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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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012年6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正式出台是中国银行业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

《办法》综合了第Ⅱ版和第Ⅲ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监管要求,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特点。

全文包括10章和17个附件,第1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计算口径、原则等基本内容,第2到9章及17个附件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包括计算、评估和披露等),第10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实施并行期安排。

《办法》提出了并表资本充足率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规定了并表计算的范围,除财务并表定义的范围,并表计算还包括虽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但是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机构。

关于资本充足率部分,《办法》提出了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覆盖了商业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5%、6%和8%;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在第二支柱框架下,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资本要求。

其中逆周期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体现了宏观审慎性监管的考量。

关于资本部分,《办法》重新定义了资本,对资本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将资本分成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关于风险覆盖部分,《办法》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压力VaR值、新增风险、特定风险、再证券化的资本要求。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3)第三章资本定义 (7)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2)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八章监督检查 (34)第九章信息披露 (40)第十章附则 (42)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46)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50)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56)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58)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65)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102)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22)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2)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8)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177)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188)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200)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217)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235)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245)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255)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289)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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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1、 主要风险管理体系(1) 信用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2) 市场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3) 操作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4) 其他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和流程。

(5) 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能。

二、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一)银行集团名称。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和财务并表的差异,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表。

(四)按被投资机构的类型,逐类披露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处理方法。

(五)根据股权投资余额排名,分别披露前十大纳入计算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和采用扣除处理的被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

(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存在的监管资本缺口。

(七)银行集团内资本转移的限制。

三、资本数量及构成(一)所有监管资本项目与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资本构成项1.核心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

(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 二级资本的期末数,包括:(1)二级资本工具。

(2)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

(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三)总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扣除项。

1.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包括:(1)商誉。

(2)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由经营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5)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6)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7)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本银行股票。

(8)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应予以扣除的正值或予以加回的负值。

(9)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两家或多家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拥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数额,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数额。

3.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4.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5. 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部分。

6. 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其他依赖于商业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

7. 未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超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5%的部分。

(五)所有限额与最低要求,以及对资本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包括:1.资本扣除的有关限额,即适用门槛扣除法各项目的扣除数额。

若未达到扣除上限,应披露各项目的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

2.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限额。

若未达到可计入上限,应披露具体数额及与上限的差额。

(六)发行的各类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

(七)在网站上披露所有监管资本工具的条款及细则。

(八)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九)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四、各级资本充足率逐项披露未并表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以及并表后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

五、风险加权资产(一)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对应的资本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对应的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三)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总体资本要求、采用基本指标法的资本要求、采用标准法的资本要求、采用高级计量法的资本要求、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四)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以及对相应资本要求的影响。

六、信用风险暴露和评估(一)信用风险暴露的定性信息,包括:逾期及不良贷款的定义,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各类风险暴露采用的计量方法等。

(二)信用风险暴露的定量信息,包括: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采用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信用风险暴露的地域分布,行业或交易对手分布、剩余期限分布,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及报告期变动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披露的定性信息包括:银监会对本银行内部评级法的认可,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评级结构、评级结果的应用,风险参数的定义、数据、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和假设等。

(四)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披露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定量信息,包括:按违约概率级别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各类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加权平均风险权重等。

如果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违约概率级别进行归并,则应按照归并后的违约概率级别披露上述信息。

(五)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披露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定量信息,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的循环零售及其他零售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平均违约概率,平均违约损失率,平均风险权重等。

(六)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还应披露的有关历史损失信息:报告期各类风险暴露的实际损失与历史损失数据的差别,产生差别的原因。

(七)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信息,包括:风险权重的认定方法,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及其扣减项,按主体分类的风险缓释前、后的风险暴露等。

逐项披露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级资本工具、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暴露。

(八)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资本要求的,应披露按风险权重档次划分的风险缓释前、后的各类风险暴露。

(九)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定性信息,包括:风险缓释政策,管理风险缓释工具的过程,风险缓释程度,净额结算,主要抵质押品类型,抵质押品估值政策和程序,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的主要类型及资信情况,所拥有的缓释工具集中度等。

(十)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定量信息,包括:各类型风险暴露的净额结算、合格的金融质押、其他合格的抵质押品、保证及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

七、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一)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信息,包括:1.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2.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覆盖的风险暴露、所用模型的特点、压力测试情况等。

(二)市场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量信息,包括:1.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2.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应披露期末风险价值,报告期的最高、最低、平均风险价值,返回检验中的显著异常值等。

八、操作风险暴露和评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和风险暴露等;采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应披露所考虑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及使用保险前、后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一)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性信息,包括:1.商业银行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包括从本银行向其他实体转移出去的证券化资产信用风险转移的程度,以及因这些活动使本银行承担的风险。

2.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角色,以及在每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3.资本计量方法。

4.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政策,包括交易性质、收益确认原则、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政策。

5.每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名称。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评估的定量信息,包括:1.传统型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如果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不保留任何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在当年报告中单独列出此类交易。

2.按风险暴露的类别划分,证券化资产的不良、逾期及报告期确认的损失。

3.按证券化风险暴露种类划分,商业银行拥有或买入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

4. 按风险权重划分,商业银行拥有或买入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资本要求。

5.资产证券化交易具有提前摊还情形的,应针对每一类证券化资产披露以下项目:(1)所有涉及发起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提款风险暴露。

(2)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留存的已提款部分,如卖家的资本要求。

(3)按照内部评级法,对商业银行留存的已提和未提款的投资者权益的资本要求。

6.采用标准法的商业银行也要按上述4、5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使用标准法规定的资本要求。

7.报告期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按类别披露被证券化的资产余额,以及出售的各类资产证券化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十、其他风险暴露和评估(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定性信息,包括: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管理方法,抵押、质押品的管理及保证金建立的政策,错向风险暴露相关政策,如发生信用评级下调时对本银行需要额外提供的抵押、质押品的影响。

(二)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定性信息,包括:非大额或大额股权投资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股权投资的种类、特征和拥有目的,银行账户股权估值和会计处理的重要政策,包括采用的会计方法和估值方法、关键假设以及这些方法和假设的重大变化。

(三)银行账户股权风险暴露的定量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和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公开交易、非公开交易的余额,股权风险暴露未实现潜在的风险收益。

(四)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暴露的定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特点和重要假设、贷款提前支付和无期限存款行为等重要客户行为的假设、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计量的频率。

(五)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暴露的定量信息,包括:在利率向上或向下变动时,按主要币种分类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值等。

(六)商业银行设立表外机构或实体的,应披露表外机构或实体的业务范围、主要业务品种、风险特征等定性信息。

(七)商业银行设立表外机构或实体的,应披露表外业务的大额暴露、转换系数、风险暴露等定量信息。

十一、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一)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二)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十二、薪酬(一)薪酬的定性信息,包括:1.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构成和权限,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基本信息。

2.薪酬政策的特点、目标、适用范围、审议和修改情况,以及确保从事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员工的薪酬与其所监督的业务条线绩效相独立的措施和政策。

3.薪酬政策如何与当前和未来的风险挂钩。

4.薪酬水平如何与银行绩效挂钩。

5.根据长期绩效调整薪酬水平的方法。

6.可变薪酬使用的支付工具类别及使用原因。

(二)薪酬的定量信息,包括:1.银行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成员薪酬及薪酬监督会议召开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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