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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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理解,大家都知道捆绑销售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有一些产品不能直接购买

从字面上理解,大家都知道捆绑销售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有一些产品不能直接购买

从字面上理解,大家都知道捆绑销售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有一些产品不能直接购买我相信每一个做独立站的商家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以最少的支出赚取更多的收入。

这也就是常说的“提高产品的客单价”,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各自不同,有的是通过使用他们客户的忠诚度计划,有的是使用优惠销售。

其实产品捆绑销售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

本篇文章主要详细介绍捆绑销售,以及什么什么情况下适合使用捆绑销售。

1. 什是产品捆绑销售?产品捆绑销售是帮助独立站商家实现收入目标的一种有效方法。

精心策划一个互补产品集合可以帮助你挽留住随便逛的访客户和有望进行购买行为的购物者。

捆绑销售和大多数其他销售策略一样,如果捆绑销售运用的恰当,那么将会大幅度地提高产品的客单价以及销售额。

产品捆绑是将互补产品结合在一起,通常以折扣优惠或附加价值进行出售。

有时,也会采用用不同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包装,或者用礼品盒包装,或者用特殊的包装。

这种产品捆绑销售在节日或者假期特别受欢迎,但这也是有种独立站商家可以长期使用的销售策略,以促进销售。

2. 产品捆绑销售的价值首先,根据捆绑产品的关联程度与对等程度的不同,对产品捆绑的分类和定义也会大不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同一产品捆绑同类产品捆绑相关产品捆绑非相关产品捆绑对等捆绑主辅捆绑附赠捆绑同一产品捆绑:又称为整打销售,是指将两个及两个以上完全相同的产品结合在一起进行出售。

比如说三个一包装、六个一包装,这样一来,其总售价会比分别单独出售个体产品的价格低,其实质就是数量折扣同类产品捆绑:又称为套装销售,是指将两个两个以上使用价值相同,但在型号、外观、样式上有差别的产品结合在一起进行出售。

比如说将不同的三个颜色的产品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套装;相关产品捆绑:是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在使用条件和用途上具有关联性的产品结合在一起进行出售。

比如牙膏和牙刷进行捆绑销售。

非相关产品捆绑:是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完全无关联的产品结合在一起进行出售。

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
在一定时期内,市场是有限的,捆绑销售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势必会造成相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降低,销 售额下降,由于消费者预支了消费,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似产品的购买力就会下降,这必然会导致该生产企 业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如果企业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产。
虽然随着技术的更新,许多产品的成本降低了,但商家并不降低产品售价,而是采用追加成本即附送赠品的 形式销售,以维持甚至获得更高的利润。
捆绑销售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 竞争的行为。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明确规定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 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 高保费返还比例。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形式
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优势
降低销售成本
捆绑销售可以降低销售成本。通过学习交流获得学习效应提高营销效率降低销售成本;通过共享销售队伍来 降低销售成本;通过与生产互补产品的企业合作广告降低广告费用。
服务层次提高
服务层次的提高。通过与其他企业共享销售队伍、分销渠道,使顾客能够更方便购买,得到更好的服务,来 提高产品的差异性,增强顾客的忠诚度。
捆绑销售1.选择恰当的联合捆绑时机。一般来说,处于快速成长和产品畅销的市场形势中,企业产品不存在 销售困难,因而捆绑的含义是有限的。只有那些市场信息多变,结构变革和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捆绑共同体的 形成有利于达到增强竞争力,实现捆绑各方的“共赢”,才适合采取捆绑营销模式。

合同出现捆绑销售怎么办

合同出现捆绑销售怎么办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捆绑销售的情况日益增多。

捆绑销售,即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与其相关联的附属产品,如车位、精装修等,否则无法签订商品房合同。

这种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那么,当合同中出现捆绑销售时,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消费者应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收集证据,理性维权1. 保留合同及相关证据: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好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2.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捆绑销售的内容,如发现不合理条款,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

3. 拒绝强制交易: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与其相关联的附属产品。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4. 向相关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捆绑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依法维权1. 请求调解:消费者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调解。

2. 依法起诉:如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捆绑合同或者条款无效,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3. 追偿损失:在维权过程中,如因捆绑销售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失,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总之,当合同中出现捆绑销售时,消费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理性维权,依法起诉,是消费者在遭遇捆绑销售时应有的维权策略。

商品房捆绑销售法律后果(3篇)

商品房捆绑销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购房需求旺盛。

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销售业绩,采取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

捆绑销售是指开发商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优惠的价格进行销售。

本文将探讨商品房捆绑销售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法律维权依据。

二、商品房捆绑销售的法律性质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

商品房捆绑销售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商品房捆绑销售可能涉及垄断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3. 违反《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商品房捆绑销售行为可能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商品房捆绑销售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捆绑销售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得不接受开发商提出的额外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2. 市场竞争受阻捆绑销售行为可能使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受阻,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3. 开发商面临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捆绑销售行为,并处以罚款。

(2)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额外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若开发商捆绑销售行为构成犯罪,如垄断罪、欺诈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费者维权途径1. 向监管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要求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 依法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3. 寻求法律援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五、结论商品房捆绑销售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捆绑销售的合同是否有效

捆绑销售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捆绑销售的定义捆绑销售,又称“捆绑销售合同”,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的行为。

二、捆绑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有效性的前提首先,任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捆绑销售合同,其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3)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下捆绑销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

3. 捆绑销售合同的特殊情况在捆绑销售合同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影响合同效力:(1)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捆绑销售,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2)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可能因违约而无效;(3)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合理,合同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三、捆绑销售合同的撤销在捆绑销售合同中,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请求撤销合同:(1)合同内容违反消费者意愿;(2)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利;(3)合同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四、总结综上所述,捆绑销售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

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若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捆绑销售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
则A西服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B领带应确认的销售收入=150000×200/(1500+200)=17647.06(元)
借:银行存款178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 132352.94
——领带 17647.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20000*17%
【拓展】接上例,假设为某专营西服的企业,赠送的领带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是外购的,领带购入价每条100元,一般售价每条200元。
则出售的西服应确认销售收入150000元,赠送的领带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75500
销售费用 1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西服 150000
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相关链接】存货准则规范
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例题·计算题】某服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增值税价,下同)购买A西服的客户可获赠一条B领带,A西服正常出厂价格每套1500元,B领带正常出厂价格每条200元,该服装厂A西服单位成本800元/件,B领带单位成本100元/件。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100套,收入150000元。

捆绑销售法律案例(3篇)

捆绑销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捆绑销售是指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以较低的价格或优惠条件进行销售的行为。

捆绑销售在商业活动中较为常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捆绑销售的法律案例,探讨捆绑销售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向李某推荐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包,并告知购买电脑可以享受优惠。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包。

回家后,李某发现笔记本电脑包的质量较差,遂要求退换。

然而,专卖店以捆绑销售为由,拒绝退换笔记本电脑包。

李某遂将专卖店告上法庭。

三、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专卖店退还笔记本电脑包的货款;2. 专卖店赔偿李某因笔记本电脑包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专卖店辩称,捆绑销售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明确知晓了捆绑销售的情况,故不应退还笔记本电脑包的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电脑的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消费者笔记本电脑包的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专卖店退还笔记本电脑包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笔记本电脑包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捆绑销售的法律问题,具体分析如下:1. 捆绑销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不正当手段,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三)限制购买者的选择;(四)虚假宣传等。

”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电脑的过程中,强制搭售笔记本电脑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捆绑式销售及相关概念

捆绑式销售及相关概念

价格策略与技巧
套餐优惠
将多个产品组合在一起,以 低于单独购买总价的价格销
售,吸引消费者购买。
捆绑式定价
将多个产品捆绑在一起,以 一个统一的价格销售,可以 增加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分层定价策略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市场 需求,将产品分为不同的层 次,针对不同层次的产品制 定不同的价格,以满足不同 消费者的需求。
捆绑式销售可能导致价格歧视 的问题。企业可能会利用捆绑 销售策略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提供不同的价格,这可能引起 消费者对公平性的担忧。
过度使用捆绑式销售策略可能 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和不满。 如果企业强制将不相关的商品 捆绑在一起,或者设置过高的 捆绑价格,可能会引发消费者 的抵制和投诉。
在某些情况下,捆绑式销售可 能会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例 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捆绑 销售可能被视为价格垄断或限 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可能面临 法律风险。
促销策略与技巧
买一送一
购买一个产品,赠送另一个产 品或服务,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加一元送
购买一个产品,加一元即可获 得另一个产品或服务,可以增
加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满额送
购买达到一定金额的产品,可 以获得另一个产品或服务的优 惠券或礼品,可以刺激消费者
购买更多的产品。
渠道策略与技巧
多渠道销售
01
通过多个渠道销售产品,如线上和线下店铺、社交媒
案例四:不同行业的捆绑式销售策略比较
总结词
不同行业在实践捆绑式销售策略时,需要结合自身特点 进行差异化操作,以实现最佳效果。
详细描述
不同行业在实践捆绑式销售策略时,需要考虑到自身特 点、目标用户群体、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操作 。例如,电商行业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用户行为研究, 精准推送个性化的捆绑式销售套餐;线下零售店可以根 据季节和节日等因素,推出相应的捆绑式销售活动。通 过差异化操作,不同行业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提 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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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捆绑销售是共生营销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销过程中进行合作,从而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跨行业和跨品牌的新型营销方式,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
形式
捆绑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优惠购买,消费者购买甲产品时,可以用比市场上优惠的价格购买到乙产品;
2.统一价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不单独标价,按照捆绑后的统一价出售;
3.统一包装出售,产品甲和产品乙放在同一包装里出售。

优势
1、降低销售成本
捆绑销售可以降低销售成本。

通过学习交流获得学习效应提高营销效率降低销售成本;通过共享销售队伍来降低销售成本;通过与生产互补产品的企业合作广告降低广告费用。

2、服务层次提高
服务层次的提高。

通过与其他企业共享销售队伍、分销渠道,使顾客能够更方便购买,得到更好的服务,来提高产品的差异性,增强顾客的忠诚度。

3、品牌形象相互提升
捆绑销售可以达到品牌形象的相互提升。

弱势企业可以通过和强势企业的联合捆绑,提
高企业产品和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末日美誉度,从而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

强势企业也可以借助其他企业的核心优势互补,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完美,顾客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品牌形象也更优化。

4、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企业间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大的虚拟组织,提高企业抗冲击的稳定性。

以虚拟的组织模式变“零散弱小的船只”为强大的“航空母舰”。

5、逼近帕累托最优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如果改变资源的配置已经不可能在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比以前更好,这意味着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了最优状态,即帕累托最优状态。

既然共享资源优势互补的捆绑销售可以使联合双方变得比以前更好,那么,社会资源的配置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又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逼近了一步。

条件
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

捆绑销售要达到“ 1+l>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商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

所以,捆绑销售的成功依赖于下列条件:
1.捆绑销售产品的互补性。

联合捆绑销售的产品最好是互补性产品。

在捆绑销售中具有战略性的互补产品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他们在销售中被联系在一起或可以被联系在一起;
第二,他们对彼此的竞争地位有显著影响。

互补产品的关税,使得顾客将他们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综合地而不是单独地衡量他们的功能,或者
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衡量购买使用成本。

所以,产品的互补性越强,则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在购买~件产品的同时,会需要另一种产品。

这就消除了捆绑销售时的“强行搭配”之嫌。

那么,捆绑的优惠促销就成为了一种真正的动力而不是阻力。

根据交叉弹性理论,一种商品的需求量和它的互补产品的价格是反方向变化的,那么,捆绑产品的降价能刺激彼此的需求,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相反,假如是替代产品,消费者在选择其中之一的同时,一般不再需要另外一种产品。

即两种产品不是相互促进而是相互竞争。

那么,两种产品在一起销售存在一种无形的阻力一总是浪费了一部分消费者的钱。

所以,捆绑销售的两种产品最好是互补产品,至少也应该是独立品,而决不能是彼此竞争的替代品。

2.捆绑产品目标顾客的重叠性。

在捆绑销售中,两种产品的目标市场应有较大交叉的部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两种或几种同时捆绑销售的产品是你的目标消费者所需要的。

假定捆绑产品的消费群落是不同的,则只有这不同的消费者同时购物并且达成利益均摊的协议,才有可能。

而这样的概率却是微乎其微的。

如温州奥康皮鞋和温州农行的联合捆绑营销,即持农行卡的顾客在奥康专卖店可以得到一定的优惠。

其效果的不理想就与两种产品的目标顾客的重叠性太小有关,即大部分温州人是温州工行和建行等其他银行卡的持有人,这些人无法得到捆绑的优惠,而使用农行卡的同时也是奥康皮鞋的消费者却不多。

相反,由于持有农行卡与否带来的购买奥康皮鞋的差别待遇反而引起本来是奥康顾客的不满而流失。

3.产品价格定位的同一性。

根据市场营销学的观点,按照人们职业、收入、财富和教育水平等变量可以把社会划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

处于一定社会阶层的人,具有特定的行为标准和价值观,其购买需要的层次也是特定的。

所以,进行捆绑销售的相互促进,依赖于两个产品都能满足这个需求层次的消费者需求。

所以,捆绑产品如果同属于奢侈品,那么,富豪型和小康型社会阶层的消费者会乐于购买;或者捆绑产品同属于劣等品,低收入的温饱型和贫困型消费者更乐于选择。

假定捆绑产品处于两个不同的档次,一个为奢侈品,一个为劣等品,则难以协调。

因为,贫困型社会阶层的消费者一般舍不得花钱购买过于超前的奢侈品,尽管奢侈品价格稍低;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难以接受廉价的劣等品,因为,劣等品的购买对他来说毫无价值甚至有损体面和地位。

具体策略
捆绑销售的成功还依赖于正确捆绑策略的制定。

那么,企业怎样制定其策略呢?
1.选择恰当的联合捆绑时机。

一般来说,处于快速成长和产品畅销的市场形势中,企业产品不存在销售困难,因而捆绑的含义是有限的。

只有那些市场信息多变,结构变革和竞争激烈的产业领域,捆绑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达到增强竞争力,实现捆绑各方的“共赢”,才适合采取捆绑营销模式。

2.确定合适的捆绑产品。

选择那些互补性较强的产品。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彼此独立的产品。

但不能是彼此竞争的替代性产品。

如2000年夏季,可口可乐和北京大家宝薯片“绝妙搭配好滋味”中的可口可乐和薯片是
互补品。

3.考察捆绑各方核心优势和资源。

只有那些科研、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方面拥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才能成为联合对象。

而且,各方的资源互补性共享优势越强,与之结成共生关系的利益就越大。

4.估计捆绑销售方案的成本和收益。

捆绑联合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费用,同时,可以增加比单独销售要高的额外收益。

显然,只有在额外的收益大于额外的成本时,捆绑销售方案才是可行的。

5.重视合作企业的诚意和资信。

合作伙伴的诚意和资信是捆绑销售容易忽视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真心实意的合作能弥补某些方面的不足,而彼此欺诈则使捆绑各方一起受到损失。

专业建议
对于汽车个人信贷消费中出现的这种“搭售”现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绑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国的《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显然,车商在销售中指定消费者到与他们有协议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保险公司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采取这种捆绑销售的办法强卖保险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由客户自己来选择保险公司。

同时,对于车险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车商高额“代理手续费”的问题,中国保监会作为主管部门一直在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自律,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为拉业务而竞相抬高保费返还比例。

因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往往会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属于保监会管辖和调整的范围,消费者一旦遇到这种“捆绑”式销售,可以到中国保监会驻沪办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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