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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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困难医疗救助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蚌民〔2008〕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而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列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给证》的农村五保户(包含集中供给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经县级民政部门界定的城乡低收入与因病致贫的城乡低保标准线边缘的困难户。

二、救助病种(一)大病病种。

包含。

恶性肿瘤或者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等。

(二)经二甲以上医院界定的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可根据本地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参照标准上下浮动。

(一)城市“三无”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8000元;农村五保人员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4000元。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3000元;对农村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2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中患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500元。

(四)城乡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中患重症慢性病的,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1000元。

(五)救助对象中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的,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度一次性救助200—800元。

(六)农村五保对象与城市“三无”人员中所患疾病不在救助范围内的,可给予年度一次性小额临时医疗救助500元。

(七)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1000元。

(八)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纳入实施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救助资金总量与患病病种可上浮50%。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该表格是用于申请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的申请表。

以下是该表格的主要作用和说明:表格标题: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申请表主要作用:用于申请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

该表格包含了申请人需要填写的各项详细信息,以便评估其是否符合条件并能够获得相应的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

申请人需准确填写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评估。

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需确保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该表格可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途径获取,申请人可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给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核和处理。

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前应仔细阅读表格须知和填表说明,确保理解并正确填写各项信息。

该表格只用于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医疗)困难补助的申请,其他类型的优抚补助申请可能需要使用其他表格或表格的内容有所不同。

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仔细阅读所有说明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优抚对象相关的信息,如姓名、与申请人的关系、年龄、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与优抚对象关系:优抚对象年龄:优抚对象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应详细描述优抚对象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困难情况,包括医疗难题等。

请提供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优抚对象姓名:目前所面临的生活困难情况:医疗难题:具体描述所面临的医疗问题:目前已尝试的解决措施:解决该医疗问题所需资金金额:其他相关信息(可选):申请人需尽量详细地描述生活困难情况,以便评估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并提供适当支持和补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示例1:尊敬的某某单位(或某某部门)领导:我是××市某某县××镇的××,本人××年××月出生,id号码为×××××××××××,户籍地址为×××××××××××。

身为一名优抚对象,我急需得到医疗补助的支持。

首先,我想说明我成为优抚对象的原因。

在××××年,我参军入伍,为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做出了一份微薄的贡献。

然而,由于执行任务期间遭受到了×××的伤害,我不得不休养了一段时间。

这次伤害给我带来了很多身体上的困扰和后遗症,如×××××等。

因此,我成为了评定为一名优抚对象。

由于伤病原因,我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定期的体检。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的不好和我个人经济能力的有限,我无法承担这些医疗费用。

虽然我一直在努力工作,但是月薪有限,难以负担现有的医疗开销。

因此,我希望能得到贵单位的帮助,申请医疗补助。

在此,我诚恳地请求贵单位提供详细申请所需的材料和步骤,以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说明。

我将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文件,并尽快提交给相关部门。

希望贵单位能够审批通过我的医疗补助申请,帮助我渡过目前的困境,恢复身体健康。

此外,我也希望贵单位能够给予我一些指导和帮助,让我更好地适应新的医疗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我需要的时候提供帮助和建议。

最后,我衷心感谢贵单位对于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相信在贵单位的帮助下,我能够顺利地申请到医疗补助,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医疗照顾。

再次表示感谢!此致敬礼日期:××年××月××日申请人:××示例2:题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书范文及注意事项导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是国家对残疾、病残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个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县××年××月
本人免冠相片
姓名
入、退伍时间
1979.03-1981.12
退役后安置
务农(个体经商)
身份证号
性别
原服役部队
xx师x团
现就业情况
务农(个体经商)
联系电话
籍贯
人员类别
在乡老复员军人等
享受抚恤时间
政治面貌
户口类别
面积200平方米;2.农用车1辆;3.小商店1个;4.水田5亩;5.旱地6亩;6.山林地10亩;7.*******
享受国家政策情况(优抚、低保、养老、医疗等)
1.享受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每年4200元;2.全家人享受“低保”每年5760元;3.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新农合作、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4.享受了危房改造和因灾倒房重建等政策待遇;5.享受临时救助和大病救助等政策待遇(2014年,临时救助***元,大病救助***元);6.享受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元和门诊医疗补助300元;7.慰问金300元;8.享受了廉租房;9.****
XX镇XX村
性格特征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1.父亲:王一,70岁,务农,身体健康;2.母亲:李妹,70岁,务农,身体健康;3.妻子:唐英:48岁,务农,身体健康;4.儿子:王四,28岁,身体健康,广东打工;5.女儿:王英,25岁,务农,身体健康。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1.农业生产年总入收(经商收入)4万元;2.儿子打工年收入2万元;3.小商店收入1万元;4.******。家庭年总收入7万元。
享受当地政府关爱帮扶情况
1.XXXX年,县政府给予了XX元农业生产补贴;2.*****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晋民字[2007]11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于2007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民政优抚医疗通知山西省民政厅 2007年7月31日印发共印800份山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本省境内、退出现役的以下优抚对象:(一)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统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医疗保障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市、县(市、区)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颁布单位: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008年2月3日财社[2008]35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规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

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二、本通知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合理制定各类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规定,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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