级风 景 名胜 区 和 ,
历 史文化名城 、 提高地方领导遵守规划
对 南水北调工 程东线江 苏段开工
从 国务院南水北调 办公 室 获悉 , 南水北调东线洪泽 湖至 骆马 湖段工 程6 月3 0 日正
式开 工 建设 这 对南水北 调 东线一 ,
路 向东 , 输水到烟台、 威海。
东线江 苏段一 期 工 程 包 括调 水 工 程 和 治污 工 程 两 大部分 , 总投 资约 15 0 亿 元 。 调
水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扩 建 、 改造 运 河 线江 水 北 调 , 新 辟 、 完 善运 西 线调 水 工 程 。 治污 工
程 主 要 内容 为 结 合 淮河 流 域 水 污 染治理 , 新 建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2 6 座 。
胜 区 规 划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的依 法 实施 , 并 为 中央 当前扩 内需 、 保 增长 、 保 民
生政策做好服务 。
☆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派
出第 四批 城 乡规划督察员加
强城 乡规划监督管理
2 0 0 9 年6 月 2 9 日 , 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举行第 四 批 城 乡规 划督察 员 ( 以 下 简称
期 工 程 如 期 通 水 起 到 重 要 的促 进 作 用 。
据 悉 , 这 次 开 工 建设 的洪 泽 湖 至 骆马 湖 段 工 程 , 包 括扩 建泗 阳 站 、 改造 皂 河 一
站 、
新建刘老 涧二 站 、
皂河 二
站 、Leabharlann 泗洪站 、睢宁二 站 、
邳 州站等项 目 。
建成后可 实现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家政府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担负着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职责。

为了高效地开展工作,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各自的岗位职责,并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开展日常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和乡村的整体规划工作。

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制定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 负责规划设计的审核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监督和协调规划实施的过程,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和乡村的建设工作。

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开展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审核和核发建设相关的证件和批准文件,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和乡村的环境保护工作。

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 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防范;- 组织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工作。

二、工作流程1. 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收集相关城乡建设的信息,包括地理、经济、人口等方面的数据。

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形成科学的决策依据和规划方案。

2. 规划设计和审核: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工作人员制定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案将进入下一步的实施准备阶段。

3. 实施管理:在规划方案得到批准后,工作人员将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

此阶段包括施工监管、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顺利实施。

4. 监督和评估: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工作人员将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鲁建监字〔2013〕6号)济宁、日照、莱芜、聊城、滨州、菏泽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各市规划局,有关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2〕2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6号)有关规定,聘任郭秀华等26名同志为山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分别驻济宁、日照、莱芜、聊城、滨州、菏泽6市和章丘、胶州等20县(市),分为三个城乡规划督察组,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

现将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姓名、曾任职务、驻地及分组公布如下:姓名曾任职务驻地分组郭秀华聊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济宁市一组组长张曰联莱芜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副主任委员菏泽市一组商照华东营市规划局副局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研员章丘市一组蒋玉尚聊城市住房城乡建委主任,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副主任委员滕州市一组张守喜潍坊市规划设计院院长,规划局副局长,住房城乡建设部驻浙江嘉兴规划督察员广饶县一组刘长峰陵县建设局局长,政协副主席曲阜市一组张国库滨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新泰市一组王霞(女)邹平县规划设计院院长,建设局副局长禹城市一组温振洪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单县一组张立图济南市规划局纪委书记,副局长滨州市二组组长刘洪源诸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潍坊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聊城市二组靳其安淄博市规划局博山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胶州市二组梁建国济宁市规划局副局长即墨市二组李振龙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副书记龙口市二组张文锡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蓬莱市二组徐建新青岛市城管执法局规划执法大队大队长荣成市二组姓名曾任职务驻地分组刘恩军宁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总工程师临清市二组徐涛阳谷县规划局局长邹平县二组郭建济宁市规划设计院院长,规划局副局长兼总规划师日照市三组组长杨兴伟泰安市规划局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莱芜市三组张金亮单县县委常委、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沂源县三组赵德科淄博市规划局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寿光市三组姜涛青岛市建委法规处处长,助理巡视员诸城市三组刘雁起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莒县三组杜家祥禹城开发区规划处长、禹城市建设局副局长沂水县三组孙启国泗水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县长,特邀咨询平邑县三组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规范作文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国家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和规范。

只有做到规范有序、廉洁高效,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与规范。

一、政治纪律作为国家公务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首先要遵守政治纪律。

这就要求他们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组织决定,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自身的政治觉悟,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确保自己始终站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上。

二、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要按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行事,更不得以个人意志置公事于不顾。

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推诿扯皮,做到对工作有认真负责的态度。

三、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之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树立廉耻意识,坚决抵制腐败行为。

工作人员要坚守廉洁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规干预企事业单位的运行。

同时,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廉政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四、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维护良好的工作形象,讲究行为规范。

工作人员要言行举止得体,规范公文写作,严禁使用脏话粗口和不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还要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尊重他人,帮助同事,形成和谐、互助的工作氛围。

五、工作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要具备高效的工作能力和执行力。

工作人员要做到机关纪律、会议纪律、档案资料纪律等各项纪律的遵守。

同时,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工作习惯,合理安排时间,增强工作效率。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建设事业,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目标。

2023年-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乡规划应包括()。

A.总体规划B.近期建设规划C.控制性详细规划D.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发展方向【答案】 D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耕地,应当()。

A.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B.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C.考虑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D.部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案】 A3、某单位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0年真题)A.可行性研究报告B.选址意见书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控制性详细规划【答案】 C4、以下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B.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C.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D.如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批准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答案】 B5、行政机构有很多种分类标准,以下不属于按照公共行政程序划分的是( )A.决策部门B.辅助机关C.监督部门D.咨询信息部门【答案】 B6、在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

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性复核内容的是( )。

A.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B.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划的要求C.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D.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答案】 C7、下列关于听证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听证一律公开举行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答案】 A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的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建稽[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200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部派城乡规则督察员(组)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的城乡规划督察员(组)。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至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督察员(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担任督察员的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规划专业水平,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范和实施要求;(三)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或者担任厅级以上领导职务且从事过5年以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四)具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五)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三章聘任、培训与派遣第五条督察员的遴选工作程序如下:(一)推荐督察员名单由有关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二)初审督察员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汇总审核后报送部稽查办;(三)候选督察员名单由部稽查办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初审名单确定。

第六条督察员的聘任程序如下:(一)根据每届派驻督察员工作需要,部稽查办商有关司局后,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拟定聘任的督察员人选;(二)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名义正式聘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一、收集资料和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以便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决策。

这些资料和信息可以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情况、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房地产市场情况等。

二、制定工作计划在收集了足够的资料和信息之后,工作人员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等,并进行合理的优先级排序。

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可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

三、协调沟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

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需要与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社会需求和反馈,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四、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检查包括对工程进展情况的检查、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等。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政策制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工作人员需要分析当前的工作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并通过与相关单位进行研讨和协商,最终确定政策方向。

六、指导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还需要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对下级进行培训和指导,并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

通过指导督促,可以推动下级单位的工作顺利进行。

七、信息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公开相关的工作信息。

信息公开可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社会各界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工作人员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计划,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和发布。

八、问题解决在工作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人员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

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响应并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问题解决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重新制定工作方案等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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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督察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四)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五)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巡察督察范围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
(七)公开督察员的办公电话,接收对城乡规划问题的举报。

第八条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组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稿纸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督察员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所在督察组。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抄报部稽查办。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督察组应集体研究起草《督察意见书》并报部稽查办。

部稽查办商相关司局并报部领导批准,再由督察组组长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督察意见书》须明确要求被督察对象在20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查处的,督察组应及时向部稽查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督察工作文书的跟踪督办:
(一)《督察意见书》必须跟踪督办,《督察建议书》由督察组组长视情况决定是否跟踪督办。

(二)对列入督办范围的督察工作文书,应密切跟踪并及时收集有关情况向部稽查办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和年度总结:
(一)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报告督察工作情况。

(二)督察组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三)督察员与督察组应每年总结督察工作情况,报部稽查办。

第十二条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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