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兽药管理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兽医治疗效果和动物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养殖户、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兽药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加强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兽药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兽药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两大类。
第六条化学药品按照药理作用、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进行分类。
根据特殊管理要求的化学药品,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物制品按照制备工艺和适应病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兽药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兽药分类、审批、注册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兽药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兽药研发单位应根据动物病情和市场需求,开展兽药研发工作,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兽药生产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入库检验和分析、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确保产品合格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兽药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对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等方面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兽药经营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兽药的信息宣传和使用指导,提高兽药的正确使用率。
第十九条兽医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用药工作。
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及管理文件

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及管理文件本制度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1、本岗位职责依据《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6、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理部门检查,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一,兽药质量验收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
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
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分类管理
1. 将兽用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
非处方药可在兽药营业场所或指定渠道自由销售;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由兽医师指导使用。
二、兽药生产和经营管理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3.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跟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广告管理
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承诺等内容。
2. 兽药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兽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兽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使用中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兽药安全。
五、兽药处方管理
1. 兽药处方必须由合格兽医师出具,包括兽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等详细信息。
2. 兽用处方药品应贴有“处方药”标识,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护兽类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北京兽药经营质量治理标准

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治理标准
检查验收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兽用生物制品□其他兽药□申请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农业局制
企业声明
1.本企业已依照《兽药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治理标准实施细那么》的规定进行自查,可随时同意兽药GSP检查。
2.本申请表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靠得住,假设有虚假情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表一:
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
注:1.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药、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和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表二:
企业人员情形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治理人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后。
表三:
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 依照企业经营类别和场所设备的实际情形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
2. 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衡宇中效劳性或劳保用房。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障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
二、兽药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质量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充足的供应能力,并提供兽药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采购程序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程序,包括兽药需求的确定、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兽药质量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质量检验应包括外观、标签、包装、有效成份含量等方面的检测,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兽药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兽药经营者应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控制。
储存环境应符合兽药的储存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2. 兽药分类储存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要求,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3. 兽药库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清点、库存记录、库存报警等。
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兽药的有效期限和数量的控制。
四、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销售许可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兽药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更新和备案。
2.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对每一笔销售进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并配备相应的销售凭证。
3. 兽药售后服务兽药经营者应提供兽药的售后服务,包括兽药使用指导、咨询解答等。
售后服务应及时、准确,并记录相关信息。
五、兽药质量管理1. 兽药质量追溯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追溯制度,对兽药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兽药企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
但是,兽药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不仅可能造成动物死亡、生产效益降低等问题,也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强企业的自律管理,本规范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订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
三、基本原则1.在兽药经营环节中,需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以及防止假劣兽药的出现。
2.建立和实施兽药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
3.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减少兽药用于非法用途。
4.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贯彻节约资源、高效管理的理念,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效益。
四、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合法经营资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符合GMP要求的企业生产许可证。
2.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
3.建立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及其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运输和销售是否符合规范。
4.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兽药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
5.建立和加强对兽药的检验和检测,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效性。
6.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管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五、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出具出售兽药的有效证件,并仅出售符合规范要求的兽药。
2.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兽药生产和使用规范要求,遵守兽药使用范围,确保兽药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合理性。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报告,确保兽药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反馈不良反应等信息,保证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兽药经营许可1.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
2.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查。
三、兽药采购与进货1. 兽药经营者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靠。
2. 兽药经营者在采购兽药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货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四、兽药储存与保管1. 兽药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害。
2. 兽药储存区域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易识别性。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入库、出库、报废等流程,并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盘点。
五、兽药销售与使用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并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兽药经营者应当提供兽药的说明书、有效期、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销售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药物残留。
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兽药经营质量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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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示明显、清楚。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臵,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冻库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臵明显标志。
变更仓库位臵,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兽用生物制品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有多家门店的,可以统一配臵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常温库总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阴凉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冷藏库或冷冻库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干燥、光洁,门、窗结构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需要校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货架、柜台、陈列柜;(二)适宜的避光、通风、防火和照明的设施、设备;(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环境和人员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臵意见簿。
第十条兽药仓储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适宜的通风、避光、防火、照明的设施、设备;(二)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对有特殊要求的兽药,应具有相应的避光、通风、控温、照明等的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四)具有防止不同品种和批次的兽药之间混淆和污染的隔离设施;(五)具有洗手消毒、清洁包装、清洁环境的设施、设备等;(六)具有兽药拆包和打包的工具、设备;(七)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和保险柜等特殊设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备确保库房停电后产品质量保障的设施、设备或采取的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配备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其性能应满足兽药储存、运输要求,不损害兽药包装和产品质量;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过程中应具有温控设施、设备。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固定、合理的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采购、保管、销售等组织机构或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设立企业负责人。
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熟悉兽药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主管质量的负责人。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和企业采购人员不得兼任。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能:(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十)质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受干扰履行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利。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稳定、充足,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明确设立的开具处方的人员,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法律、法规、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兽医职业道德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聘用受到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兽药活动”的人员。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记录样张等质量管理文件,如实填写记录,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包括:(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和兽药质量承诺;(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员工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四)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五)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六)人员、设施、设备、经营场所、仓库等卫生管理制度;(七)对具有温湿度控制和特殊管制要求的兽药的监控制度;(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不良反应处理程序;(九)兽药退货的管理制度,过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和处理程序;(十)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十一)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二)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及时有效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供应商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臵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兽药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每个产品的质量档案,包括产品的采购合同、查验记录、存储的货位卡、开具的处方、进货或销售凭证、兽药质量投诉及用户回访记录等;(三)购销记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将兽药质量作为选择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产品的首要条件。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购合法供货单位的合格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的兽药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二)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经营和使用的;(三)进口兽药产品具有合法进口手续,包括《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等;(四)兽药标签及说明书等包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五)原料药、中药材(饮片)、中药提取物等应符合有关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六)兽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应经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依照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兽药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件)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
包装、标识的检查主要包括:(一)每件包装中的产品合格证;(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兽药的商品名、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三)特殊管理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有规定的标识和图示说明;(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或说明书的包装标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五)进口兽药应当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
(六)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原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