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及其订立要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干货)

民法典合同编要点梳理与提示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更好地完善合同法律制度。
要点一: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更为精练,且明确了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
(469条第3款)要点二:对要约的撤销时间基于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非对话(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同做了不同规定。
(477条)要点三:增加了期内承诺但通常情形下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的内容。
另需注意,本条的“承诺期限”,既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也包括要约人在要约中未规定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合理的承诺期限。
(486条)要点四: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新增)时合同成立。
(490条第1款、493条)要点五: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签订确认书(电子数据订立合同)或提交订单成功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构成要约)合同成立。
(491条)要点六: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且就依照国家计划订立合同新增两点: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
(494条)要点七: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条系吸收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内容而来,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
(495条)要点八:关于格式合同订立人的说明义务,本条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另明确赋予了对方在订立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下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权利。
(496条)要点九:明确了未报批不生效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二)约定的履行期限;(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法条一、引言在民法典中,合同编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作为民法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具有约束力、自由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因此,编写合同法条款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合同编法条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行为对社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约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统一标准,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真实和合法、合同形式的合法等要素。
2.2 合同的要素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包括以下要素: 1. 意愿要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对合同成立的一致意愿。
2. 客体要素: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的物品、劳务的内容等。
3. 定价要素: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货币金额,以及与货币等值的其他标的物。
4. 商品配套要素:在一项合同中,当一方的履行以及另一方的相对履行存在互相牵连关系时,要求双方根据牵连关系共同履行。
5. 处理方法要素: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处理方法。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通过书面、口头、行为等方式达成一致。
2. 定金或保证金的支付:一方支付定金或保证金,表示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愿。
3. 履行方式的协商: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3.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一旦成立,应当依法发生效力,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推定效力:合同中的条款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推定为当事人共同意愿的约定。
3. 废止和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能会被废止或变更,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三编第十八章,共有七条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
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答复。
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承包人严重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方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计算方法。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具体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利害关系人都不得以武力、胁迫等手段强制他人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在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压制或者剥夺对方的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或者履行合同,不得以欺诈、隐瞒等手段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则除了一般原则外,合同效力认定还涉及一些特别规则,具体包括公示原则、专属原则、特殊事宜原则等。
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些事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进行公示。
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当合理并且合法,对条款内容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专属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专属事项,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特殊事宜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特殊经济行业的合同、特殊技术领域等。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相关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自愿双方当事人依法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效力认定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成立、变更、解释和履行等法律效力进行的确认和判定的过程。
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原则和特别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合同(模板)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概述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明确各方在一项交易或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份合同应包含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本文将介绍合同中常见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
一般条款1.合同双方:合同应明确标明参与方的姓名、地质和联系信息,以确保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清晰明确。
2.合同目的和范围:合同应明确说明合同的目的和范围,具体描述双方的合作事项和目标。
3.权利和义务:合同应详细列出各方在合作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包括双方的责任、权限、义务、限制等内容。
4.期限和终止: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和终止条件,以及各方在终止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必备条款1.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用于保护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规定双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该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时,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此条款用于保证交易方的履约能力和诚信度。
3.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描述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4.法律适用和管辖: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明确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双方在解决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
其他要点除了上述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外,还有一些其他要点需要在合同中关注:1.审查和修改: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或增补,以确保合同条款完整、准确、合理。
2.语言和词汇:合同应使用明确、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具有多种解释的词汇,以减少合同条款可能引发的争议。
3.签署和备份: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签署方式和顺序,双方应保留合同的签署原件和备份,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4.可分割性:合同中的可分割性条款规定,当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有效执行。
合同范本的详细条款与法律要求

合同范本的详细条款与法律要求一、合同的定义和目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益,并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当事人信息: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的身份和联系畅通。
2. 合同目的:合同应明确约定交易的具体内容、服务或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要素,确保双方对交易的目的达成一致。
3. 条款和条件: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 签署和生效: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合同的法律要求1.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自愿性:合同的签署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不能有欺诈、胁迫等违反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
3. 诚实信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公平交易: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一方的利益,不能违背公平交易原则。
5. 完整性和明确性:合同应当完整、明确地表达双方的意思,不能含糊其辞或者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
四、合同范本的详细条款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数量、价格等要素。
2. 商品/服务描述:乙方应详细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规格、品质、功能等特征,确保甲方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服务的具体情况。
3. 交货时间和方式:乙方应明确约定商品/服务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方式,确保甲方按时收到商品/服务。
4. 价格和支付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商品/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 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方的救济措施。
6. 争议解决:双方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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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及其订立要点阅读提示: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在《民法典》各编规定的全部有名合同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17种合同的一般条款,同时在“合同编”中的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
本文将相关条文加以整理,并就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作以简要介绍,以飨读者。
《民法典》中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5.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6.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7.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8.供用电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9.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0.保证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1.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2.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13.保理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14.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17.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18.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1.《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
《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仅具有建议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除了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有的条款外,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
2.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非必备条款则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
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所谓合同关系,也无所谓订立合同,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条款。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
其他条款都是对标的的质或量等问题所作的说明或限定,没有标的这一条款,就不会有其他条款,也不会有合同的存在。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
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6.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缺少的非必备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进而不得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
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7.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数量,是标的量的规定,是标的的计量,即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
在合同中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统一计算方法。
标的是物的,应用个、件、公斤、吨、米、平方米、立方米、台、辆等单位;标的物是货币的,应用元、角、分为计量单位;无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当事人双方才能自行协商确定。
但是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需要具体、统一、准确。
有些工业产品如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等的件数;有些产品由于其物理性质会产生自然增减的情况,如水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等。
合同中标的的数量,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8.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物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验收等。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级等。
标的的质量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在合同中对这些项目应当有所规定。
在质量条款中应当载明: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条件、抽验的方法、比例和标准。
同时,标的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和专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
对于看样订货的合同,应提供样品,经确认后封存,合同标的必须符合样品质量要求。
对于凭说明书订货的合同,其说明书必须真实地说明货品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技术条件。
对于成套设备、工程项目等无法提供样品的合同,其质量条款应完整、详尽,并附全部技术资料,必要时应随附样图、照片等。
9.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简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
确定价款或者报酬,应当明确有关结算和支付方法。
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没有国家定价的,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应由双方在国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价格。
只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双方当事人才能依供求状况自行约定其价格。
劳务或服务的收费,有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按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双方当事人才可自行约定。
10.在协商确定履行期限条款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
不同的合同对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体含义。
如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日期;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工作开始和完成的起止日期;而运输合同中承运方的履行期限是装货日期或交货日期。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
11.合同是否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