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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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公告〔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9〕11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2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43件。

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二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二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的公告(第七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上证公告[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
告(第七批)
(上证公告〔2014〕3号)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七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7件,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七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七批)。

2002年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2年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2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2年1月4日财政部对关联交易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发布前,如关联交易实质上已完成,可按原计量原则计量。

2002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2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对机构审批、业务监管、人员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据此,综合类公司可申请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经批准可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起草的《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2002年 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召开“国有股减持方案专家评议会”。

2002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起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X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特别规定》,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

2002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经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Ⅱ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规定今后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和审理。

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

2002年1月17日时隔四年之后,1元股再度出现。

ST九州报收于1.96元,至终盘时跌停板上仍堆积着1000余万股抛单。

2002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纽瑟姆在华盛顿签署中美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各市场参与人、各结算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的大宗交易方式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通知。

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履约保证金比例暂定为10%;《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收不足的补偿金标准,暂定为证券交收不足部分面值的1%。

三、国债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19,代码可以重复使用。

其中,通过利率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00-751809;通过价格招标发行的国债,其预发行交易代码段为751810-751819。

四、国债预发行交易釆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五、市场参与人参与国债预发行交易,应当通过上交所网站下载并安装报盘软件;需使用客户端的,应下载并安装最新客户端软件。

市场参与人应根据国债预发行专项测试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及测试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落实专人负责测试工作,按照测试方案通过测试并反馈测试结果后方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

各市场参与人应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单个参与者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

六、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国债预发行交易委托前,应当确认投资者具有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证券交易考前突击--日期篇

证券交易考前突击--日期篇

1986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2年初,B股在上海证交所上市1993年12月上交所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1994年10月深交所开办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1997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98年4月1日起推行制定交易(上交所)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2005年10月修订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年12月27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月3日,上交所深交所推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2年3月25日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 B股 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3‰,5 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场外市场)2002年底,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5月8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2004年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国债用于买2004年5月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开设中小板2004年8月1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2004年8月20日中国结算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8.02.目录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 (4)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 (4)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 (4)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 (5)1.1.3上证所准备工作 (5)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 (6)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 (6)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6)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6)第二章初步询价及申购 (7)2.1初始询价阶段 (7)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 (7)2.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 (7)2.2申购阶段 (7)2.3申购数据的提供 (8)第三章资金代收代付 (8)3.1资金入账 (8)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8)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9)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9)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10)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10)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10)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10)3.5退款 (11)第四章股份登记 (12)4.1股份登记 (12)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12)4.1.2登记数据的传送 (12)第五章其他 (13)5.1特别需求 (13)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 (13)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参与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的主承销商、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的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询价对象、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参与方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开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具备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资格的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其具体申请形式及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业务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介绍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介绍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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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为规范拟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附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第九条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

上述信息经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后,结算银行负责对配售对象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CA证书。

网下投资者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后,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

同时具有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

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多次使用。

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

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及结算银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与登记结算平台完成相关数据交换。

第三章询价与申购第十二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既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参与申购的对象配售股票的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第十三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方可刊登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

第十四条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参与新股发行持有市值要求;(三)已开通CA证书用户;(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主承销商应当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0:0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持有市值参数标准,提交并确认股票代码、发行人名称等初步询价相关参数,启动本次网下发行。

主承销商应于该日21:00前通过申购平台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并完成初步确认。

申购平台将根据持有市值参数标准,自动核对经主承销商初步确认的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剔除。

第十六条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

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可以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第十七条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在符合网下发行参与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日(T日)前一个交易日当日15:00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

登记结算平台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信息提供结算银行。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完成相关参数确认。

网下发行股票总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预先披露的发行方案对网下初始发行总量调整后确定。

T日9:30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十九条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

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申购价格,该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当配售对象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不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不得低于“拟申购数量”,也不得高于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当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时,其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为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第二十条在T日9:30至15:00之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申购平台实时查询申报情况,并可于T日15:00后,查询并下载申购结果。

主承销商应于T日15:30前在申购平台完成申购结果数据确认操作。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主承销商应于T+1日15:00前,将各配售对象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数据上传至上交所申购平台,上交所申购平台15:30前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各配售对象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其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主承销商应于T+2日向市场公告网下获配应缴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拟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

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证券账户。

第四章资金的收取与划付第二十三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认购资金的收付;在结算系统内开立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为各配售对象设立认购资金核算明细账户,用于核算配售对象网下认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主承销商按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结算银行提供配售对象相关信息,作为结算银行审核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合规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认购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各配售对象银行收付款账户信息,对各配售对象收付款银行账户进行合规性检查。

通过检查的,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认购款计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入账通知。

该入账通知须明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认购资金核算总账户、配售对象认购证券账户及认购证券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未通过检查,结算银行将该笔付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认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认购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八条主承销商于T+2日17:30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2日16:00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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