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17)上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

私募股权基金各模式下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
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3. 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型在基金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就同一笔所得缴纳所得税,所以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
(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机构的税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1.对合伙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税务政策简析

LP(投资人)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有限合伙) 基金 管理人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
标的公司A 标的公司B 标的公司C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各层面税收政策
基金层面税收:
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基金合同作为运作主体,不具有纳税 主体资格,所以基金层面没有税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及的税收 代扣代缴义务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实际中多由投资者个人进行申 报纳税。
(3)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免税。
四 、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1、案例基本背景:
西政创投(有限合伙)由西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GP )、其他法 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人设定投资期限为3年,投资 期内不分配,投资期满后一次分配清算。 (1)投资对象: 合伙企业目的是对高成长型企业投资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2)经营业务: 收入: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项目退出后获得投资收益。 支出:主要有GP管理报酬、托管费用、财务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会议费、工商 费用、股权交易费用等等。
定义
GP与其他投资人LP共 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再以该有限 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 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与 各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不设立一个单独的法 律主体对外投资,而是通 过信托计划或是基金合同 等契约形式募集资金,单 独核算并对外投资。取得 投资收益后,以基金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进行 分配。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各层面税收政策
投资人层面税收:
组织形式 收入类型 公司
增值税:无 企业所得税:无
私募股权基金 政策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汇总一、行业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是连接初创企业与长期投资者的投资中介。
这类基金在募集资金后,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私募股权基金的商业模式主要依赖于三大利源: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跟投投资收益。
二、政策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 税收政策:国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以鼓励长期投资和行业健康发展。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享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注册登记:政府简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登记流程,为基金的快速设立和运营提供了便利。
3. 投资范围:政策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更多参与新兴产业和领域的投资,进一步释放了行业的投资活力。
4. 跨境投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的跨境投资政策也得到放宽,便利了其参与国际市场的投资。
三、行业动态与展望根据最新的行业报告,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投资活跃度不断提升。
在政策的推动下,未来几年行业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四、具体政策引用与解读1. 《关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2.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门槛、基金规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管理人需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投资能力,确保其专业性和规范性。
投资者则需符合一定的财务和资质要求,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且风险可控。
3. 《关于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培育天使投资文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此举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4. 《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私募基金涉税政策及优惠政策

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增值税一般规定Is一般纳税人涉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税率:6%⑶销项税额=销售额/(1÷6%)*6%(4)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税率6%∕3%∕16%不等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税率:3%⑶应纳税额二销售额/(1+3%)*3%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二、增值税销项税Is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投资合伙制/契约制私募基金份额获得的持有收益(非保本类),不属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商品是指:外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o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注意:①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解读)②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契约制私募基金,不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私募基金也是需要按规矩缴纳相应的税收的。
虽说私募基金的队伍日益壮大,但有些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普及并不广泛。
比如私募基金需要纳税吗,私募基金税的征收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从基金的税收内容展开,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税的相关内容。
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一、私募基金的税收种类(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
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二、私募基金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前言在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然而,在这两个基金类型中,它们的税收政策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政策对于基金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收益和风险。
本文将就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是一种由限定人数的投资者组成的基金,通常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管理。
在税收层面上,私募基金享受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这些税收政策可能包括如下几点:1.延迟纳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只在出售时才需要纳税,而不是每年都需要缴纳。
这使得他们能够将资金在基金中保持更长时间,从而实现更大的复利效应。
2.资本利得税优惠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的资本利得通常以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运营方式使得投资者的资本利得被视为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交易。
3.股权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私募基金通常通过投资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
针对股权投资,一些国家可能采取了一些税收政策,如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提供税收减免或豁免。
三、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募基金是一种向广大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由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管理。
相对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通常更加简单和透明,政策适用于投资者整体。
1.纳税年度公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需要每年按照自己的投资收益纳税。
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像私募基金投资者那样推迟纳税,需要每年提前准备好足够的资金用于纳税。
2.分红税公募基金的分红收入通常会面临一定的纳税,而这一税收通常由基金公司在代扣代缴的形式下自动扣除,并在投资者获得分红时进行申报。
3.交易税公募基金的交易行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交易税的调整,这一税收通常是由基金公司在交易时代扣代缴。
四、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差异的影响和挑战上述对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了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的基金,是一种替代性投资方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日益完善,与政策密切相关。
而税收政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问题之一,下面我们就来浅析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类型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的征税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属于“非法人实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所得将依照所得项目交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特殊纳税政策,我国还发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一定额度内予以免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以投资者个人名义计算,并以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对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对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年终结算。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个人所得税赋予了相应的征收政策,但相较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征收税率较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交易过程中还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金融交易和合同文件课征的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应税的交易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方面,针对不同的交易行为和收益类型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以往,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相对合理,能够比较好地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权益,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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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XX)——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KK〕5号,自20KK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KK]9号,自20KK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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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自2009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自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0号》,自2010年8月9日实施)。
二、上海市(一)适用条件: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该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三、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一)适用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一)适用条件: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番禺1.适用条件: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优惠政策:(1)落户奖励:①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