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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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

浅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中小投资者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群体。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复杂、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探讨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信息不对称在投资市场中,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部分信息的不对称性,中小投资者往往无法获取到足够的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决策不够理性和准确。

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性地向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透露利好信息,而对小股东或散户投资者隐瞒不利消息,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

2.金融产品复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市场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

这些产品的复杂性不仅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理解其真正的风险和收益特性,还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的空间,进而从中小投资者手中获利。

3.监管不到位在金融市场中,监管是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手段都存在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屡见不鲜。

造成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以上问题表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投资者自己共同努力来加强保护措施。

二、中小投资者应当如何自我保护1. 提高金融知识水平中小投资者首先需要提高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了解投资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投资产品的特性。

可以通过学习投资书籍、参加专业投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从而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2. 多元化投资投资有风险,多元化投资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

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资金,投资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来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提高资产的抗风险能力。

3. 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选择投资渠道时,中小投资者需要审慎对待各种投资机会,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受到损失。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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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状与对策-公司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公司也在不断地涌现,给公司治理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新公司法作为促进和保障公司合法有序经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决议中的天然弱势地位,需要加以针对性的分析,合理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1.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知情权也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股权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等多项权利,此外在经过相关申请之后,股东还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明细等。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在投票和公司决议中有明确的否决权,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在查阅公司各种文件和信息的过程中设置了种种限制,影响了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发挥〔1〕. 例如大股东以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文件,导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在公司法中对公司表决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

由于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大股东往往具有最终表决权,这种现象相对比较普遍。

大股东由于具有资本上的优势,所以在股东会议的过程中具有比较多的表决权,往往容易将个人的意志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基本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

大股东由于具有比较大的表决权,所以也更加容易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个人利益极大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挤压作用〔2〕. 大股东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往往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公司经营的决策,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权回购难以实现公司法中对股权回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公司决议,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发出股权回购的请求。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目录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 (1)(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 (1)(二)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2)(三)2019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2)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3)(一)知情权 (3)(二)表决权 (4)(三)退出公司机制 (4)三、国外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5)(一)美国的保护制度 (5)(一)英国的保护制度 (6)四、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7)(一)完善知情权保护制度 (7)(二)完善表决权保护制度 (8)(三)完善退出公司机制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我国《公司法》最初设立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中小股东的保护问题,直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人们的开始寻求中小股东权益在立法上保护,《公司法》也因此得到完善,中小股东遭受侵害的现象也一度得到改善。

但是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人会利用法律和实践操作中的一些漏洞来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侵害到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做到与时俱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本文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立法的探讨,从而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助以绵薄之力。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没有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规定,并且在其实施后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直到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规定。

并且随着我国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都能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五)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大学对公司法的学习中,老师更经常称呼其为“揭开公司面纱”,该制度的亮点是规避了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向该股东追责,从而避免了中小股东为其他股东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投资者的利益,更影响着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突出问题。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取的信息往往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损害。

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管理层能够轻易地操纵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难以得到重视和体现。

例如,在董事会的组成中,大股东的代表占据主导地位,中小股东的代表比例过低,导致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缺乏话语权。

再者,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手中,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条款和执行细则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从市场监管层面来说,监管力度不够强。

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还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足,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此外,中小股东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权益缺乏清晰的认识,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

同时,由于单个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成本和风险,导致其维权动力不足。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时常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侵害。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公司内部信息,而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所获得的信息可能存在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误导。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可能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利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如,大股东以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劣质资产,或者以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优质资产。

(三)利润分配不公平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

中小股东可能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息红利,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被大股东所控制,无法有效地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某些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取非法利益,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利。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较小,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情况,导致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和惩处。

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

瞭望观点>»从公司治理角度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市场中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不断壮大自身的同时,让众多的中小股东们随之受益。

在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作为重要的投资群体参与市场机制的调配当中,但由于其人数众多且分布零散等原因导致中小股东群体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天然弱势的地位,而在现实中,大股东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中小股东人数多、社会影响力大,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是指在公司持股比例占少数,对公司缺乏控制力和支配力且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于弱势地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内部条件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首先,公司权力等级大致分为三个等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是其他等级权利的源头,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相对分散的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发挥,“同股同权”无法克服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风向标的现状,容易导致大股东一家独大而中小股东表决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从而其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畑分为瞬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监事会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规定,监事会成员一般根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受到大股东影响的股东大会,难以保证选择出的监事会成员能够完全公正地进行监督。

最后,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中小股东的决策质量,此环节若存在偏差,则将直接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

中小股东基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在接触其企业信息的过程中属于弱势,然而在实际中,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一方面,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完整会导致中小股东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判断,容易被“牵着鼻子走”。

另一方面,通过披露信息掩盖一些事实导致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容易导致中小股东作出错误的判断。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浅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引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股东权益保护在促进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1.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往往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对公司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他们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强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提升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2. 提升投资者信心中小股东在市场中占据很大比例,如果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将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信心。

因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系股市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1. 现状分析a.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b.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存在的问题a. 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

b. 信息不对称问题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不对称,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

四、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加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救济渠道和程序,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能力。

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获取到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提升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通过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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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时间:2014年07月17日 | 作者:戴振宇律师 |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浏览:3883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

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摘要】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环境下,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只有模糊概念,从而导致大股东控股,通过同股同权原则侵占小股东利益。

本文将就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相关法律的缺陷以及相应对策来展开分析讨论。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立法缺陷、对策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的典型形态。

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维护股东权益也是公司立法从未动摇过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公司立法的重心所在。

但在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今天,股东会形骸化的趋势难以逆转,“所有与控股分离”的态势更为明显。

随着股份有限公司数量的逐渐增多。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

西方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小股东的特殊保护。

而我国对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却很不完善,在理论研究上也还处在起步阶段。

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不断强化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成为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一、中小股东概述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大股东、控股股东来讲的,所谓中小股东是与大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如齐斌的表述“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由具体公司股权结构反映出来的,它表明的是权利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固定数字的比例”。

“中小股东”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利益和目标并不一致的群体。

本文所研究的“中小股东”指那些投资于企业,以资产收益为目标,并且关心企业运行的投资者。

在我国目前的“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特殊环境下,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这样的中小股东具有显著的特点一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企业中不具有主体地位,公司法不可能将中小股东的保护上升到“主要”的高度,因此中小股东很少受法律特殊保护。

二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可能具有超过大股东、控股股东的决定权,因此中小股东在企业中的权益必须要通过与大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实现。

可以说他们是企业中的弱势者。

对于这样的中小股东而言,什么才是他们的权益所在呢?现代公司理论中,股东权益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以股东收益权为主,而共益权则主要包括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少数股东特殊保护及大股东表决限制权。

与其他股东一样,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与大股东、控股股东不同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少有法律的特殊保护,并且其权益的实现与大股东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状股东权益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和同股同权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不存在疑义。

对于同股同权原则,“股东无论大小皆是平等的”、“股东因其出资财产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一股一权”等也广为大家所接受。

但是在实践中该原则并不同时适用于自益权和共益权,而是仅仅适应于股东权益的自益权部分。

(一)知情权、质询权被剥夺我国的公司法虽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由于财务会计报告等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而准备的,不一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而公司法中对股东是否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未涉及,所以小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并且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

在没有法律的明确保护的情况下,大股东的操纵长期不允许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也不向股东分红,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普遍发生。

股东的知情权流于形式,这无疑变相剥夺了小股东的该权益。

较之知情权、质询权更显得苍白无力,旧的公司法中甚至没有涉及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鲁桐和孔杰的实证研究,在保障股东知情权方面,绝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没有公布审计师的名字和费用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没有机会提问或提案,也没有提问和回答的记录。

(二)表决权被变相侵占按照公司法,在公司的正常营运状态下,股东是公司最终所有者,对公司资产拥有终极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及表决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

从决策的动议、批准、执行和监督四个环节来看,股东大会均应维护股东权益。

但实际上,股东大会在保护股东权益的问题上,尤其是对股东权益实现有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及董事产生制度等问题上,被大股东所控制,小股东权益虚置的情况十分严重。

由于同股同权原则,大股东因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控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能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将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公司利益,限制或吸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压迫、欺诈、排挤中小股东。

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出现小股东的意志与其财产利益相分离的状态,使股东间的实质上的平等不能实现。

在我国“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股权集中于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情况十分普遍。

在政府引导的市场经济进程中,体制缺陷并未完全消除,公司构架带有很强烈的行政权引导色彩。

在这种没有有效制约控股股东决策权的公司中,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之间存在极度的不一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较大利益上的分歧。

小股东的权益成了首先被忽略的对象。

小股东的表决权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

(三)监督权名存实亡根据同股同权原则,股权总体分布状况决定了小股东的劣势地位。

小股东股份在总股份中占的比例较低,大股东能较容易地控制股东大会。

由于大股东的操纵等因素,许多中小股东平时难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很难就某项决议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反对意见。

凡此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实际上是一小部分大股东的会议。

大股东在表决某些事项时,很少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过程中,由于大股东拥有多数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最可能由大股东选出,由此在公司中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所代表的将会是大股东的利益。

在这样的机制下选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可能真正体现小股东权益,代表小股东行使监督权。

三、现行《公司法》立法缺陷《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但是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比例要求太高,在只有两个人的有限公司中这样的规定也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公司法》第57~59、62~63、123条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普遍规定的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的责任和规定。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集,但是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比例过高,不符合股权的实际,社会公众股比例小,公众人数较多,低于也比较分散,人均持股数量少。

此外,若董事会拒绝提议怎么办?法律只规定董事会有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力,而股东和董事只有请求权而无召集权。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一股一权和多数决原则。

但是却没有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没有股东回避制度的规定。

此外,没有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规定,也没有小股东否决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108条,虽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但是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化,难于操作,且只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

应对表决权代理制度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并对其授权范围和行使作出必要的界定。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股东的诉讼救济。

但仅是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可见范围十分狭窄,不能适应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另外,也并未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但只提到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究竟何为适当?又规定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行使,大股东操纵必然压缩进入的职工人数。

四、加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对策(1)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规定当一个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

这样控制大股东表决权绝对量的做法,可以直接限制大股东的操纵行为,予以适度的平衡。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忠实义务也是股份平等原则的要求。

在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一股一权”原则受到严重威胁,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

大股东股份上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权利优势大于实际股份的比例,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应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

为真正股份平等,防止大股东操纵,应对大股东限制,并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额外权利。

(2)有条件地建立并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一股一权”的联选办法难以反映中小股东的真正意志,其利益难免受到限制。

而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投给一人,也可以将所有投票权分散选举数人,最后以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的董事和监事。

这样一次性的集中或分散向其他候选人行使选举权,就保证了至少在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保护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3)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行为约束。

目前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而通过社会公众及投资人的监督来约束公司的行为。

但是实际上这只是事后行为,无法避免不公正的关联交易。

因此应对重大的关联交易通过股东会特别表决后方可通过,严格规定和执行董事回避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

(4)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为自身利益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力侵害人提起诉讼是直接诉讼。

而当董事或经理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控股股东基本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不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限制了中小股东在受到欺压是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和渠道。

所以应确立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中小股东认为应追究董事、经理责任,而公司法定诉讼代表人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以致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赋予公司一个或几个股东自行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公司一个或几个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提起诉讼,这便是派生诉讼。

它使中小股东直接用诉讼活动对公司管理人员形成卓有成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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