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条款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条款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民法典》合同编的那些主要条款,这可太重要啦!
先来说说合同的订立吧,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两个人商
量好时间、地点,这就是在订立一个小小的“合同”呀。
比如你说:“咱周六晚上七点,XX 电影院门口见哦!”对方答应了,这合同不就成立啦!如
果一方临时反悔,那可不行,这就违反合同啦!那后果可能就不太美妙咯。
再讲讲合同的履行,这就像盖房子,得一砖一瓦认真去做。
咱签了合同,就得按约定好好履行,不能耍赖皮呀!比如说你租了房子,就得按时交房租吧,不然房东能愿意吗?这多简单的道理呀!
还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呢,这就像你原本计划去北京旅游,突然改成去
上海了,这就是变更呀。
或者你不想去了,把旅游的机会转让给别人,这也得有规矩有流程才行呢。
好比有人把自己的店铺转让给别人,那可不得把各种事项交接清楚呀!
然后说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就好像一场比赛结束了,该算分的算分,该结束的就得结束啦!比如说借款还清了,那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就终止了嘛。
至于违约责任,那就是做错事要承担后果呀!要是违反了合同约定,总得付出点代价吧。
就像上班迟到会扣工资一样,这是理所当然的呀!
哎呀呀,《民法典》合同编的这些条款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规则和保障,让我们的各种交易和约定都能有法可依。
我们可要好好了解、好好运用呀,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生活更加有序、更加美好嘛!我觉得吧,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这些条款,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规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即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合同时,根据合同编的规定,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当事人,二是要有协议内容,三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一般合同需要形式要件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38条至143条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网上交互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对外效力,相对效力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合同对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48条至158条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采取限期履行、强制履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等方式。
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则变更无效。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59条至186条四、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合同编中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自然解除、约定解除、一方解除、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等。
在合同解除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87条至202条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目的2. 修订要点2.1 总则修订2.1.1 修订背景2.1.2 修订内容2.1.3 修订影响2.2 物权法修订2.2.1 修订背景2.2.2 修订内容2.2.3 修订影响2.3 债权法修订2.3.1 修订背景2.3.2 修订内容2.3.3 修订影响2.4 人格权法修订2.4.1 修订背景2.4.2 修订内容2.4.3 修订影响2.5 家庭法修订2.5.1 修订背景2.5.2 修订内容2.5.3 修订影响2.6 继承法修订2.6.1 修订背景2.6.2 修订内容2.6.3 修订影响2.7 侵权责任法修订2.7.1 修订背景2.7.2 修订内容2.7.3 修订影响2.8 合同法修订2.8.1 修订背景2.8.2 修订内容2.8.3 修订影响3. 修订解析3.1 修订背景解析3.2 修订内容解析3.3 修订影响解析4. 协议效力4.1 协议生效条件4.2 协议生效时间4.3 协议终止条件4.4 协议终止后的义务5. 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界定5.2 违约责任承担5.3 违约责任免除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选择6.3 仲裁程序7. 法律适用7.1 适用法律7.2 法律冲突解决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界定8.2 保密义务8.3 保密期限9. 知识产权9.1 知识产权归属9.2 知识产权保护9.3 知识产权许可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界定10.2 不可抗力后果处理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效力13. 合同的修订13.1 修订条件13.2 修订程序14. 合同的终止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5. 合同的解释15.1 解释权归属15.2 解释程序16. 合同的签署16.1 签署程序16.2 签署日期17. 合同的生效17.1 生效条件17.2 生效时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类型本协议为《民法典协议编修订要点精解(2024版)》的双方合作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民法典》的88个知识点

《民法典》的88个知识点《民法典》的88个重要变化一、《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

《合同法条款解析与实务指南(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2.2 合同的成立2.3 合同的效力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3.2 履行期限3.3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变更4.1 变更的条件4.2 变更的程序4.3 变更的效力第五条合同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5.3 解除的效力第六条合同的终止6.1 终止的条件6.2 终止的程序6.3 终止的效力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的定义7.2 违约责任的形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保管9.1 合同文件的保管9.2 合同信息的保密9.3 合同资料的移交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管辖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的条件11.2 生效的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2.2 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的条件13.2 补充的内容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的含义1.2 合同的种类1.3 合同的要素本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合同订立2.1 要约与承诺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订立合同的意愿,构成要约。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同意,构成承诺。
2.2 合同的成立自乙方承诺甲方要约之日起,本合同即告成立。
2.3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履行合同。
3.2 履行期限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土木工程必备知识点-《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 八大方面、119个疑难问题解答

《民法典》合同编| 建设工程合同有哪些修订?八大方面、119个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法、宣言书,是全民守法的教材,是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施行后,诸多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如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等。
建经律所致力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一直关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与原《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节的修订,结合立法背景、实践经验及专家分析,就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文进行了梳理与解读,以供参阅。
将“肢解”修改为“支解”解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将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表述中的“肢解”变为“支解”。
“肢解”一词表示分解四肢,古代酷刑之一。
现在多比喻分解,分散。
“支解”一词也是古代碎裂肢体的一种酷刑,现多比喻外力将某完整的东西分割成碎块。
“肢解”和“支解”虽然在某些时候可以通用,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其本意是将建设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多个承包人,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用“支解”比“肢解”更为恰当。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点击查看大图解读1请求权主体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表述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因此有观点过分的拘泥于该条的文字表述,误认为发包人无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理解有出入导致的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比如:▪案例1“发包人xx公司与承包人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仅为解释说明问题,在此隐去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名称)中,xx公司与xxx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才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后因价款结算发生纠纷。
承包人xxx公司诉至法院,以串标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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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导读: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针对签订合同常见的30个法律问题,案例君通过表格形式,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更修改补充,整理如下,并就其中重点问题加以解析备注,供读者参考借鉴。
1.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是。
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2.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不一定。
5.合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认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部后果。
据此,说明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免除和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于对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基本含义、对对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并以对方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
实践中,格式条款的争议一般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往往援引《合同法》第54条规定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典》规定为“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意味着该格式条款直接被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更有利于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案例链接:(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
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债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一定。
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拒绝,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8.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9.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债权人一定要同意吗?不一定。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1.合同解除后的影响是什么?1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1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吗?有。
撤销权存在期间是除斥期间,目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可以撤销的合同的撤销权有效期为1年。
14.合同没有订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损失能否要求对方赔偿?一定条件下可以。
15.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6.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怎么计算赔偿额?17.双方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18.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但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05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607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如何判断后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与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相适应”?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大体上可以计算、比较;对于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拒绝,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19.第三人对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20.购买货物没有及时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_21.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22.通过签订一份合同购买几件物品,其中一件物品有问题能否解除整个合同?不一定。
23.什么是承揽合同?24.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26.受托人能否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否转委托给他人?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390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912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913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为典型的商事合同,因此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来说,主要在于提供储存保管行为。
基于诚信原则,保管人需负担附随义务,即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情形的,应负担向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通知义务。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吗?32.保管人能否把保管物交给他人保管?33.保管人能否自己使用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