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乳的销售和WHO的守则
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

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WHO推广母乳喂养的十项措施:1.制定书面母乳喂养规定,并向全体卫生人员传达。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规定的实施。
3.向所有孕妇传达母乳喂养的好处和处理方法。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奶。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新生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了母乳,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事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施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新生儿吸入工,或使用做安慰物。
10.建立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医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十条措施:1.制定本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十条规定,确保全体职工推行母乳喂养。
2.全院职工进行有计划的母乳喂养技术及国际双十条的培训考核,产科、儿科、专职人员经考核持考核合格证上岗。
3.在产前门诊做好乳房护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坚持4——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的重要性。
4.帮助母亲在产后30分钟内哺乳,母乳皮肤接触30分钟。
5.在产后6小时内进一步指导母亲喂奶,发放挤奶技术的书面材料,告诉母亲需与婴儿分开时要经常挤奶,保持泌乳。
6.不允许新生儿吃母乳以外的食物及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母婴24小时同室,在有医疗操作时,母婴分开不能超过1小时,如超过1小时必须有母婴分离指征。
8.鼓励母亲按需哺乳,喂奶的时间、次数不受限制。
9.不允许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吮橡皮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不允许产妇把人工奶头及奶瓶带入医院。
10.将出院的产妇通过书面转给母乳喂养支持组织,医院设立24小时母乳喂养热线电话(xxxxxxx),通过以上形式来解决出院后坚持4——6个月的母乳喂养问题。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1.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奶瓶及奶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1什么是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是一个旨在保护婴儿和母亲健康的法规和标准。
其目的是确保母乳是婴儿生长和发展的最佳食品,并规范使用代用品的情况。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用品的营养成分、标识和包装要求,销售和营销规则,以及宣传和教育准则。
2代用品的营养成分、标识和包装要求代用品的营养成分应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明确标示其成分和用途。
包装必须清晰、简洁地说明其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和危险性(如肠绞痛)。
标示上不应该有任何误导性,说明代用品不能替代母乳,母乳是最佳食品。
并且,产品应该经过科学实验和医学测试。
成分应该与标示相符合,不应含有任何有害成分。
3销售和营销规则代用品销售应该在配方医生和护士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婴儿和母亲的健康。
销售人员不应该做出任何保证或宣传,误导家长,让他们认为代用品可以替代母乳。
销售人员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确保顾客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在销售过程中,应引导家长注意婴儿的喂养方式,并提供生活中的有用建议。
4宣传和教育准则母乳喂养被公认是最佳的喂养方式。
代用品和母乳没有可比性。
因此,代用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该保持透明,不作虚假的宣传和推广。
他们需要提供科学技术和最新的研究证据,全面介绍代用品和母乳之间的区别和优势。
在教育方面,课程应该包括正确的喂养方法,以及生活方式和环境方面的建议。
这样,可以帮助家长了解母乳喂养和婴儿营养。
5如何确保守则的实施正确的执行守则是确保婴儿和母亲健康的关键。
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监测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保持销售人员的专业性和有效的宣传教育。
政府、医疗机构和家长应该共同努力,确保符合守则的代用品得到适当的使用和推广,保护婴儿和母亲的健康。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不得向公众推销母乳代用品。
2.不得免费派发母乳代用品样本予孕妇或母亲。
3.不得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推销上述产品。
4.母乳代用品公司的营业代表不得接触孕妇或母亲。
5.不得向医护人员赠送礼物或样品。
医护人员也不应把此类物品转派给孕妇或母亲。
6.不可用文字或图片(包括货品上的婴儿图像)美化人工喂哺。
7.给予医护人员的资料必须有科学根据和合乎事实。
8.有关人工喂哺婴儿的一切资料必须列明母乳喂哺的益处和优越性,以及人工喂哺的代价和不良影响。
9.不应推介不适合婴儿食用的产品。
10.所有制造商及分销商应遵守本守则的条文,即使该地区尚未实行本守则。
附注:母乳代用品:包括初生婴儿配方奶粉、特别配方奶粉、奶瓶、奶嘴、婴儿饮料及食品等。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
守则》
一、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
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二、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三、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四、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五、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六、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
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
印婴儿的图片;
七、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
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八、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
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
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
害;
九、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
不应推销给婴儿;
十、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
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
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汶村中心卫生院翻印。
国际母乳代乳品销售法守则

国际母乳代乳品销售法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的宣传。
2.禁止免费向母亲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保健工作者赠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的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体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储存条件。
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政策,并常规地传达所有保健人员。
2.对所有保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这一政策。
3.要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开奶。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婴儿吃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母婴同室,让母亲与其婴儿一天二十四小时在一起。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橡皮奶头,或使用橡皮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珠海市人发医院高栏港医院关于母乳喂养的规定
1.为保证母乳喂养工作的切实执行,医院全体职工应高度重视,坚决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发表的。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doc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确认,每名儿童、孕妇和哺乳妇女都有权利得到足够的营养,作为达到和保持健康的手段;认识到,婴儿营养不良是教育缺乏、贫穷和社会不公正这些较广泛存在的问题的一部分;认识到,婴幼儿的健康同妇女的健康与营养、社会经济地位及其母亲的作用休戚相关;意识到.母乳喂养是提供理想食物使婴儿健康生长和发育的无可比拟的方法,同时是构成母婴健康唯一的生物学和情感基础。
并意识到,母乳的抗感染特性有助于预防婴儿患病,而且母乳喂养同生育间隔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重要的关系;认识到: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是促进婴幼儿健康生长和发育所必需的卫生、营养和其它社会措施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且母乳喂养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一个重要方面;考虑到,如果母亲不哺乳,或只是部分哺乳,那么婴儿配方食品和用以配制婴儿配方食品的各种相应成分就有了一个合法的市场;因此所有这些制品应该通过商业或非商业供应系统到达需要者的手里,而且不得以有碍于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进行销售或分发;还认识到,不适宜的喂养在各国都会造成婴儿营养不良、患病和死亡,而且母乳代用品和有关制品的不正确的销售能加重这些主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深信,通常在婴儿达到四到六个月的时候添加辅食非常重要,而且应尽一切努力利用当地能得到的食物;然后深信这类辅助食品不应用作母乳代用品。
认识到、有许多社会和经济因素影响母乳喂养,因此各国政府应该发展各种社会支持系统,来保护、支持和鼓励母乳喂养,同时各国政府应该创造一种环境,来促进母乳喂养,对家庭和社区提供相应的支持.保护母亲免受各种妨碍母乳喂养的因素的影响;认识到,卫生保健系统及其专业卫生人员和其它卫生人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应为婴儿喂养提供指导,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并给母亲和家庭提供客观的、前后一致的咨询,说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或在必要时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自制的)正确的使用方法。
还认识到,各个教育系统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该参予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和合理使用辅助食品方面的工作;意识到,家庭、社区、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保证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不论是否哺乳)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持方面可以发挥特殊作用;确认,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各有关学科的专家、消费者团体和工业界需要在改善母亲和婴幼儿健康和营养的活动中共同合作;认识到,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而本守则仅仅关系到这些措施中的一个方面;考虑到,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爱婴医院的三十条标准(2019)

医院 《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医院成立母乳喂养领导小组,制定促进母乳喂养的各项 措施。
2.全院职工必须掌握母乳喂养知识,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 母乳喂养知识培训。
3.建立孕妇学校,孕妇产前接受三次母乳喂养知识教育, 并把母乳喂养的好处、技巧和处理方法告诉她们及其家属 。
4.正常产新生儿出生30分钟内进行母婴直接皮肤接触30分 钟,并帮助早吸吮。剖宫产在产妇有应答反应30分钟内进 行母婴皮肤接触,方法和时间同正常产。
医院 《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5.产休区设责任护士,专职指导母乳喂养技巧及 如何保持泌乳。
6.除有医学指征,禁止给新生儿进食母乳以外的 任何食物和饮料,均实行母乳喂养,非本院出 生的新生儿亦鼓励母乳喂养。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母婴分离时间每天不能 超过1小时,鼓励和帮助产妇按需哺乳。
8.取消奶瓶及人工奶头,不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 橡皮奶头。
爱婴医院的三十条标准
爱婴医院的三十条标准
一、国际卫生组织(WHO) 《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二、医院《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三、《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国际卫生组织(WHO) 促使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a.完全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市场守则》和世界卫 生大会有关决议。 1b.制定书面的婴儿喂养政策,并定期与员工和家长 沟通。 1c.建立持续的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 2.确保工作人员有足够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支持母 乳喂养。 3.与孕妇及其家属探讨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以及母乳 喂养的方法。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 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 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各国政府应该采取各种卫生、营养和其它方面的社会措施来促进婴幼儿的健康生长和发育,母乳代用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在婴儿喂养方面,以及在宣传本《守则》的宗旨及其正确执行方面。
可以发挥重要的和建设性的作用。
第一条守则宗旨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条守则范围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第三条定义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
这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包装纸)。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
“主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机构。
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不论是专业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志愿的无报酬的工作者。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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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卫生保健系统 6.1会员国的卫生当局应采取适宜的措施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宣传 本《守则》的各项原则,并应给卫生工作者提供有关其义务方面的适 宜资料和咨询,包括第4.2条所述的资料。 • 6.2不得应用卫生保健系统的任何单位推销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 所涉其它产品,但是本《守则》不排除按第7.2条规定向卫生专业人 员散发资料。 • 6.3卫生保健系统的单位不得用来展示本《守则》所涉产品,或张贴 关于这类产品的宣传画或广告画,或分发由生产单位或销售者所提供 的不属于第4.3条所规定的材料。 • 6.4卫生保健系统不得使用由生产单位或销售者所提供的或支付报酬 的“专业服务代理人”“喂养指导护士”或类似人员。 6.5婴儿配方 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家制)的喂养,只可由卫生工作者,或 必要时由其他社区工作者作示范;而且只向需要使用这种食品的母亲 或家庭成员作示范,所发的资料应清楚地说明使用不当的危险。
• 第十条 质量 • 10.1产品的质量是保护婴儿健康的一个基 本因素,因此必须符合公认的高标准。 • 10.2本《守则》所涉食品在出售或通过其 它途径分发时,必须符合食品标准法典委 员会建议的相应标准,也要符合婴儿和儿 童食品卫生实践规范守则的相应标准 。
• •
第十一条 实施与监督 11.l各国政府应按照其社会和立法体系的方式采取行动来 实施本《守则》的各项原则与目标,包括国家制定国家法 规、条例或采取其它适宜的措施。为此,各国政府应在必 要时寻求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系 统其它机构的合作。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为实施 本《守则》各项原则与目标所通过的法律和条例,均应公 开公布,并应同样适用于本《守则》范围内各产品的生产 和销售所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 11.2监督本《守则》的实施工作应由各国政府单独地以 及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地进行(如同本条第6、7两段规 定的一样)。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 以及相应的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和消费团体都应同各国 政府为此而进行协作。
•
•
6.6可将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所涉产品的供应品捐 赠。或以低价售给各个机构或组织,供机构内部使用或向 机构外部分发。这类供应品只用于或发给不得不用母乳代 用品喂养的婴儿。如果这些供应品供机构以外使用,这只 能由有关机构或组织来分发。这种捐赠或低价出售不得被 生产单位或销售者用作促进销售的手段。 • 6.7 如果将捐赠的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所涉其它 产品向机构以外分发,则该机构或组织应采取措施保证供 应品能按有关婴儿的需要长期不断地提供。捐赠者及有关 机构或组织应铭记这一义务。 6.8除第4.3条提到的设 备和材料外,向卫生保健系统捐赠的设备和材料可以带有 公司的名称和标识,但不得涉及本《守则》所涉的任何专 利产教育 • 4.1各国政府有责任保证提供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客观、连贯性的 资料,供各家庭和涉及婴幼儿营养方面的人们使用。该责任应包括宣 传资料的计划、提供、设计和散发,或者这些工作的管理。 4.2论述 婴儿喂养并打算分发到孕妇和婴幼儿母亲手里的宣传和教育材料,不 论是书面的还是视听的,都应包括关于下列各点的明确内容:(1) 母乳喂养的益处和优越性;(2)母亲营养与母乳喂养的准备和坚持; (3)采用部分瓶饲的做法对母乳喂养的不良影响;(4)改变不进行 母乳喂养决定的困难;(5)在需要的地方,说明婴儿配方食品(不 论是工业制造的还是家庭自制的)的正确用法。如果这些材料包括婴 儿配方食品用法方面的资料,则应包括使用婴儿配方食品的社会和经 济影响;不适宜食品或喂养方法不当对健康的危害;特别是不必要地 或不适当地使用婴儿配方食品及其他母乳代用品对健康的危害。这类 材料不得采用可能使母乳代用品应用理想化的图片或文字说明。 • 4.3生产单位或销售者只能按照有关政府机关请求并经过其书面批准 或限于政府为此所制定的方针范围内来捐赠宣传或教育设备或材料, 这类设备或材料可以带有捐赠公司的名称或标识,但不得涉及本《守 则》范围内的、只可通过卫生保健系统分发的专利产品 。
• 11.3除为实施本《守则》所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外,本 《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有义务按照本《守 则》各项原则和目标监督自己的销售活动,并应采取措施 保证其每一级经营都要符合《守则》之原则和目标。 • 11.4各有关非政府组织、专业团体、机构和个人有义务 提醒生产单位和销售者,注意那些不符合本《守则》各原 则和目标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还应将情况通知有 关政府当局。 • 11.5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主要销售者应该 使每个销售人员都要了解《守则》和《守则》为他们规定 的义务。
• 第七条 卫生工作者 • 7.1卫生工作者应鼓励和保护母乳喂养;特别是同母婴营 养有关的卫生工作者应熟悉本《守则》中为其规定的义务, 包括4.2条所规定的内容。 • 7.2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向卫生专业人员所提供的关于本 《守则》所涉产品的资料,应只限于科学的和真实的内容, 这种资料不得暗示或造成相信瓶饲等于或优于母乳喂养的 观点。它也应包括第4.2条所指定的内容。 • 7.3生产单位和销售者不得向卫生工作者或其家庭成员进 行经济或物质引诱,以推销本《守则》所涉产品,卫生工 作者或家庭成员也不得接受这些引诱。 •
配方乳销售和WHO的守则
巫溪县人民医院
• 第一条 守则宗旨 本《守则》之宗旨是为婴儿提供安全而充足的营养作贡 献,其办法是保护并促进母乳喂养,并在需要使用母乳代 用品时,根据充足的资料并通过适宜销售和散发,保证正 确地使用这些母乳代用品。 • 第二条 守则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下列制品的销售及与此有关的活动, 母乳代用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市场销售或以其它形式 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 他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饲瓶和奶嘴。 本守则也适用于上述制品的质量和可用性问题.同时也适 用于有关这些制品使用的宣传资料。
• • •
第三条 定义 在本《守则》中,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母乳代用品”指市场销售或通过其它途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地 作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该目的)。 • “辅助食品”指当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不能满足营养需要时,适合 作为这两者补充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工厂制造的还是当地配制的。这 种食品通常也称为“断奶食品”或“母乳补充食品”。 • “容器”指作为一个正常零售单位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包装(包括 包装纸)。 • “销售者”指在批发或零售一级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守则》范围内 某一制品的业务销售人员、公司或任何其他公私部门内的机构。“主 要销售者”是生产单位的销售代理人、代表、国家销售者或经纪 人。 “卫生保健系统”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亲、婴儿和孕妇的卫生 保健工作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健 机构。该系统还包括私人开业的卫生工作者,就本《守则》而言,该 系统不包括药房或所设的其他的销售点。
• 11.6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各 会员国应每年将为执行本《守则》各原则和目标而采取的 行动通知总干事。 11.7总干事应在偶数年向世界卫生大 会报告本《守则》的实施状况,并根据请求为实施和推进 本《守则》各项原则和目标而制订国家法规或条例或采取 其它相应措施的会员国提供技术支持 • 11.6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各 会员国应每年将为执行本《守则》各原则和目标而采取的 行动通知总干事。 11.7总干事应在偶数年向世界卫生大 会报告本《守则》的实施状况,并根据请求为实施和推进 本《守则》各项原则和目标而制订国家法规或条例或采取 其它相应措施的会员国提供技术支持。
• 第八条 生产单位和销售者的雇员 • 8.1在销售人员的销售奖励制度中,计算奖金时 不得包括本《守则》所涉产品的销售量,也不得 为这些产品的销售明确地规定定额。这点不得理 解为,阻止某家公司按销售其它产品的整个销售 量来支付奖金。 • 8.2受雇销售本《守则》所涉产品的人员不得将 对孕妇或婴幼儿的母亲进行宣传教育作为其工作 职责的一部分。这点不得理解为阻止这类人员按 照其有关政府的相应当局要求并经过书面批准后 由卫生保健系统安排其它工作 。
• 7.4除在机构一级为了专业评价或研究的需要外, 不得向卫生工作者提供婴儿配方食品或本《守则》 所涉其它产品的样品,或其配制和使用的设备或 器具的样品。卫生工作者不得向孕妇、婴幼儿的 母亲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婴儿配方食品的样品。 • 7.5本《守则》所涉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者应 向接受捐款的卫生工作者所在机构公布其向该卫 生工作者或以其名义提供奖研金、考察、科研拨 款、出席专业会议等方面所作的捐款。接受者也 应作出同样的公布 。
•
•
“卫生工作者”指在上述卫生保健系统某个部门工作的人员
“婴儿配方食品”指按照适用的食品标准法典的标准,经工业配制的 能够满足四到六个月以前婴儿正常营养需要并适合其生理特点的母乳 代用品。婴儿配方食品也可家庭自制,此时称之为 “家制”婴儿配 方食品。 “标签”指书写、印刷、模板印制、标明、浮雕、压印或贴在本《守 则》所涉食品的容器(见前)上的任何标签、商标、标记、图片或其 他形式的说明。 “生产单位”指从事生产本《守则》所涉及的某一产品的业务或职 能(不论直接从事,还是通过代理商,或者通过由其控制的或与其签 署了合同的机构)的公司或其他公私部门的机构。 “销售”指产品的推销、分发、出售、广告宣传、产品的社会联系 和情报服务。 “销售人员”指职能涉及销售本《守则》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产品的 任何人员。 “样品”指免费提供的一份或少量产品。 “供应品”指出于社会目的以免费或低价方式长时期提供的包括向 所需家庭提供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
9.3售作婴儿喂养的本《守则》所涉食品,如果 不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所有要求,但可经过改制 以符合其要求,则应附上有告戒的标签,以说明 未经改制的产品不得作为婴儿营养的唯一来源。 因为甜炼乳既不适于婴儿喂养,也不适于用作婴 儿配方食品的主要成分,所以其标签不得附有旨 在说明如何将其改制而适用于婴儿喂养的字样。 • 9.4本《守则》所涉食品的标签还应对如下各点 给予说明:(1)所用的配料;(2)产品的成分 或分析;(3)必要的贮藏条件;以及(4)批号 和把有关国家的气候和贮藏条件考虑进去后的产 品失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