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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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

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办法一(征求意见稿)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风、瓦斯抽采和防突等条件满足相关要求下的矿井煤炭年生产能力。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 1056-2008)等相关法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应按以下办法进行核定。

一、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方法(一)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核定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等规定确定矿井允许生产的最多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确定的工作面,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将检验结果有效的采煤工作面个数核定为允许生产的工作面个数n。

(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1.单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按式(1)计算:A=l ci×h ci×ρci×v ci×ηci (1)ci式中:A——第i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 t/d;cil——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cih——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厚度,m;ciρ——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civ——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ciη——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设计规范和实际回采率选ci取小值。

2.瓦斯抽采达标核定单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核定的工作面产量应以表1中煤层可解吸瓦斯量对应的工作面日产量为核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能力A bi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2014年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2014年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二0一四年八月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单位总工程师和矿长(总经理)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现编制黑皮凹子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和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细则。

一、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否则,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二)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或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三)同时具有煤巷掘进条带煤层预抽、回采区域煤层预抽、回采工作面高位巷瓦斯抽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进行分源抽采.(四)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并建立相关措施和记录.如: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操作措施;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五)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2.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和煤巷掘进达标进尺为限,规划和计划开采的煤量及煤巷掘进进尺不得超过预期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煤巷瓦斯抽采达标长度。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 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一、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要求1、核定条件(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

2、一般要求(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

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 1 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A1 0.75% Q f330 14400.145710 4(2)P 0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 力。

煤矿瓦斯抽米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米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米 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 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第三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

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五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

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年度通风能力,可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的依据。

第七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瓦斯防治十二条红线{2014}134号解析

晋能通防函﹝2014﹞134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公司,晋神公司、能源投资公司,集团各相关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同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要求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组织学习《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和《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准确掌握“十二条红线”内涵要求,在矿井生产、建设中坚决不触碰“十二条红线”,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各二级公司要结合所辖矿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建设、生产。

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晋能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4月22日附件1: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订了“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3、矿井总风量不足;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6、矿井任何地点不得出现深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小于1.5米独头巷道,不得出现瓦斯积聚;凡出现盲巷必须在24h内封闭。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 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6—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置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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ηc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实际回采率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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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A2——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万t/a;
Qs——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m3;
k——矿井超前抽采系数,取1.2 ~1.5 ; q0 ——预开采区域瓦斯含量最大煤层应抽瓦斯吨煤含量,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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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 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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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4.矿井应具有瓦斯基础数据,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 压力、瓦斯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 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5.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按矿井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
生产能力进行验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如 下:
1 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确定 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确定
2.1 采煤工作面日产量 2.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 2.3.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风速核定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 2.4 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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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确定
2.1 采煤工作面日产量计算: Bci=lci×hci×ρci×vci×ηci
式中:
Bci—第i个采煤工作面日产量, t/d; lc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ci—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放顶煤开采时为 采放总厚度,m; ρci—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vci—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式中:
A3——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核定的年产量,万t/a;
Wi——核定区域内煤层的最大瓦斯含量,m3/t;
Wc——抽采后满足防突要求的残余瓦斯含量,一般取≤8 m3/t,如大 于8m3/t时,按实际考察取值(需有相应鉴定证明), m3/t;; K——矿井回采率,%。 y——邻近层和围岩瓦斯储量系数,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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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2009)、《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2)等 相关法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以下办 法进行:
7.在每个周期内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向监管 部门提出核定申请,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核定。 8.经现场验证能力小于核定能力,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减的, 可强制性要求核减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或煤矿申请重新核定其抽
采达标生产能力。
9.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进行瓦斯抽采能力进行验证。 10.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 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主要内容
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主 要 内 容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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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3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验证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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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1.允许生产工作面个数核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规定》(2009年)等规定确定矿井允许生产的最多工作面个 数 n。
一、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1.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 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 2.进行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2012)等相关法规局限性
——与其他相关法规的衔接,是补充 二、制定的原则 ——现场好操作,自查方便 ——监管部门好监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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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该标准的背景
三、制定的过程 ——2011年元月、淮南“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
A1 C1Q f

2 p p vC D b 330 1440 104 2 d 0.1457 k p q 0
式中:
D——每套抽采主管道系统瓦斯管实际内径,m; v——每套管道中混合瓦斯的经济流速,m/s,一般取v =5~12m/s。 k—富余系数,一般取1.2~1.8。按照实际考察管道内气体的流速取值,管 道内流速大时取大值,流速小时取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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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主要内容
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主 要 内 容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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η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采率,%。按矿井实际回采率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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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4 按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
矿井瓦斯抽采率核定年产量按式(5)计算:
式中:
Q A4 330 960 104 q
1440——每日采煤时间,min。 2.0——抽采泵备用系数;
k ——抽采系统工况系数。按实际考察取值,一般取≤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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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1.2按矿井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
矿井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年产量按式(2)计算:
式中:
A1——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的年产量,万t/a;
Qbe——单台矿井瓦斯抽采泵装机抽采混合量的能力,m3/min;
q——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C1——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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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
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6.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 等均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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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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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主要内容
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一般条件
主 要 内 容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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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2011年3月领到任务,5月提出《煤矿瓦斯治理能
力核定办法》(建议稿)
——2011年8月,“煤矿瓦斯治理能力核定办法(加法
稿、减法稿)” ——2011年11月,“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方法(加法 稿、减法稿)”
——2011年12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
3 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抽采瓦斯量核定
突出煤层必须保证预抽后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8m3/t或煤层 瓦斯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下,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抽采瓦 斯量核定年产量应满足(4)式:
m Qy K A3 104 j 330 104 lbi hbi bi vbi bi wi wc y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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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1.1 按矿井抽采泵站额定能力核定
矿井抽采泵站额定能力核定年产量按式(1)计算:
QbeC2 k pd pb 330 1440 4 A1 C1Q f 10 2.0 p0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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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2 按矿井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
矿井上年度实际抽采瓦斯量核定年产量按式(3)计算:
Qs 330 1440 4 A2 C1Q f 10 k 365 1440 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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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汇报人:林府进
研究员/所长/瓦斯院首席专家
2014年09月18日

制定该标准的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 ——减少煤矿瓦斯安全事故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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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主要内容
核定矿井产能力核定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验证方法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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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3 按矿井满足防突要求抽采瓦斯量核定
Qy——矿井年实际预抽瓦斯量,m3; m ——核定区域内无需抽采煤层或非突煤层中的采煤工作面个数。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确定核定区域 允许生产采煤的最多工作面个数; j ——矿井掘进出煤系数,取1.1~1.2; l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长度,m; h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煤层平均采高,m。放顶煤开采时为采放总 厚度; ρ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的原煤视密度,t/m3; vbi ——第i个采煤工作面平均日推进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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