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文件苏农规( )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细化,《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能够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
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保持在30~75%之间。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或配置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第六条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点与实施(PPT37页)

兽药GSP工作审批与申报程序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暂行办法 ) ➢企业将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市初审; ➢省畜牧兽医局审查: •同意受理-通知市及企业作验收准备; •疑问或缺材料-通知补充; •不同意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
➢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 • 检查组3人以上,基本在本市产生; • 每组有一名省级检查员参加; • 所在县的检查员作监督员不参加评分。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 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省局。 ➢ 以省局名义向社会公示; ➢ 以省局名义公告; ➢发放兽药GSP验收合格证;
实施GSP时间要求: 新建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后领证; 原有经营企业2009年11月1日之前 通过检查验收。 依据:农业部农办牧[2004]39号
一、GSP试点的几点考虑
为什么主动要求GSP试点? 提高经营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 ➢ 是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 ➢ 是提高经营质量的有力措施; ➢ 是保护GMP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县推荐 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
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省GSP培训、考核 资料审查
考核合格
厅发文公告
• 主要内容包括:
• GSP检查员的条件;
• GSP检查员的选派;
•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 则;
• GSP检查员的管理和 监督。
建档,列入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收获:建立了一套制度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暂行
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暂行) ➢ 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暂行) ➢ 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渝农发[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农发〔2010〕189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
兽药“GSP”的颁布是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有特殊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
也是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
兽药“GSP”针对当前兽药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兽药“GSP”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实质内涵,切实把兽药“GSP”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兽药管理与法规(1)

兽药管理与法规(1)兽药GMP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Animal Drugs)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从负责指导兽药生产质量控制的人员和生产操作者的素质到生产厂房、设施、建筑、设备、仓储、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工业卫生、包装材料与标签至成品的储存与销售来保证兽药质量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兽药药事管理(anim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目的。
兽药管理条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兽药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兽药标准:国家为了使用兽药安全有效而制订的控制兽药质量规格和检验方向的规定,是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的质量依据,是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技术依据。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兽药质量管理:是政府、兽药监督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法定的兽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售、使用的兽药质量,以及影响兽药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兽药经营:指专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将药品通过采购、销售、调拨、运输及储存等一系列环节及经营活动,最终供给消费者,完成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
属商业行为。
兽药流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
是指兽药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消费者的全过程。
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个体经营或将终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月1日起实施

观望 态度 , 而想做好 做大 的企业会 认 同和支持兽 药 G P 主动 改善 其硬件 、 s, 软件 . 整个 的经 营 条件会有
但是应该不会有大的调整。 在个体户能否通过兽药
G P认 证这个 问题上 , S 山东 的 回答是 否定 的。 兽药 《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就 有要求 , 个体户通常只有一个人 , 在人员方面就达
不到要 求 。而且农 业部 出 台兽 药 G P 也是希 望兽 S, 药经 营 企业 能够 重新 洗 牌 , 重新 规 范 , 些小 型 的 一 兽药 经 营企 业 能够 相互 联 合 或者 被 大型 企业 所 吞
品经 营质量管 理规 范” 。其核心 是通过 严格 的管理
认 证 的企业有 20家 。 2 山东省兽 药质量检 查所药 政 处赵 主 任表 示 , 农业 部 出 台《 药 经 营质 量管 理 规 兽 范》 , 后 山东省 将按 照该 规 范适 当的 调整 山东省 试 点 的管理规 范 。这主要 是 和国家 的规 范相 互统 一 ,
心 。通过 采访 , 我们 了解 到一些 兽药生 产管理 层对 兽药 G P的看法 : S
兽药 C P对企业 肯 定是有 影 响 的 首 先是增 S 加 了很 多成本 , 眼前 还 看不到效益 , 但 我们期待将来 能看到成果。 九州互联有一部分子公司已经通过了当地 的兽药 C P S 认证, 他的子公 司还在陆 陆续 续过 。 其 兽药 G P对规 范施 行前 已开 办 的兽 药 经营 企 S 业有 2年 的整改期 限 , 在这 2年 之内 多数企业会 持
制度来 约束企 业 的行为 , 对药 品经营 全过程 进行质
量控 制 , 保证 向用 户提供优质 的药 品。 自 20 0 5年 9
兽药GSP培训资料21676

10、养护与清 查
定期对陈列、储存兽药的质量、存放条件和相关设施 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
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应 当及时组织清查;
对临近有效期限、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当视情 况缩短检查周期;
对储存日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抽样检验。
11、售后服务
(1)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证、 照规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 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接受县级以上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 他企业兼职。经营中药材、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 兽药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2)检查核对内容: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 内外包装等有关证明或文件;
(3)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送检;
(4)对兽药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应严加检查。
7、入库与出库
(1)建立兽药入库、出库检查核对制度。
(2)精神药品、毒麻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入 库和出库实施双人查验制度。
(3)发放库存兽药应遵循先入先出、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 间短优先的原则。
目前全国兽药GSP推行情况
以江苏省为例,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建立了兽药GSP制 度。组织了宣传发动工作,分步推进,开展了培 训考核,并建立了GSP检查员库,指导试点企业 改造,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主要内容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包含九章、三十七条内容
(3)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 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等内容。保存至有 效期后一年。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工作总结范文(2篇)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工作总结范文____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总结为整顿规范我市兽药市场和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动物用药安全,保证我市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____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____》、《____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此次活动,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兽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解决协调全市兽药gsp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具体落实兽药gsp工作。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将兽药gsp工作纳入对各站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从____年____月起我市开展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调查和登记工作。
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本市的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为兽药gsp的实施奠定基础。
经调查,我市现有兽药经营户____家。
其中市区____家,各乡镇共计____家。
三、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兽药gsp规范和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1地实际,制定我市兽药gsp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启动工作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四、建立兽药gsp评审员队伍根据农业部、____省及____市市局的要求,从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中挑选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后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全市的兽药经营企业的评审工作。
五、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兽药gsp是一项全新的事物,社会的认识和认同度还较低,实施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我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动员,____开展宣传活动,给兽药经销商下发《____畜牧兽医____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申请认证____》____份,使兽药经销商熟悉了解兽药gsp 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把实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精心____好、实施好。
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兽药市场——农业部兽医局局长李金祥就《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度、 采购 与入 库 、 陈列 与 储存 、 售 与运输 和 售 销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场 所 与 设 施 主 要 规 定 了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的 营业 场 所 、 库 、 公 仓 办 用 房 的 布 局 和 应 当具 备 的条 件 , 同 时 规 定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配 备 保 持 所 经 营 兽 药 质 量 的 设 备 和设 施 。 机 构 和 人 员 主 要 规 定 了兽 药 经 营 企 业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条 件 。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规 定 了
也 应 当遵守本 规 范 。
李金祥 : 兽药是一种特殊 的商 品, 对生产经营 条件都有特殊 的要求 , 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
的控制措施 , 才能 保证 兽药 质量 。兽 药经 营 质量 管
理规范( 简称兽药 G P 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 , S) 针 对兽药采购 、 储存 、 销售等环节制定 的防止质量事 故发生、 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 和规程 , 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
此, 为有 效解 决好 这个 问题 , 规范 规定 各省 、 本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本
规 范 , 合本 地实 际 , 结 制定 实施 细则 。 辖 区内的兽 各 药 经 营企 业 要遵 守 本 辖 区省 级兽 医行 政 管理 部 门 制定 的实施 细则 。
哪 些?
李金祥: 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 此外 , 承
担 国家 强 制免 疫 疫 苗 等生 物 制 品 分发 任 务 的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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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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