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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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入职前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允许,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双方商议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变更通知,劳动者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表示允许即视为变更。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解除。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和提前通知义务。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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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细则适合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关键条款。

2.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方式。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劳动者允许可以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也可以商议一致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商议一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三、劳动报酬的支付1. 劳动报酬的形式劳动报酬可以以货币形式支付,也可以以实物或者股权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2. 劳动报酬的计算劳动报酬的计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工作强度、工作技能等因素进行调整。

3. 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市场行情等因素,适当调整劳动报酬。

调整劳动报酬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商议一致。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 劳动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 工作时间和歇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歇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加班工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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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引言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和细化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事项。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应按月支付,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支付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4.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 带薪休假:劳动者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带薪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1.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

2. 劳动条件和环境: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五、劳动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共识。

2. 劳动仲裁: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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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合同法,并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和谐稳定发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

2.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保存在双方都能访问到的地方。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等。

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内容。

4.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自愿商议一致,并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一份交给劳动者,并在劳动者入职时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报酬和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因素确定。

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劳动报酬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3. 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

四、劳动条件和保护1. 工作时间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有权享受带薪休假。

2. 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

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 特殊劳动保护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其他特殊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额外的特殊劳动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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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1.1 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1.2 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强迫签订合同。

1.3 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满后可以续签或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1 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2 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解除。

2.3 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3.1 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违反合同规定。

3.2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3 规定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4.1 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2 规定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3 规定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其他规定5.1 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不得违法裁员或辞退劳动者。

5.2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3 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方式和监督机制。

总结: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遵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各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3篇篇1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北京市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细则所称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季节性自然因素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法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解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劳动者了解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并在合同上签字。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违法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附加非法限制性条款。

第十条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特殊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的特殊内容和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清醒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有欺骗、威胁、强迫等行为。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向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认真工作,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安排违法或者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指派劳动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工作。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北京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合同签订1.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条款。

2.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前签订,并由双方共同保存。

三、合同期限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次,但续签后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期限,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四、试用期1.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3. 试用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正式合同,继续履行。

五、工资和福利1. 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假、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福利。

3. 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劳动保护1.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雇主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

七、劳动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八、违约责任1. 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以上是关于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签订1.1 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签订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但建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便于双方权益的保护。

1.3 合同签订的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劳动报酬2.1 劳动报酬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2 劳动报酬的计算:劳动报酬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技能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2.3 劳动报酬的调整: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随意减少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3.1 劳动时间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3.2 加班和加班费:用人单位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3 休息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休息休假事项,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4.1 劳动安全与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无害的劳动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4.2 特殊劳动者的保护:对于未成年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劳动者以及残疾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和关怀。

4.3 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约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如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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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招(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

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

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

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empirenews.page--]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有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
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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