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量化基金策略解析

私募量化基金策略解析
私募量化基金策略解析

私募量化基金策略解析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推出,投资策略和盈利模式的根本性改变加大了个人投资难度,因此专业投资管理人的比例越来越大。其中,量化对冲产品以其特性, 逐渐成为了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士的投资选择之一。

今天,我们将从量化产品的灵魂—交易策略上,来了解它的核心,看看这些产品究竟是如何盈利的。

目前国内主流的量化交易机构会比较频繁用到的交易策略有阿尔法对冲策略(中性策略及择时阿尔法策略)、套利策略、期货CTA策略,让我们分别了解一下:

一、阿尔法策略(全对冲策略、择时阿尔法策略)

阿尔法全对冲策略是一种买多股票现货组合、卖空等值的股指期货的策略。理想状况是—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现货组合的涨幅大于股指期货的涨幅;市场下跌的时候,股票现货组合的跌幅小于股指期货的跌幅。这样,不管市场上涨和下跌,策略都能获得正回报。而对于量化私募机构来说,这种策略的技术核心在于:股票现货组合的挑选以及做空的指数的选择上。这两点是拉开不同量化私募机构差距的重要因素。

阿尔法全对冲策略容量较大,且较适合于情绪稳定的市场。一旦市场噪声加大,某个板块或者权重个股出现非理性

急拉,会对这种策略产生一定的冲击。一方面,这样容易使得股票现货组合的表现在短期内不如指数。另一方面,极度疯狂的市场会导致股指期货升水,从而对产品表现造成一定的浮亏。

阿尔法策略中的另一个重要策略 - 择时对冲策略则是在阿尔法全对冲(中性策略)的基础之上叠加股指期货敞口策略。这种策略除了要求超高的对于股票现货组合的选择能力之外,不同时期股指期货敞口的设置更是其盈利的关键。相对于阿尔法全对冲策略而言,择时的难度和对机构能力的要求都大大提高。

这种择时策略的理想状况是——市场上涨的时候,利用股指期货敞口赚取远超过纯阿尔法全对冲策略的Beta收益;市场下跌的时候,提前将敞口降低,变成一个纯阿尔法全对冲策略,继续和阿尔法全对冲策略一样赚取Alpha无风险收益。因此,对择时的能力要求较高,操作难度和风险也较大。目前市场上的主流做法,是在使用阿尔法全对冲策略使基金有一定的安全垫之后,再开始启用择时阿尔法对冲策略以搏取更高额的收益。

择时阿尔法对冲策略较适合于股票市场上涨的市场。当纯阿尔法全对冲策略受到冲击的时候,多头敞口策略能够与其形成互补,赚取Beta收益。但是,一旦市场风格转向,产生急跌,期货多头敞口可能给这种策略产生比较大的冲

击。有些基金经理弃投资者资金风险不顾,赌博式的刻意放大风险敞口,也大大增大了个人投资者筛选的难度。

二、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利用“低买高卖”来赚钱差价,而量化交易中的套利策略就是在计算机和算法的协助下来进行“低买高卖”。理论上来说,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交易价格应该相同,但是由于市场或渠道不同,就会导致同类产品的价格出现差异。此时买入低估的、卖空高估的,在两者价差出现回归时就可以获取中间的价差收益,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一般会分为无风险套利和统计套利。无风险套利所选取的套利对象会产生收敛的必然性,即只要等待一定的时间,必然会把收益收入囊中,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策略有期限套利策略,封闭基金转开放基金套利策略,ETF套利策略,要约收购事件套利策略等。统计套利所选取的套利对象在一定的统计学基础上会大概率的收敛,因为依然存在到期不收敛的可能性,所以这种策略的风险性是大于无风险套利策略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跨期套利,场内外分级基金套利策略等。

套利策略适应的是极度活跃和波动性大的市场。极度情绪化的市场会破坏市场的有效性,有助于套利策略的盈利。我们可以看到各类套利策略盈利的时间点与市场的大幅上

涨波动产生惊人的重合,可以说是市场的波动越大,套利策略的机会就越多。

三、期货CTA策略

目前,国内做期货CTA策略的机构主要采取的策略是跟踪期货的趋势,分为长期趋势跟踪策略、中期趋势跟踪策略和日内短期趋势跟踪策略。面对不同的市场情况,期货CTA 策略的理想情况是市场上涨的时候买多,市场下跌的时候卖空,达到市场上涨下跌都双向盈利目的。

其实广义的CTA策略的收入来源是多样化的,只不过目前市场上最熟悉的是利用策略赚取价差,往往以量化趋势跟踪作为了CTA策略的代名词。

目前大多数期货CTA策略比较适合趋势较明显的市场,但是期货CTA策略往往依据于极其复杂的统计模型和多策略叠加,所以一般的投资者比较难以选择以CTA策略为主的量化私募基金。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国浩视点|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税收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基金”或“合伙企业”)设立及投资的重要环节。一般而 言,合伙型基金可能在三个层面发生纳税义务:其一,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二,合伙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分配收益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三,管理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合伙企业分配绩效分成取得 的金融服务所得/权益投资所得发生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笔者试从合伙型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角度,对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管理人层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伙型基金的税收原则 在我国现行税法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体”地位,即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项下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是“先分”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59号文”)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分后税”的回复意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先分后税”并非“不分不税”,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收益不在合伙企业层面纳税,但应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合伙企业负有“先分”义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一、PE基金发起人的涉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资产转让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PE基金也不例外。这里的争议在于,PE基金发起人转让资产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考虑。 PE基金发起人所拥有的PE基金增值获利后,获得的收益会被记入损益表中,因此需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数额取决于所得税税率和应税收入。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发起人的类型和有关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实体,其所得税税率不同,但差别不大。PE基金产生的收益绝对数额不会太小,因此,PE基金发起人缴纳的所得税对其融资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阳光PE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形式。最初,信托也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其高额的手续费和税收等操作细节,在有限合伙制被立法认可后,信托形式的PE投资需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求。 (一)公司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公司制PE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而且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

监管,投资策略也可以更加灵活。比如: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计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中华人民国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不管PE基金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由于其性质是公司制的,所以肯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纳税的关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但由于PE基金是按项目计算,当出现企业财务亏损时,并不代表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还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进行差异调整,调整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的,还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及其所得税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于是,有限合伙制PE基金被国家立法认同。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国内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要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不管PE基金的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只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促进PE基金公平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度显然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PE基金快速发展中,有限合伙制PE基金发展迅猛。不过,如何尽可能发挥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还有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特别是合伙制的相关税收需要逐步完善。财

私募基金涉及的税种汇总

私募基金税收一览 企业上市与并购 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本文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对相关主体的纳税问题(仅探讨所得税与增值税,不涉及印花税等税种)进行简明分析,本文所称基金,限定为根据境内法成立的主体或契约关系。私募基金 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就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型基金,适用15%的税率。 合伙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层面均不存在所 得税。 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并非纳税主体,其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因其收入种类不同而存在 差异:

若为转让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调整范畴。 若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权、合伙份额为投资附加回购类型的交易结构,其实质为债性融资,存在被界定为贷款服务从而缴纳增值税的可能。 对于转让新三板股票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实践中税务部门是否将新三板股票视为金融商品,目前各地有不同操作,但倾向于将新三板股票视为有价证券类的金融商品。 私募基金投资者 所得税 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 1法人投资者 A股权转让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转让股权涉税事宜与公司型基金适用相同规则,但若该法人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转让股权满足源

泉扣缴的,参照下述“B 权益性投资所得”c、d进行。 B权益性投资所得 公司型基金的法人投资者,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a. 若投资者为居民企业,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b.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若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该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c. 若投资者为非居民企业,且其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从基金处取得的该等投资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则其从基金处取得的投资收益由基金按10%的税率实施源泉扣缴,缴纳预提所得税; 上述c的非居民企业若在香港、澳门设立,或其设立地政府与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与国内税 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模式及税务处理分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投资基金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证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本文不予详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一)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设立为下列三种形式: 1.公司型 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股东人数需受《公司法》限制),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同时,可另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基金公司的投融资运作。 2.有限合伙型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某项目的发起人先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

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人数上受《合伙企业法》二至五十个合伙人的限制。 3.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外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以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日益被采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该类型基金参与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相关主体 1.基金管理人 即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负责基金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融资、收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需要行政审批,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2.私募基金 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行私募基金不需经过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列相关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时需注明该基金属于公司型、有限合伙型或契约型。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开立相关证券账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一般为“基金管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税收政策解析

二、有限合伙基金层面的主要税收 1、利息及上市股权转让收入按利息或上市股权转让差价征收5%营业税。 2、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可用表格列示如下: 三、合伙人层面的主要税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一)基金普通合伙人(GP)的税收 在分析普通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的收入主要有三大类: 1、管理费等收入 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合伙人为公司的,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所得先分后税,合伙人为个人的不确定,如果按劳务(咨询)所得,如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因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收入额的多少征收20-40%的税收,所以最高需纳40%的个人所得税。 2、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如果行不通,则机构投资者在这块的税负还是很重的。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摘要: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本文主要介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私募基金深圳前海税收优惠

媒体相关报道 一、各地优惠政策大比拼阳光私募择木而栖 2012-1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随着阳光私募的日益发展壮大,各地地方政府为了争夺资源,纷纷打出税收优惠牌,吸引私募机构入驻,而阳光私募也是货比三家,希望找到税收最为优惠的地区落户。 上海一家大型阳光私募公司董事长日前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现在地方政府都在争取以更好的金融政策来吸引金融机构,不仅仅限于天津、深圳、北京和上海这些金融机构聚集的地区,中西部如西藏、重庆、武汉等地也开始打出力度较大的金融优惠政策,未来不排除会出现比上海浦东更好的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公司在密切关注各地金融政策,也有中西部地区的招商局和我们接触过,未来如果有比上海浦东更具吸引力的金融政策,搬迁注册地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对于阳光私募来说,现在的税收还是比较重。” 深圳另外一家阳光私募合伙人也表达了类似想法,不过他更为关注的是深圳前海。虽然前海目前具体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制订出来,但是他预计,前海此次的金融优惠政策力度应该不小,目前该公司几位合伙人已经达成一致,只要技术问题能解决,搬迁是迟早的事。“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公司目前为有限合伙形式,而前海公布的15%的税收优惠是针对公司制形式的阳光私募。现在公司正在和前海招商处相关人士积极接洽,寻找解决方案。”上述人士表示。 前海招商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每天都有很多阳光私募咨询,包括北京、上海以及深圳本地的公司,咨询最多的是税收问题,一次性奖励问题,公司组织形式以及办公要求等等。不过具体优惠政策还在商讨中,不少阳光私募仍在等待中。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各地金融优惠政策都不一样,从税收来看,上海采取营业税40%财政补贴。合伙制企业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人(LP),按利息、股息、红利等项目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津则是将13.5%的营业税全额返还;重庆则是营业税享受两免三减半(前两年全额补贴,后三年减半征收)的财政补贴,个税方面统一按照20%征收。 二、私募激励机制遇税负难题欲迁前海享受优惠政策 2012年11月21日01: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营业税扣掉5%,所得税再扣掉25%,员工工资的累进税率一般高达45%,在如此高的税负面前,私募所谓的灵活激励机制其实是泡了汤了。”正如深圳一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e15821023.html,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私募基金也是需要按规矩缴纳相应的税收的。虽说私募基金的队伍日益壮大,但有些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普及并不广泛。比如私募基金需要纳税吗,私募基金税的征收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从基金的税收内容展开,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税的相关内容。 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一、私募基金的税收种类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

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二、私募基金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形式。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基金管理团队出资设立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并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也会承诺按基金募集总额的1%~5%进行出资。基金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金出资,二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人与管理公司合二为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明确了合伙企业自身的税收管道效用,但在实践中还面临如下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缴纳 对自然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选择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 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依据收入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基金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方并不一致。 (二)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但是该法第一条又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于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收益并再次分配时,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实践中各地掌握尺度并不一致。 (三)对于回拨机制的税务处理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为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激励,通常约定当投资回报超过一定的优先回报率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例如,若基金的年收益率超过8%,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全部投资收益的20%)。实践中,基金投资的项目是分批逐渐退出的,如果先退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

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 —上 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 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缴纳种类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e15821023.html,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缴纳种类有哪些 在实践中,公司制私募基金和其他公司一样也需要依法交税。由于私募基金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相比较其他税务问题复杂,而且在其中有关于私募基金税务的政策模糊,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主要有哪些。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问题。 公司制私募基金税务问题 1、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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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XX) ——上 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 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 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梳理 作者: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李雪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费占基金成本的很大比例,因此,税收政策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注册地址的一个重要 考量。本文从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等层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解读,旨在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各地政策。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制度注: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一)基金层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模式。在合伙企业可以开设股东账户之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公司制的形式存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也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近年来,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合伙制为主,也有一些基金以契约制的形式存在。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表1)。表1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对于合伙 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2、3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因此,在基金层面,合 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缴纳所得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公司型相同。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纳税主体征税原则。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本身不存在实体,所以,基金层面不缴税。(二)管理人层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基金 管理人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两类。基金管理人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费、咨询费和超额投资收益等,所涉税负为增值税与所得税。表2 基金管理人税负注:以上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超额收 益分配所取得的收入,各个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方法不同,可能会对该收入的性质产生影响,若能体现投资收益的特征,则不缴纳增值税。(三)投资者层面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分 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类型。基金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等收入再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说明如表3:表3 投资者所得税税负自然人投资者如果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5-35%的累进税率,但合伙企业对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docx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概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公司制和合伙制是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政策基金的两种组织形式,导致了税收的差异性。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在第一种情况下,被投资公司所收回的一切股息、红利,不管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管理人在这里面的功能起到一个管理功能,因此都是免税的,若是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则要上缴20%的个人税费。第二种情况是以先税后分的原则进行操作,基金管理公司缴纳25%的所得税,税后按照合同规定和出资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公司投资人和基金公司可以免缴所得税,若以自然人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时投资人也要上缴20%的税费。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此种征税对象也主要来自于两方面:(1)股息、红利收入;(2)股权转让收入两方面。第一种情况与公司制私募股权相同,第二种情况则是采取了先分后税的方式进行的,先按照合同比例和投资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划分,对于公司型基金管理人则需要缴纳25%的税费,而对于其它合伙人则按照5%—35%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情况进行上缴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基金管理人员则要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人而言,公司投资人和合伙型投资人分别上缴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对自然人投资人的要求。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私募股权税收政策导致两者不均的税负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

在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的身上。公募和私募在股权方面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募股权的发展。 (二)对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关于附带收益的相关制度不明确,执行中存在困难所谓附带收益,就是指在投资收益中的份额不明确,不清晰,只是简单得给了一个范围(5%—30%),而20%也被普遍定为业内的附带收益。目前对基金管理人员的附带收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其收益不知如何分类,属于个人股息所得,还是属于服务型收费。同样合伙人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针对我国私募股权政策问题相关措施 通过不断改善,让私募和公募在税负方面相对公平,同时保证私募股权朝着规范、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不断缩小私募和公募基金税负方面的差异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私募股权政策不管是基金管理公司还是管理人、投资人,都需要根据股权和红利上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从国家层面来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私募股权发展,并且深化相关机构,促进产业升级的角度出发,私募股权在税负方面的压力较大,不利于其发展。虽然国家为了鼓励公募基金发展,减免了相关税负,因此与私募股权之间在税负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差异。因此,通过减少私募基金企业和管理人的税负,激励其下大力气发展私募股权,进而不断优化相关资源,扩宽融资渠道。 (二)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的附带收益附带收益的收取主要是明确其投资收益和服务型收益,分两部分执行。投资人一般会以让基

证券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 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 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 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 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 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

利收入。(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 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 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及历年真题集锦 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投资基金投资分析 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 所得税。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 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 [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

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18个左右的省级政府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市级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结合工商税务等政策,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珠海横琴、杭州基金小镇、咸宁贺胜金融小镇、西藏、新疆等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同时也考察了注入嘉兴南湖新区、杭州玉皇山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赣州南康地区等近些年热点特色地区。另,此次调研主要对象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政策依据、所得税优惠及返还政策、政策附件条件、商事登记便捷性、后续管理难度等。 1、北京地区 北 京 地 区 优 惠 政 策 主要文件《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等。 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税企业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

收政策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金 融备案需经金融办备案,目前接受备案申请,但审核较为严格且缓慢 2、上海地区上海

私募基金的税收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e15821023.html,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根据销售额计算,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金斧子财富:https://www.360docs.net/doc/2e15821023.html, 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销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交税是按照营改增【2016】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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