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发[2009]10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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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
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资本,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
第六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及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响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也更加凸显。
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运营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解析。
1. 背景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储和贷款赚钱,而在吸储和贷款的过程中,资本的充足程度对银行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 意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资本充足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因此,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过程中,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管理。
2.3 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是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
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3.1 资本计量与充足性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计量和充足性管理体系,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3.2 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控制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资本工具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3 资本管理指标的监测和计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监测和计算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资本管理指标,保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4 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资本计量方法、风险管理措施等资本管理信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银监会核准工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农业银行首批获准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银监会 近 日正式核 准农业 银行在法人 和集 团两 个层面
实施 信用 J x 【 险非零 售 内部 评级初级 法 、零 售内部评 级法 , 以及操作 风险标 准法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
工商银行微信银行快速发展
统 计显示 ,今年一季度 工商银行微信 银行办理 的业 务
本 轮以初级 内部评级法为 主的高级方法核 准是我国银行业实施 高级方法 的第一步 。下一步 , 银监会将 做好后续监管工 作, 运 用现场 、非现场等 多种 手段督导实施 银行持续满足 监管标准 ,同时有序推动 第二 支柱核准 、审慎推 进第一支柱高级 方法升级换 代等工 作 ,以实施高级方法为契机推动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科学化 、 精细化水平 。
目前 ,工 商 银行 微信 银 行可 以为 客 户提供 的 自助服
务已经达到 5 8 种 。客 户既可 以将 需要咨询 的事项通过 登录
微信 发信息 到 “ 中国工 商银行 电子银行 ”公众账号 ,由工 商 银行 的专 业团队提供 解答 , 也 可 以编辑 固定格式 内容查
询 并实 时获 取开户行信 息 、账 户信息 、优 惠活动等金 融信 息 。在服 务模 式 上 ,微 信 银行 构 建了 “ 人 工 、 自助 、智 能 ”三位一 体的服 务模 式 ,由人工解答个 性化服 务要 求较 高的咨询服 务 。针对 账务信息 、金融信 息查询等 一致 化 、 标 准化 的服 务需求 ,微信银行 采用 自助模 式 ,客 户可 编写
监管 与高级方法实施 相融合 、 银 行经营管理 与风 险计量相 结合 。实施高级方 法 ,将推动我 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从 定性 为主转 变为定性 与定量相 结合 ,提升精 细化管理水平 ,为业 务经 营和管理提供更 加有效的决策支持 ,实现风险 、资本 和业务三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推动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验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全面修订了资本监管规则,允许满足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验收后使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为配合《资本办法》落地实施,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验收规定》。
《验收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
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
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
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
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稳妥有序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工作,指导银行做好高级方法实施,推动银行不断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科学制定资本规划,持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有概括性了解。
(二)审批或授权审批验证工作相关政策,每年听取一次有关验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验证政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验证工作。
(四)确保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验证过程进行独立和客观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深入了解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了解影响计量模型的主要风险因素。
(二)组织制定本银行验证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验证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验证工作在合理运用模型结果和推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改进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验证主体,界定计量模型设计开发主体、模型应用主体和数据提供者等各相关方职责,配备足够的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
(四)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评估验证方法、工具及内部设定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有关投产后定期持续监测和全面验证的情况报告,在新的模型上线使用之前,听取投产前全面验证情况的报告。
(五)清楚了解现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存在的不足对本银行风险计量、业务活动和资本充足性的影响,负责审批重大修改或重新开发建议,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修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指定验证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并组织开展本银行不同层面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
验证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或本银行验证政策的组织落实,统一验证工作框架和理论方法,规范验证工作流程。
(二)组织开展集团或本银行的全面验证工作,负责重要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的投产前和投产后全面验证。
(三)协调开展本银行各类风险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明确各阶段的验证主体。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7)(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董事会还应负责审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一十四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高级管理层还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定期听取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工作的汇报,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的建设、验证和持续优化等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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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当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和批复等环节。
第十五条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高级方法条件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组织监管评估专家团队,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评估专家机制。
评估专家分为信用风险组、市场风险组、操作风险组和第二支柱组,负责提供专业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在监管部门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开展整改。
整改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送监管部门。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是否满足实施高级方法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根据验收结果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
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出准予实施、准予有条件实施或不批准实施的决定。
准予实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的范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准予有条件实施的,除以上内容外,应当明确不核准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未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一般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团队分工机制,对核准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
资本监管团队会同机构监管团队开展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工作,确定监管措施;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范围,组织评估专家参加核准工作。
机构监管团队负责督导商业银行落实监管措施并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建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者、业界专家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机制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审原则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五条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各项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核准其实施高级方法。
第二十六条基本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要求,但存在对资本管理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核准其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一)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
(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计划。
(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
第二十七条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的表现、信息系统、应用及其他支持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不足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资本计量审慎不足情形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监管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监管给定水平。
(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
(四)延长并行期。
(五)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六)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一)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二)数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
(三)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
(四)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验证。
(五)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开展有效审计。
(六)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20%。
(七)文档存在较大缺陷。
(八)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九)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一)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三)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
(四)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完善机制。
(五)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六)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七)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八)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九)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
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十)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三)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
(四)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五)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六)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七)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第三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不足50%。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户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三)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
(四)一般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
(五)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
(六)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风险价值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一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七)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第三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标准法:(一)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
(二)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
(三)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总收入定义与计算规则、业务条线划分规则、总收入至各业务条线的分配规则等。
(四)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条线收入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数据少于3年。
(五)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
(六)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