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发改环资〔2017〕502 号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44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下列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厅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依法推动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确保实现节能目标,现将《省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厅2011年直属单位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为提高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节能目标实现,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完成节能目标为目的,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任务。
二、考核评估指标在2010年基础上,2011年节水、节电、节气分别达到5%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5%以上;公务用车油耗降低5%以上;办公用品耗费降低5%以上(上述指标均含5%)。
三、考核评估对象省教育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评估内容1、组织领导。
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包括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节能宣传培训。
参加会议和培训情况。
开展节能宣传。
对师生员工进行节能降耗教育。
3、节能规划及计划制定、编制。
4、能耗统计工作。
及时、准确报送季度、半年、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及能耗统计分析报告等。
5、节能管理。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用电、用水、用气、车辆用油、办公用品等管理制度。
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实行定额管理。
6、加分项。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委托评审管理:(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六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以下简称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按照《能评办法》有关要求,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报环资处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工作由环资处负责。
第四条评审工作暂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向国家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前,向环资处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
申请节能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以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中直、省直企业名义主送我委的《关于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的请示(函)》一式二份,文件内容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二)在我委备案的编制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一份;(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第六条环资处接到省直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业或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评审申请后,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属于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的项目范围;(二)是否符合国家《能评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三)节能评估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四)申请节能审查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长春哪里做

节能评估报告长春哪里做
在长春进行节能评估报告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1. 长春节能环保检测中心:作为长春市节能环保领域的权威机构,长春节能环保检测中心可以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的服务。
他们具备一流的专业技术和设备,能够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进行节能评估,提供科学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
2. 长春市建筑节能评估中心:长春市建筑节能评估中心是长春市建设局直属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建筑节能评估和节能设计的相关工作。
他们可以进行建筑节能评估,并提供详细的评估报告,指导建筑节能设计和改造,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3. 长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长春市环保科学研究院是长春市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具有丰富的能源环保领域经验和技术力量。
他们可以进行各种领域的节能评估,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交通等,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和改进建议。
4. 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长春拥有众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例如吉林大学、吉林化工学院等,它们在能源环保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实力和技术水平。
这些机构可以为企业和政府单位提供节能评估报告的服务,通过科学的研究和评估,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
以上是长春进行节能评估报告的主要机构,他们能够根据需求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报告编制。
在选择机构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的编制。
同时,还需要了解机构的资质认证情况和信誉度,确保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吉林省环评单位
2012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编写机构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化工学院 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吉化集团公司 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 吉林省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冶金研究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 长春天泽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春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长春市威宇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长春安信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黄金研究院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通化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资质级别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乙 甲 乙 乙 乙 乙 考核结果 79.28 78.34 78.00 76.42 74.73 68.00 73.82 72.16 71.21 71.13 71.12 70.66 69.00 68.80 68.78 67.70 66.00 65.52 65.30 65.00 64.00 64.00 64.00 63.00 60.00 未在省内开展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未在省内开展环评业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收费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评审和编制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有关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基准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不含土地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基准在上述基准费用的基础上,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结合行业调整系数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审或编制费用=[本档最低评审或编制费用基准+(工程费用-本档最低工程费用)×费率]×行业调整系数。
其中,行业调整系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业能耗复杂程度确定如下:三、有关适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标准,不应超出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应费用上限。
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编制机构按照市场服务价格自行确定。
四、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计算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实行累进计算。
1. 1亿元以下(含1亿元)1)节能评估报告书:6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4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 1亿元—5亿元(含5亿元)1)节能评估报告书:[6﹢﹙工程费﹣1亿元﹚×0.000175] ×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4﹢﹙工程费﹣1亿元﹚×0.0001] ×行业调整系数=3. 5亿元—10亿元(含10亿)1)节能评估报告书:[13﹢﹙工程费﹣5亿元﹚×0.00014] ×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8﹢﹙工程费﹣5亿元﹚×0.00008] ×行业调整系数=4. 10亿元以上1)节能评估报告书:20万元×行业调整系数=2)节能评估报告表:12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10]8号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10〕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各市(州)、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强化节能目标责任,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评估办法为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年度节能目标实现,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车辆交通能耗为突破口,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促进年度节能目标落实。
二、考核评估指标公共机构节能分为省直、市(州)及其以下两个层级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以2009年为基数,2010年省直能耗指标比2009年降5%以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其以下能耗指标比2009年降低5%以上。
三、考核评估对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政府驻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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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设立的开展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设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具有专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能、电力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近两年开展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工作业绩不少于10个;
(六)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节能评估文件编织机构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审定通过后下发备案管理通知。
第八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有效期1年。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
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二)经核实,节能评估文件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其备案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省发展改革委检查。
严禁假借资质、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附件:
吉林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填报要求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申请材料应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
并将文本文件(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一式2张)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一、单位申请书(表样附后)包括:
(一)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封面);
(二)承诺书;
(三)申请报告;
(四)基本情况;
(五)机构设置情况;
(六)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七)技术负责人简介;
(八)专职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持有证书情况。
二、单位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编制证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复印件;
(五)相应组织章程;
(六)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
(四)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已完成的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量审核等相关案例文本10个。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承诺书
申请报告
基本情况
机构设置情况
注:按实际情况填写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注: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简介
在编专职从事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注: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持有证书情况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材料编号:
注:该表可由申报单位打印或手写;材料编号由省发展改革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