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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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盗用签合同有效力吗

公章被盗用签合同有效力吗

公章被盗⽤签合同有效⼒吗企业的公章拥有⼀定的法律效⼒,有些企业财务在保管公章的时候⽐较粗⼼,或是没有做好安全措施让公章被盗⽤了。

别⼈将盗⽤来的公章⽤于签合同,代表着公司的权益,于是企业主张这份合同⽆效。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公章被盗⽤签合同有效⼒吗签合同如果是单位公章就有效,是私⼈签合同必须本⼈签字,私章不管⽤。

现在的合同已成事实,想证明公章被盗,有报警记录,有为警⽅提供线索,监控录像,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公章被盗造成的损失,不然都造成损失了就说公章被盗很难得到法院⽀持,以后都这样,社会公平正义就丧失了。

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七⼗四条 法⼈可以依法设⽴分⽀机构。

法律、⾏政法规规定分⽀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机构以⾃⼰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的民事责任由法⼈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以承担的,由法⼈承担。

第⼀百七⼗⼆条⾏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仍然实施代理⾏为,相对⼈有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为有效。

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同⼀公民、法⼈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四条个⼈借⽤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占有、使⽤、处分或者进⾏其他犯罪活动,给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明知签订合同对⽅当事⼈是借⽤⾏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为⼈盗窃、盗⽤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占有、使⽤、处分或者进⾏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为⼈该犯罪⾏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章代替合同章的简单说明

公章代替合同章的简单说明

公章代替合同章的简单说明一、背景介绍在企业合作过程中,合同章是一种常见的用来证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公章。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及时盖章,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代替合同章使用,公章便成为了一种替代方案。

本文将就公章代替合同章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说明。

二、何时可以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紧急情况下1.:当合同签署方无法及时盖上合同章且有紧急需求时,公章可以暂时代替合同章使用。

特殊情形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使用电子合同、网络合同等,无法使用传统的合同章时,可以考虑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

三、公章代替合同章的注意事项在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法性审慎1.: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需要确保合同签署人已经明确同意并授权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

否则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书面记录2.:在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包括原因、时间和相关人员。

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仅限紧急使用3.:公章代替合同章应该仅限于紧急使用,日常合同签署时仍应使用正式的合同章。

确保真实性4.: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需要尽量保证公章与实际签署的合同内容的一致性,以免造成法律纠纷。

及时补正5.:在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后,应尽快补正并重新盖上正式的合同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四、公章代替合同章的风险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法律风险1.:未经授权或使用不当的代替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可信度降低2.: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可能降低合同的可信度,对于需要第三方验证合同有效性的情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记录不完整3.:在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记录和补正,可能导致合同流程不完整,使日后审计和处理变得困难。

五、总结在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形下,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的使用,但需要注意合法性审慎、书面记录、及时补正等事项。

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应权衡好风险与利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章代替合同章应尽量避免滥用,仅限于临时使用场景。

伪造公章诉讼时效是多久

伪造公章诉讼时效是多久

伪造公章诉讼时效是多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公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象征意义。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伪造公章,从而给他人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当我们遭遇伪造公章的侵害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起诉,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伪造公章这一违法行为,其诉讼时效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伪造公章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是因为刑事犯罪的性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但如果是从民事角度来看,情况就会稍微复杂一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伪造公章导致民事纠纷的案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点往往是关键。

比如,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公章,而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公章的伪造,那么这个发现的时间点就可以被视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

又比如,如果因为伪造公章导致了财产损失,那么损失实际发生的时间也可能被认定为这个关键时间点。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确定这个时间点可能并不容易。

有时候,权利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发现公章的伪造,或者虽然发现了但没有意识到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权利人的认知能力、所处的环境、是否存在欺诈等因素来判断。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事由而中断或者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使用假印章,但没有造成后果

使用假印章,但没有造成后果

使用假印章,但没有造成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印章使用场景。

印章被广泛应用于
合同签署、文件认证、单位公章等方面。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使用假印章来代替真实的印章,这种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但如果最终没有对他人造成影响,是否仍然构成违法呢?
使用假印章的原因
使用假印章的原因各有不同。

有些人可能是出于方便,忘记随身携带真实印章
而使用了假印章;有些人可能是为了应急,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假印章来代替;还有些人可能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假印章来进行欺骗活动等。

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印章罪是一个犯罪行为,涉及伪造单位的
公章、法定盖章、行政机关印章等情形,最高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使
用假印章涉嫌伪造公章行为的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没有造成后果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使用了假印章,但最终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失或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可能会考虑到假印章行为的实际结果,并酌情是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行为本身仍然构成违法,并且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结论
在日常生活中,尽管使用假印章可能看似无害,但仍然需要警惕其潜在的法律
风险。

尽可能保证正规使用真实印章,避免使用假印章,确保自身不因此而陷入法律纠纷。

在使用印章时,谨慎小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一览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一览

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一览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于条款中签字盖章的表述往往照搬一些合同范本,而忽视了是否符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这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常常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汇集了既往法院判例的裁判意见,以供读者借鉴。

一、【裁判观点1】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示1】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发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和第43条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同样,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作用。

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提示2】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变造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明知合同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变造印章而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者依法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章代替合同章证明模板

公章代替合同章证明模板

公章代替合同章证明模板甲方:(公司名)乙方:(公司名)为了保障双方正当权益,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甲方于年月日号有效以公司公章代替合同章,对乙方所涉及的合同事宜进行确认如下:1、本证明系甲方对乙方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进行授权,公章的使用视为正式及有效的合同签署,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2、在乙方使用公章代替合同章时,应该确保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款,除非经过甲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一切行为均无效。

4、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如双方未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证明自动延期为一年,并依此类推。

5、此证明仅适用于合同内容的书面确认,不适用于未作书面确认的事项。

若需要对此协议进行更改或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的书面协议。

6、在签署本证明之前,甲、乙双方应充分了解本证明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明确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及不可变更性。

上述基于合同代章协议书公章证明,自双方签署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望双方遵守。

甲方:乙方:签章:签章:日期:日期:----------------------------------------------------------------------------------------------------------------致:贵公司(单位)鉴于所签署的上述有关公章代替合同章证明,现特作为证明,供贵公司(单位)查验参考。

特此证明。

公章:日期:----------------------------------------------------------------------------------------------------------------为证明以上内容的真实性,特与贵方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共同见证:日期:※该公章代替合同章证明为示例模板,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

质疑最高院:法定代表人印章未经授权被他人加盖个人担保竟有效?作者:初明峰刘磊裁判概述:个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其个人印章在公安机关备案,在其离职后并未将个人印章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该公司,后即使被他人私自使用该印章加盖在保证合同上的,视为该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任,也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1、许爱平曾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在任期间其个人印章已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2、后许爱平从豪琳公司离职,但并未将其印章从公司收回而是一直存放在公司。

3、银行依据以有许爱平印章的保证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许爱平承担保证责任。

4、许爱平辩称保证合同上的签字系他人伪造,合同上印章也并非本人所加盖。

争议焦点:许爱平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观点:案涉协议成立后,不必签字、盖章兼具,即可生效。

经审查,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带有编码的许爱平印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该印章是许爱平担任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其公司工作人员持豪琳公司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刻制,该印章并非伪造。

许爱平作为豪琳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知名章具有概括授权的法律效果,但其在离任后仍将个人名章存放于公司,不及时收回并妥为保管,先后在时隔二个月期间内反复使用于由其与配偶共同签署的四份保证合同书中。

原审判决认定加盖许爱平名章的案涉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不缺乏证据证明。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581号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九民纪要》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伪造公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伪造公章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制作或使用伪造的印章,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伪造公章的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警示和教育大家,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伪造公章案例。

1. 某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公章盗取公司财产: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公章并盗取公司财产,造成巨额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的危害性和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害。

2. 某人借用他人公章进行虚假交易:某人利用他人的公章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了大量财物。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不仅对企业造成损失,也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 某学生伪造教务处公章伪造成绩单:某学生为了获得奖学金而伪造教务处公章和成绩单,结果被查出并受到严厉处罚。

这一案例展示了伪造公章的不良后果,对个人信用和学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4. 某人伪造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某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伪造了政府公章,进行非法行为。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公章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破坏。

5. 某人伪造医院公章进行非法药品销售:某人伪造医院公章,制作假药并进行非法销售,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伪造公章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6. 某人伪造法院公章进行虚假诉讼:某人伪造法院公章,提起虚假诉讼,给法院的司法公正和信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这一案例呼吁人们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得伪造公章进行非法活动。

7. 某单位员工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某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章进行内部腐败,给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这一案例敦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8. 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诈骗:某人伪造银行公章,进行虚假贷款和诈骗活动,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加强对公章的保护和防范伪造的意识。

9. 某人伪造公章进行非法签约:某人伪造公章,以他人名义进行非法签约,损害了他人的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伪造公章会给个人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需要加强公章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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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你怎么看?
一、王更新(化名)为某某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

王更新(化名)因投资福建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周思婉(化名)融资,周思婉(化名)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王更新(化名)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王更新(化名)也分别向周思婉(化名)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

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王更新(化名)。

二、2014年4月30日,周思婉(化名)、王更新(化名)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王更新(化名)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王更新(化名))同意甲方(周思婉(化名))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

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

《协议书》签订后,王更新(化名)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周思婉(化名)抵作借款本息。

三、周思婉(化名)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王更新(化名)还本付息,华鑫公司、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思婉(化名)的诉请。

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某某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王更新(化名)私刻某某公司印章,并在向周思婉(化名)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

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某某公司败诉原因其实与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解有关:王更新(化名)虽然不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虽然有王更新(化名)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王更新(化名)在某某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周思婉(化名)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法院认为王更新(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某某公司应对王更新(化名)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

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误解二:只要能够证明合同上盖的章是假的,公司就可以不认账。

岂不知,公司相关人员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便私刻公章构成犯罪了,其签订的合同在民事上还是有效的。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印章系伪造,公司也不能够否认其效力:
(1)伪造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人构成表见代理;
(2)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
(4)公司在其他的场合承认过该印章的效力;
(5)公司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印章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误解三:在涉及伪造印章等刑民交叉案件中,以为通过假公章刑事案件判刑就可以达到“一击致命”,彻底摆脱民事责任的目的。

实际上应重点着眼于民事案件的处理,切勿重点着眼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因此,利用伪造印章签订合同和伪造印章在事实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千万不能因为紧盯刑事案件而疏忽民事案件,最终导致败诉。

公司尽量避免出现“真假孙悟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各有其人。

公司对外的代表人出现了“真假孙悟空”,容易导致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的风险增加。

应当在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同时,尽量保证决策权及代表权的集中,降低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和出现决策僵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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