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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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

下面将重点介绍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8项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79年颁布,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监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对企业进行了环保主体的界定,并规定了企业与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律于2015年颁布,是我国首部具有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执法和处罚力度,同时也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考核制度等相关内容。

二、环境保护法规1.《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规于2003年颁布,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在策划和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的结果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

2.《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18年颁布,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和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同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审批机制、行业准入制度、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环境管理制度1.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污染排放的资格、标准和条件的许可管理制度。

该制度可以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环保产权交易制度环保产权交易制度是指以环境产业为核心的产权交易市场。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标准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一、环境监测法律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

1.2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法律,主要针对空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包括大气污染的监测、排放限值、减排措施等。

1.3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法律,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包括水质监测、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环境监测法规2.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定,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2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规定,用于控制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标准等。

2.3 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范,用于管理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监测活动。

三、环境监测规定3.1 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大气环境监测的方法、检测技术和监测设备的使用。

3.2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方法、采样技术和分析方法。

3.3 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水环境监测的方法、检测项目和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四、环境监测标准4.1 大气颗粒物(PM2.5、PM10)监测方法标准:大气颗粒物监测方法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大气颗粒物(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监测方法和技术。

4.2 废水排放监测标准:废水排放监测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标准,用于指导不同类型废水排放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监测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法律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法律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法律要求在建设项目中,环境监测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就此进行介绍。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始建设项目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系统的、预防性的环境管理措施,旨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

评价结果将用于科学决策、环境规划和项目审批,确保项目在符合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进行。

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相关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这些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前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确认。

三、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制定环境监测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的规定,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结果的评价及汇报等。

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环境风险,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必须进行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的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并记录在案。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环境影响指标的测量结果、样品收集和分析方法、监测设备的报告和校准等。

采集到的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并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决策。

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节约资源和能源、加强环境管理等。

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定期对环境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运营管理,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环境监测报告的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测法》的规定,环境监测完成后,必须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标准清单一、宪法、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利益,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及相关监测、评估和处罚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规范,包括水污染源的减排、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等方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排放、转移、处置和监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责任、监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行政法规和规章1.《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环保税的计征办法、税率等内容。

2.《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工业、交通、农业等各领域的排放进行了限制。

3.《环境管理规定》:对污染源的排放、管理、监控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要求。

4.《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环境监测等进行了规定。

5.《环境监测规定》:详细规定了环境监测的方法与标准,保障环境数据的准确性。

6.《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调整和应急响应措施等。

7.《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行业标准和规范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规定了不同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规定。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控制要求,提出了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等要求。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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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
• 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 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 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 经查,2016年2、3月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 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 进行干扰。同期,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 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的 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 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指使、授意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分析与解读
• 《解释》中特别指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 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 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条说明篡改监测数 据的行为的处罚标准最低为5年。 •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 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三款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1.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国家环境监测总体规定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章节将对国家环境监测总体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了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和监测方法。

根据本法,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和噪声环境监测等内容。

1.1.1 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气象监测、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等内容。

大气环境监测需遵循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1.1.2 水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主要包括水质监测、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等内容。

水环境监测需遵循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1.1.3 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监测、土壤质量监测、土壤侵蚀监测等内容。

土壤环境监测需遵循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1.1.4 噪声环境监测噪声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环境噪声测量、噪声源监测、噪声影响评价等内容。

噪声环境监测需遵循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节将对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进行详细介绍。

2.1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标准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相关标准包括环境监测现场质量控制、仪器设备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

2.2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要求是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频次、样品采集和分析等方面的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2.3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是为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而采取的具体操作。

2023年环境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23年环境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23年环境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等方面作了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水污染排放的限制、水环境保护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利用与处理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其他要求1.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企业应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确保环境合规。

2. 环境污染排放限制:各行业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排放限制标准,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3. 排污许可制度:企业必须获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 环境监测和数据报告: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测和报告环境指标,确保环境质量符合标准。

5. 生态保护和修复: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取修复措施,并确保生态环境恢复原状。

6. 环境教育和宣传:社会各界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以上是2023年环境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但这只是基本要求,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可能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和完善。

因此,保持关注环境保护领域的活动和新动态,及时更新并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要求,将是为了创造一个更可持续的环境所必需的。

以上是2023年环境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这样的文档大约有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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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解读
• 《解释》中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 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修 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 其中,满足第一条第七款情况,且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 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 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 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 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 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 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 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 机关。
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
• 在正常情况下,空气采样器应暴露于空气中,使其探头通过吸入的自然空气进行监测,用棉纱堵 塞采样器,则相当于给采样器“戴口罩”,此举对于实时空气质量监测的准确性具有较大影响。 • 在当日的宣判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张峰、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 气采样,被告人何利民、唐世兴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真实 空气质量状况,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七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最终,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 处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何利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张峰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唐 世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张锋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张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张肖有期徒 刑一年三个月。
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
• 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 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 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
• 经查,2016年2、3月间,为降低监测数据,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 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 进行干扰。同期,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 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的 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 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指使、授意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 第九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 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 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 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 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 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 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 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 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 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1. 《关于深化环境Leabharlann 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 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 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 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 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环境监测法律法规
专题讲座
马立武
背景
• 我国工业发展水平有了十分显著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的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 严重,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改善缓慢,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长年居高。
• 通过收集正确、可靠、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监测和环境变化的具体情况进 行全面的分析,以便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其进行全面的治理,是当前工作中非常重要 的一个内容。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2.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 第八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 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 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 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 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 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分析与解读
• 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 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 境”,可构成环境污染罪。 •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第三款 规定:徇私舞弊犯罪的,从重处罚。
• 2016年1月1日起,由中国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开始实施。 • 2017年9月21日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 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法及最高检施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与解读
• 《解释》中特别指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 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 对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刑法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构成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条说明篡改监测数 据的行为的处罚标准最低为5年。 •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 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三款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
分析与解读
• 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充分反映涉案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 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片面追求政绩,少数地区不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上下功夫,却在监 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干扰环境空气监测数据,严重误导环境管理 决策。 •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当时并未不构成“环境污染罪”,但其行为依旧构成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罪,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 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读
• 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 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 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 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 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 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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