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总结

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总结一、做好2014年春节、“八一”慰问工作以及医疗巡诊工作。
为积极创新优抚医疗服务保障模式,探索建立医疗巡诊制度,有效缓解了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困难,提升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我市对176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巡诊,为他们进行健康检查、健康咨询并建立健康档案,同时送上慰问品、慰问金共计8.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积极做好清明祭扫期间接待服务工作。
清明节期间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是我市人民的优良传统。
为了弘扬烈士无私奉献精神,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在校师生开展纪念革命先烈活动。
清明前我们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积极发挥在清明祭扫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结合实际和清明节祭扫活动特点,制定服务保障、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媒体宣传等工作预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建立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和引导好群众开展祭扫活动,特别是祭扫高峰期优抚安置科每天安排专人前往烈士陵园值班,共同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据统计今年共接待祭扫单位186个、祭扫群众34325余人次、烈士家属162余户。
今年9月30日是我国首个烈士纪念日,我市提前与镇、小学、公安、安监、市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公祭活动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确保了9月30日上午在烈士陵园圆满举行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缅怀烈士功绩,弘扬烈士精神,激发实现“重树苏中标杆、率先融入苏南”目标的强大精神力量。
今年起民政部统一安排换发烈属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将引发一系列矛盾,我们对这项高度重视,科室人员事先集体研讨工作方案,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和上访做好预案和解决方法,下发了换证通知,明确了换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经反复审核,严格把关,我市作为省首批烈士证换发试点单位之一,在全省率先换发333份烈士证。
三、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材料审核。
完成了本年度伤残人员退役换证、升等以及带病回乡人员材料的申报、鉴定工作。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渝民发〔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渝民发〔2015〕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优抚对象保障工作,部分区县积极拓展服务模式,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健全优抚服务体系、提升优抚对象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优抚对象社会荣誉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依法予以优待。
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在经费保障上,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年底,各区县(自治县)基本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2016年,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完善、规范,各项配套规章全面建立,与开展短期疗养活动相适应的优抚事业单位服务设施运转正常,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短期疗养对象和服务机构(一)短期疗养对象:指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将其他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纳入短期疗养范围。
(二)短期疗养服务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为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对象确定、业务指导、督导检查等;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和光荣院为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协议签订以及入院后短期疗养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没有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地区,可采用委托其他民政福利机构或购买社会疗养资源等方式进行。
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工作总结模板(2篇)

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工作总结模板按照局里的安排和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在全股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较好的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务同时,圆满的完成了省厅和市局下达的临时性、应急性工作任务,下面就我股室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____年的工作谋划汇报如下:一、____年工作(一)认真做好“两参”人员身份人员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参战、涉核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核查、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对上级的认定结果及时及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下拨生活补助费。
截止到____月底,我县经上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涉核、涉铀人员身份的共计____名,其中:经上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参战人员身份的____名,认定为涉核身份的____名,认定为涉铀人份的____名。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____人员矛盾化解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____人员的信访稳控工作,做到急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我们与县____局、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对我县存在信访隐患的____士兵进行了摸排,对摸排到的问题经过梳理归类,进行调查了解,找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生活困难的____士兵家庭给予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病致贫的家庭给予了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和临时____补助,通过政策解答、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消除____隐患,争取不出现到市、赴省、____的群体和个人____问题,维护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共接待来访军队____人员____人次,接收省、市、县三级政府交办的涉军信访信件____件,根据来信来访____人员的诉求,认真进行梳理,依据政策逐一进行答复,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有回应。
(三)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数据库录入和信息上报工作我县有各类优抚对象____名,其中。
重点优抚对象____名,为了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数据库信息,我股人员本着不怕麻烦,耐心的于优抚对象进行沟通,特别对在外地的优抚对象进行____,及时完善了信息资料,为按时完成上报工作奠定了基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皖民优函〔2016〕199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优抚对象户籍迁移的现象越发普遍,要求转移抚恤补助关系已成为新常态。
为保障户籍迁移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办理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出办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要求转移抚恤补助关系的,应携带身份证和迁入地户口本,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迁出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与迁入地民政部门沟通,并将申请人的原始档案等材料密封发送迁入地民政部门。
二、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迁入办理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对申请人的档案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接收,对无原始档案材料(含档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回,并函告迁出地民政部门。
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跨市转移的,需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跨省转移的,按民政部相关规定办理,并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2010年2月以前认定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需经迁入地民政部门重新审批。
三、抚恤补助待遇的接续抚恤补助关系转移的优抚对象,享受迁入地同类对象同等待遇,并服从迁入地民政部门的管理服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后,其户籍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迁入地民政部门从第2年1月起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补助金。
转移工作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建档和重新设立发放账户等工作,并及时在优抚数据库中变更迁移人信息。
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2016年4月26日附件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关系转移证明民政局:兹有我县(市、区)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本人申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计函[199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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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5年6月16日民计函〔1995〕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漏,专款专用,抓紧落实。
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对象││││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地││─────────────┼─────────────┼────────农村│55-60│50-55─────────────┼─────────────┼────────小城镇│65-70│60-65─────────────┼─────────────┼────────大中城市│70-75│65-70─────────────┴─────────────┴────────附件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月─────────────┬────────────┬─────────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51│135│55─────────────┴────────────┴─────────——结束——。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结束——。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1.28•【文号】民优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
(新标准见附件一)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
(新标准附件二)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
(新标准附件三)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民政局优抚保障调查报告

民政局优抚保障调查报告汇报人:2023-12-15•引言•优抚保障政策现状分析•优抚保障对象需求调查目录•优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优抚保障工作改进建议与措施•结论与展望01引言为了解当前优抚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推动优抚保障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背景通过对民政局的优抚保障工作进行深入调查,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提高优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目的调查背景与目的本次调查范围为XX市市民政局及其所属的优抚保障机构。
范围采用文献资料调查、现场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其中,文献资料调查主要是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工作报告等资料;现场观察主要是对优抚保障机构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访谈主要是与优抚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进行深入交流;问卷调查主要是针对服务对象进行匿名调查,了解他们的满意度和需求情况。
方法调查范围与方法02优抚保障政策现状分析优抚保障政策概述优抚保障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对象,在生活、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优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优抚保障政策目的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优抚保障政策实施情况政策覆盖范围目前,我国优抚保障政策覆盖了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各类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
政策实施方式优抚保障政策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实施,包括发放抚恤金、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就业扶持等。
政策实施效果通过实施优抚保障政策,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了其社会地位,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资金投入不足由于政府财政投入有限,部分地区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导致优抚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
政策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优抚保障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如部分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部分优抚对象未能享受到应有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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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优抚科民政局优抚工作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军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等。
二、服务内容
1、义务兵家属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人收入的70%,非农人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兑现。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对在乡红军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病退军人、在
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要达到国家、省的规定标准。
3、评残、追烈按 __《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文件规定,做好评残、追烈工作。
三、服务程序和时限
1、市区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程序:新入伍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工作(身份)证,已办领过优待金的持《优抚对象优待证》,超期服役的持部队团部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和《优待对象优待证》到__区民政局办理手续,领取优待金。
2、市区一等以下伤残军人抚恤金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为1月20―30日、下半年为7月20―30日),一等及一等以上伤残军人伤残金每月发放一次,凭《革命军人伤残证》,银行存折(由财务发给)到指定银行储蓄所办理领取款手续,市区烈属定期抚恤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补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20―30日)凭《抚恤优待登记证》及《遗属补助证》和由财务发给的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银行储蓄所佃理领取款手续。
3、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程序:在部队牺牲、病故的,其家属须持部队发给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到优抚科办理有关手续。
4、评残时须个人提出,详细写明负伤的部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情况,出具所在证明,原始证明材料、当事人证明,指定
医院诊断结论,经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局,由市局审查后上报省民政厅,省厅批准后,发给证件,予以抚恤。
5、要求追认烈士的家属须提出申请,按省民政厅的要求,出具各种追烈材料,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向市政府写出申请,我局接到批转文后,调查情况,审查材料,对符合追烈条件的,写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四、监督约束措施
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为民解难服务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__区民政局
__:__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