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周逸民同志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丁岷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沪银监复[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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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丁岷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丁岷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3〕9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丁岷等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交银沪〔2012〕675号)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丁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峰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李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湾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核准潘怡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杨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核准卢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高管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任免文件)。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上海证监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勇钟同志任

上海证监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勇
钟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0]55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证监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勇钟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0]559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勇钟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的审批申请》(东兴证字[2010]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任勇钟同志(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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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王珏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沪证监机构字[201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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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王珏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王珏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0]114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珏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王珏(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王珏证券公司监事任职手续。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3a0b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02.png)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周逸民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周逸民同志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22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08]320号
•【施行日期】2008.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周逸民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08]320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周逸民同志的任职资格申请》(华融证券发[2008]9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周逸民同志(身份证号码: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蒋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蒋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蒋波【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蒋波【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的复议中,申请人与被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
本案中,蒋波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诉答复函,认为对其投诉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立案调查处理,但蒋波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其要求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蒋波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证监会收到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最终认定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通过作出被诉决定书驳回蒋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上述处理并无不当。
蒋波要求证监会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波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蒋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伟等4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伟等4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1.01
•【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75号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伟等4人期货经纪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5]175号)
中诚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诚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副总经理王伟、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鞠惠秀、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陈先学、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曹泽军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