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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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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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介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介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介绍一、引言商业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放贷以及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风险控制,各国都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管理办法是指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并对资本金的计算和运用进行监管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二、资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资本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因素。

资本的充足性不仅影响到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且对银行的声誉和信誉也有着重要影响。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办法旨在维护银行的稳定经营,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三、资本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1.资本金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资本金是指商业银行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资产,包括股东权益和留存收益等。

在计算资本金的过程中,通常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两个层级。

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最可靠和最直接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减免风险资产关联的净收益等;附属一级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较为次要的资本,包括普通股股东权益、添加资本等。

2.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用于评估银行在承担各项风险时的资本充足情况。

因各国法规不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一定的比率,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各种风险。

3.监管报告和监督措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监管报告和监督措施。

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情况,包括资本金的数量、构成、充足率等。

监管机构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以确保商业银行依法经营。

四、国际资本管理办法的发展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日益复杂化,各国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完善。

国际上主要有巴塞尔协议,它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准,通过制定一系列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指标,以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活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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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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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低于
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1.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本办法》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全面完善了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由正文和25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使资本监管与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降低中小银行合规成本。

二是全面修订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包括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以及操作风险标准法,提升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

三是要求银行制定有效的政策、流程、制度和措施,及时、充分地掌握客户风险变化,确保风险权重的适用性和审慎性。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优化压力测试,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五是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强化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资本办法》实施工作,发挥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资源配置的导向性作用,引导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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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

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第一百七十三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
达标规划,并报银监会批准。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同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量并披露并表和非并表资本充足率。

第一百七十五条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内容,但应当至少披露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各级资本及扣减项、资本充足率水平、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薪酬的重要信息,以及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资本工具和监管调整项目。

第一百七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减少部分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第三年加回40%,第四年加回20%,第五年不再加回。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办法中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7的规定,并保
持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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