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复习课程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并使公众了解其内容与应用,培训活动就成为一项必要举措。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一、培训内容1.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培训的第一部分应该是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这包括法律中的一些重要定义,例如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和行政救济等。
此外,还应重点解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宽严相济、公开公正、合法权益保护等。
2.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主体第二部分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参与主体上。
这包括了诉讼的发起、受理和审理等环节,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通过详细介绍这些内容,培训参与者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具体步骤和参与方式。
3.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和案例分析除了基本程序外,行政诉讼还涉及到一些特殊的程序。
例如,行政确认、行政赔偿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在第三部分的培训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这些特殊程序,并解析相关法律问题和争议。
4. 行政诉讼的新趋势和发展最后一部分的培训应该关注行政诉讼的新趋势和发展。
包括严格制度的完善、诉讼机制的创新以及信息化技术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等。
通过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和发展,培训参与者将更好地适应和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变化态势。
二、培训方法1. 讲座和演讲为了让培训参与者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和演讲。
这些专家可以讲解诉讼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法。
讲座和演讲应该有针对性和实践性,以确保培训效果的最大化。
2. 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行政诉讼法涉及到大量的案例和实践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演练,培训参与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巧。
培训中可以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同时,组织参与者进行模拟诉讼活动,加强实践操作和技巧培养。
《行政诉讼法》培训

《行政诉讼法》培训《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培训,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知识,培训可以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使学员对该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2. 诉讼程序,培训可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的具体规定,帮助学员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要点。
3. 诉讼权利保护,培训可以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诉讼费用减免、法律援助、保全措施等相关内容,使学员了解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典型案例分析,培训可以通过分析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让学员了解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
其次,培训《行政诉讼法》的对象可以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法学院校的学生等。
培训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形式进行,可以采用讲座、研讨会、案例分析等多种教学方法,以提高培训效果。
此外,培训《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提高学员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能够正确运用《行政诉讼法》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治建设。
最后,培训《行政诉讼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培训师资力量,以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培训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培训方案,组织相关教材和案例资料,提供学员互动交流的机会,以达到培训的预期目标。
总结起来,培训《行政诉讼法》应该包括理论知识、诉讼程序、诉讼权利保护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培训对象可以是政府工作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学院校学生等,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学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培训需要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需求。
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

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査公司登记事项时应采取形式审查的审查方式。
但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人民法院不能简单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可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必要时可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情] 原告于某某,男,现住济南市。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赵某,男,现住东营市。
第三人王某,男,现住东营市。
原告诉称,原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6年3月22日,赵某、王某持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原股东会决议在被告处进行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核准,使原告无法行使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权利,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核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山东某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2006年3月22日某市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甲方签字“于某某”不是于某某本人所写。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某市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30、35、38、40、52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其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并核定其申请,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程序合法。
被告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原告认为赵某、王某某变更材料为虚假材料,对因此引起的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应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行政法律实务与案例分析》PPT培训教案课件

申请材料
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03
申请流程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
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实务操作指南: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
在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国家赔偿的申请 条件和流程,确保自己符合申请资格并
04
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解读
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范围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及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行政复议条件
申请人需具备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和理由,并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
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等五个阶段 ,其中审理方式分为书面审理和听证审理两种。
证据规则在复议和诉讼中应用
证据种类
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
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 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 违法的证据。
证据审查与认定
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并遵循一定的证据认定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依法送达并执行。
典型案例分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一
张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造成邻居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 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李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影响交通秩序。城市管 理部门依法对李某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01
知识体系更加完善
费县工商局法制培训班法制课程讲义

工商局法制培训班法制课程讲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决定、处罚、送达、执行、结案,共10个环节。
一、立案涉及到的文书:立案审批表应注意的问题: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16]2、立案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7]3、立案材料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
[18]4、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19] 对予以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58]二、调查取证涉及到的文书: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处罚决定审批表、笔录、抽样取证纪录、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等证据类文书应注意的问题:1、主体要求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20]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44]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1]2、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涉及行政权力行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领域。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本文将从行政案件的性质、特点、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审查等方面进行思考,以期对行政案件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行政案件的性质与特点1. 行政案件的性质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涉及行政法律关系。
其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权力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争议焦点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3)法律适用具有特定性。
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行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
2. 行政案件的特点(1)涉及面广。
行政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税收征管等。
(2)数量众多。
随着行政案件的不断增加,司法审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3)法律适用复杂。
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确保案件公正。
(4)程序性要求高。
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公正至关重要,法官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三、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的确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
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原则。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渊源中,上位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新法优先原则。
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渊源中,新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特别法优先原则。
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 法律解释的适用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
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南.do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南.doc案例1: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八,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甜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耒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忖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沖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F: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3.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心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O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培训(3篇)

一、培训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确保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特举办本次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培训。
本次培训旨在帮助参训人员全面了解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适用能力,为我国行政审判事业贡献力量。
二、培训目标1. 系统掌握行政案件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2. 掌握行政案件管辖、起诉、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3. 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4. 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三、培训内容1. 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行政案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行政案件具有以下特征:①被告为行政机关;②案件涉及的是具体行政行为;③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④诉讼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行政案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宪法中的行政法规定;②行政法律、行政法规;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司法解释。
2. 行政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除外:①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②重大、复杂的案件;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被告所在地等因素,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除外:①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②案件发生地人民法院;③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行政案件的起诉与受理(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适格;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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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对一起工商登记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要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査公司登记事项时应采取形式审查的审查方式。
但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
人民法院不能简单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可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必要时可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案情] 原告于某某,男,现住济南市。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赵某,男,现住东营市。
第三人王某,男,现住东营市。
原告诉称,原告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06年3月22日,赵某、王某持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原股东会决议在被告处进行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核准,使原告无法行使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权利,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股东变更登记核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山东某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7月12日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2006年3月22日某市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甲方签字“于某某”不是于某某本人所写。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某市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被告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30、35、38、40、52条的规定,被告认为其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并核定其申请,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程序合法。
被告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书面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原告认为赵某、王某某变更材料为虚假材料,对因此引起的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应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被告于2006年10月9日向法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第38条、第40条、第52条的规定,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
以此证明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答复的规定。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某市房地产公司申请书中申请变更事项包括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变更为“赵某”,股东姓名“于某某、赵某、韩剑”变更为“赵某、韩剑、王某某”。
3.某市房地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该表记录的是变更后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身份情况。
4.某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是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登记。
5.某市房地产公司新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了有关成某某股东会、变更股权、制定新的公司章程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股东签名处“赵某、韩剑、王某某”。
6.某市房地产公司原股东会决议,该决议载明了将于某某的200万股权转让给赵某、王某某等事项。
股东签名“于某某、赵某、韩剑”。
7.某市房地产公司公司章程。
8.某市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9.某市房地产公司关于于某某与赵某、王某某转让股权的协议。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赵某和第三人王某某未进行答辩。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6年12月5日对被诉的变更登记行为予以更正。
原告于某某遂以被告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评析] 这是一起因某房地产公司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名股东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原法定代表人则以该股东系伪造其签字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公司原始登记状况。
本案最后的处理结果比较简单,以被告自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回起诉结案,未进人实体审理。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如何认定和把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中的审查方式,一直存、在一定的分歧和疑问,笔者试图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工商行政登记程序中的审査方式学理上认为,设立公司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公司信息,以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迅捷。
基于这一理论,实践中,公司登E机关在办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事项时,监管职能相对弱化,审查过程形式化,此造成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资料、股东出资不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当公司登记制度起不到经济监管作用,又不能正确提供公司信息时,作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率就越来越高。
所谓公司登记的审查是指,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检査,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行为和程序。
公司的登记的审查方式主要有二种,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査,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
于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至于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在所不问,因——此,在该审查方式下,公司登记的证明力较弱;实质001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寫》,该批复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申请人承担。
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该规定即是工商行政部门采取形式审査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众多公司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也并不现实,所以实质审查的观念也是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关于形式审查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对工商机关而言,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但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那种认为只对材料的数量齐全负责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机关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査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因此工商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资料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
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审查,第一,对股东会决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工商机关是有审查义务的。
当然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背法f和行政法规,工商机关更负有实施法律的义务。
第二,工商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异是负有审査义务的。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的,只要比对一下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肉眼即可发现的虚假,应该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范畴。
如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任董事长期间在发票、文件等上面的签字,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中其签字系假冒。
应该说,原告提交的这些签字如果与工商机关的备案是一致的,那么作为正常人的注意是完全可以发现真伪的。
本案中,原告还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对笔迹的鉴定结论,对此,笔者认为,如果对于非经笔迹鉴定不能发现真伪的签名应当是不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
三、关于司法的审查标准和裁判人民法院应如何对行政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呢?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在当事人依法提交申请资料的基础上,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资料予以书面审核,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作实质性调查。
因而,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行政机关不能苛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遵循形式审查的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形式瑕疵,该行政行为即属合法,法院就应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仅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真实含义,而且同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相悖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切实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在诉讼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或通过违法手段骗取了工商登记,法院如果按照形式审查的理念,判决维持被诉登记行为,其结果将是非常消极的。
首先,客观存在的违法登记行为将无法得到纠正,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于受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将继续承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其次,司法监督的真空,将不利于行政机关责任意识的加强,行政机关很难有压力和动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从我国国情和民情出发,法院如果维持事实上已被证明是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显然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
所以,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那些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的,法院可以首先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对工商登记进行更正,原告在达到了诉讼目的后,如果同意撤诉,可以以撤诉方式结案。
本案即采取了该种处理方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果不同意撤诉,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有关规定确认工商登记行为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果不能及时更正,在充分考虑不会对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