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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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备案登记法律后果(3篇)

房产备案登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买卖交易日益频繁,房产备案登记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房产备案登记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房产备案登记的法律意义1. 保障交易安全房产备案登记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确保房屋买卖、抵押等交易行为真实、合法,防止一房多卖、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维护交易秩序房产备案登记有助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通过备案登记,可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遏制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房产备案登记有助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备案登记信息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

三、房产备案登记的法律后果1. 法律效力房产备案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在法律上成立,但在实际交易中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优先购买权在房屋抵押、查封等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房产备案登记的先后顺序将决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3. 法律责任(1)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未进行房产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处以罚款;③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2)虚假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虚假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处以罚款;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法律责任1. 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1)未进行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虚假备案登记,交易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各种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租房合同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李先生,出租人,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张小姐,承租人,身份证号:**************,地址:*************案情简介: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将甲方出租的房屋租用至合同期限结束。

然而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乙方拒不搬离,甲方提起了房屋产权纠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品、租金、租期、使用目的等内容。

甲方李先生和乙方张小姐已经签订租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租金及租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在租期结束之前搬离房屋。

因此,乙方未按照约定搬离居住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住,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乙方立即停止在甲方房屋内居住及使用,并要求乙方在15日内搬离,甲方还可以就此事项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买房合同纠纷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王先生,购房人,身份证号:**************,地址:*************乙方:李太太,销售商,身份证号:**************,地址:*************案情简介: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乙方将房屋出售给甲方,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

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日期,李太太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甲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取得双方一致的意见,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数量、交付方式、价格等内容。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李太太签订买房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及交付日期等内容,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李太太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赔偿损失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

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

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以下为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案例一:甲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乙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甲方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他的其他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2条乙方同意支付该房屋的总价款XXX万元给甲方,如下表所列:第3条乙方同意在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房款,甲方同意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备案证明原件。

第4条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履行义务金额的X%,最高不超过该协议总价X%。

第5条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共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6条如因本合同引起争议,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

如仍无法解决,将提交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7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案例二:甲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乙方愿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甲方同意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他的其他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2条乙方同意支付该房屋的总价款XXX万元给甲方,如下表所列:第3条乙方同意在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房款,甲方同意在该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供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和备案证明原件。

第4条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完成履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履行义务金额的X%,最高不超过该协议总价X%。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也频频发生。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最基本的约定,但有些买卖双方并不能很好地遵守合同,从而引起合同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个真实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小王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二手房,房子地段优越,户型合理,小王决定购买。

经过一番周折,小王与房主达成了初步买卖意向,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定金。

然而,在后续的房屋过户过程中,小王却发现房屋的权属证明并不清晰,存在一定的风险。

小王多次要求房主提供清晰的房屋权属证明,但房主却一直拖延时间。

最终,在离交付尾款的日子越来越近时,小王实在无法再忍受,决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因为定金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

房主认为小王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而小王则认为由于房屋权属证明不清晰,存在合同履行的风险,因此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随后,小王向法院起诉了房主,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并邀请了相关的权属证明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鉴定结果证实了房屋权属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小王的主张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了: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小王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法院认定房主应当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小王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结束了这场令人头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的严格履行至关重要。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并有权要求对方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介绍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为一些不同意见引发了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

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2014-11-14胡光明律师民事审判参考本文主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014年)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中专题收录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典型案例共10则,其中含有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则。

须提示,案例4与案例10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中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的界定;案例5与案例9主要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转移存有障碍的情形;建议结合起来阅读。

1、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民抗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

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并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甲在购房之前,通过房产经纪人了解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

经纪人热情介绍该公寓拥有顶级装修、豪华设施等,并向甲展示了照片。

然而,当甲购买并入住后,却发现与事先承诺的差距较大。

甲向开发商要求退款遭拒,遂寻求法律援助。

针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当保留宣传材料并与开发商签订详细购房合同。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所有权纠纷乙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按时支付了所有款项。

然而,后来乙才发现卖方曾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

乙与抵押权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通过房产交易中心核实该房屋的产权情况。

此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确保交易方详细、明确地表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发现产权存在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三:装修质量问题丙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

然而,入住后丙发现装修质量低劣,包括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

丙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但遭到拒绝。

在购房之前,购房者应仔细查看开发商的信誉度和历史记录,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开发商。

此外,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装修项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若发现装修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免费维修或补偿费用。

案例四:面积争议丁购买了一套住宅,但入住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距较大。

丁与开发商发生争议,要求退还部分购房款。

购房者应当在购买之前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描述,并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验收报告。

如发现面积与约定有较大差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量并保存相关证据。

在维权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购房款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买卖中的纠纷多种多样。

为避免此类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保留宣传材料、核实产权和装修质量、仔细查看合同,以及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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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相关案例及解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案情】2020年4月16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某市商业广场B0710号、B0711号、B0712号房屋分别以135.7万元、92.8万元、207.9万元(三套合计436.4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原告代办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中第十三条第六项约定,合同签订起30天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备案登记。

2020年3月25日,原告将三套房款总计436.4万元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同年11月4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上述三套房屋的配套费、维修基金、产权登记的契税等18.8万元。

同年12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

之后,原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使用至今。

2020年4月,原告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时,才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二被告徐某于2020年12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三套房屋分别以85.3万元、58万元、133.3万元(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再次卖与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另,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商业广场早已卖给其他人的另外十几套房屋在同一天卖给了第二被告徐某,并进行了登记备案。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有效。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因房价的不断增长使得卖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交易之时必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卖方因利益驱使,违反当初协议,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但是否能因卖方对诚实信用的违背而判定卖方承担主要责任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时,双方都明知这一行为在我国存在违法情况,即都存在过错,双方过错大小应相同,不能因为房价的大幅增长而让卖方承担更重的过错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仍是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第二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主要是后签订的合同经过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备案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同时,在没有按照物权法规定开展预告登记的城市,备案登记作为商品房预售阶段的唯一登记,应认定为准物权登记,具有排他性。

因此,应当认定经过备案登记的第二份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

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

“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

“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

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则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备案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该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按照缔约目的,来判断是否存在欺诈,是否有损他人合法权益,之后按公平合理等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鉴于本案原告先订立合同,支付的价款明显高于第二份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判决确认原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而第二份合同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涉及物权、债权以及二者交叉的问题,适用法律较为复杂,有的购房者在购房时花去毕生的积蓄,甚至还要贷款,故而争议较大。

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涉及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买卖设立了预告登记,一经登记就具有了准物权效力。

针对该条规定,从全国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况来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直接进行预售登记(即预告登记),不少城市要先进行备案登记,再进行预售登记,有的城市甚至没有开展预售登记。

备案登记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申请的主体是开发商;而物权法没有规定备案登记。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应当认定其为行政管理的范围。

故本案应根据合同法来确认合同的效力。

本案的审理带来一个思考,即在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地方如何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首先,应正确认定备案登记的法律性质;其次,注重审查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综合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以及占有使用房屋的现状,然后根据公平合理等原则谨慎处理;最后,各地房屋管理部门应贯彻落实好我国物权法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管理制度,尽快开展预告(售)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予以处罚、警示等,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二、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非典型担保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系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

【案情】2020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伟鹏向嘉美公司购买商铺53间,价款340万元。

买受人应于当日交纳全部房款,出卖人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商铺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签订合同当日,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了340万元,嘉美公司向杨伟鹏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发票原件由嘉美公司持有。

签订合同第二日,双方对案涉商铺进行了备案登记,并由房产管理局出具了商品房备案证明。

2020年4月9日,杨伟鹏以嘉美公司为被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嘉美公司交付案涉商铺,并支付违约金372300元(计算到2020年9月1日);3.嘉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另查明:杨伟鹏支付的340万元,系依嘉美公司指示汇入严欣等5名嘉美公司债权人的账户。

2020年6月28日至12月28日,嘉美公司分9次向杨伟鹏汇款总计61.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2020年2月至5月,嘉美公司分别与严欣等5人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340万元,利率2.3%,并就案涉商铺以销售方式办理了备案登记。

嘉美公司与杨伟鹏签订合同当日将严欣等5人的备案登记撤销,并于次日将杨伟鹏作为购房者登记备案。

嘉美公司已于2020年1月8日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在税务机关缴销。

【审判】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商品房备案证明均系直接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

嘉美公司虽辩称系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借贷的担保,但未能提供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亦不具有担保的意思,故此辩称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于双方之间系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依约交付案涉53间商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杨伟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嘉美公司主张过权利,且其地址不明致嘉美公司无法送达交房通知书,故对其要求嘉美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20)来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嘉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53间商铺交付给杨伟鹏;三、驳回杨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与商品房备案证明、杨伟鹏支付约定价款以及嘉美公司开具的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产交易行为,并已完成约定对价的给付,故对杨伟鹏要求嘉美公司交付商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嘉美公司虽抗辩称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借贷,杨伟鹏已收取相应利息,并提供作废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嘉美公司向杨伟鹏账户汇入60多万元的凭证等予以证明,但缺失借款合同这一直接证据。

在杨伟鹏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无从查实。

嘉美公司九笔汇款性质亦不明,无法确认系借款利息,故对嘉美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无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20)桂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嘉美公司与严欣等5人的在先交易表明,嘉美公司正是因不愿以340万元出售案涉商铺,才向杨伟鹏借款,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达到保住商铺所有权的目的,故可认定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向杨伟鹏借款而非出售商铺。

杨伟鹏将340万元直接打给严欣等5人,且以该5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撤销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报告》作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等事实可推知,其应知晓嘉美公司的真实意思。

且其提交的仅是发票复印件,尚不能认定商品房买卖关系。

其亦始终未说明收取嘉美公司61.1万元的原因和性质,考虑到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一般做法,综合全案事实,在其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认定该61.1万元系借款利息更具可信度。

综上,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为,则系一种非典型担保。

杨伟鹏作为债权人,请求直接取得商铺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禁止流质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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