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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 政策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 政策汇总

私募股权基金政策汇总一、行业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是连接初创企业与长期投资者的投资中介。

这类基金在募集资金后,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私募股权基金的商业模式主要依赖于三大利源:管理费、业绩报酬以及跟投投资收益。

二、政策影响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 税收政策:国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以鼓励长期投资和行业健康发展。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可能享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 注册登记:政府简化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登记流程,为基金的快速设立和运营提供了便利。

3. 投资范围:政策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更多参与新兴产业和领域的投资,进一步释放了行业的投资活力。

4. 跨境投资: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私募股权基金的跨境投资政策也得到放宽,便利了其参与国际市场的投资。

三、行业动态与展望根据最新的行业报告,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投资活跃度不断提升。

在政策的推动下,未来几年行业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四、具体政策引用与解读1. 《关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2.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资格、投资者门槛、基金规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管理人需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经验和投资能力,确保其专业性和规范性。

投资者则需符合一定的财务和资质要求,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且风险可控。

3. 《关于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培育天使投资文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为初创期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此举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4. 《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私募基金涉税政策及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涉税政策及优惠政策

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增值税一般规定Is一般纳税人涉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税率:6%⑶销项税额=销售额/(1÷6%)*6%(4)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税率6%∕3%∕16%不等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税率:3%⑶应纳税额二销售额/(1+3%)*3%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二、增值税销项税Is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投资合伙制/契约制私募基金份额获得的持有收益(非保本类),不属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商品是指:外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o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注意:①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解读)②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契约制私募基金,不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私募基金也是需要按规矩缴纳相应的税收的。

虽说私募基金的队伍日益壮大,但有些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普及并不广泛。

比如私募基金需要纳税吗,私募基金税的征收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从基金的税收内容展开,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税的相关内容。

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一、私募基金的税收种类(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

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二、私募基金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前言在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然而,在这两个基金类型中,它们的税收政策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政策对于基金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收益和风险。

本文将就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是一种由限定人数的投资者组成的基金,通常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管理。

在税收层面上,私募基金享受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这些税收政策可能包括如下几点:1.延迟纳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只在出售时才需要纳税,而不是每年都需要缴纳。

这使得他们能够将资金在基金中保持更长时间,从而实现更大的复利效应。

2.资本利得税优惠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的资本利得通常以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运营方式使得投资者的资本利得被视为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交易。

3.股权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私募基金通常通过投资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

针对股权投资,一些国家可能采取了一些税收政策,如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提供税收减免或豁免。

三、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募基金是一种向广大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由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管理。

相对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通常更加简单和透明,政策适用于投资者整体。

1.纳税年度公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需要每年按照自己的投资收益纳税。

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像私募基金投资者那样推迟纳税,需要每年提前准备好足够的资金用于纳税。

2.分红税公募基金的分红收入通常会面临一定的纳税,而这一税收通常由基金公司在代扣代缴的形式下自动扣除,并在投资者获得分红时进行申报。

3.交易税公募基金的交易行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交易税的调整,这一税收通常是由基金公司在交易时代扣代缴。

四、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差异的影响和挑战上述对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了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摘要: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

本文主要介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

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一、税收政策1. 增值税 (VAT)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缴纳。

但是,若该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完成税额的10%可以全额抵免。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股份转让所得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应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CIT)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纳税。

具体的征税方式是根据所得额计算税率,逐级递增。

若该基金持有的股份超过12个月,其所得额将按照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评估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价值和基金投资人的收益。

因此,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都是至关重要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评估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准则》和《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合法和真实性。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信息申报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涉及金融投资的机构,其对外披露及信息申报情况备受关注。

为避免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透明现象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规范信息披露和申报工作,确保投资人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组合情况。

1. 投资者透明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者的认购和持有情况是非常关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管理和决策时,应当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并保证投资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信息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规范化格式,并公布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上。

此外,基金管理人也应当积极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及时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

3. 监管机构申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税务报告和社保报告等必要申报信息,以便于监管部门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私募基金,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受到市场环境和投资策略的影响,税收政策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了解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私募基金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特定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可能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

比如,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债券投资,为国家和地方的融资提供支持。

对于所得税,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优惠政策。

如果私募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其投资额的 70%可以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有利于引导私募基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

另外,在一些地区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可能享受到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例如,某些特定的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为了吸引私募基金入驻,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等。

还有,对于创业投资基金,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税收支持。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税收征管方面,私募基金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比如,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时间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合理安排收益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税收负担。

此外,对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潜在的优惠政策。

比如,在一些地区,对于高层次金融人才可能会给予个人所得税的奖励或补贴。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 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
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政策优惠: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监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资产管理人备案等政策,以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成本和风险。

2.市场准入:国家放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注册登记等程序,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管理。

3.融资支持: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例如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帮助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和扩大规模。

4.人才引进:国家鼓励引进和培养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业院校和资格认证等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业认可度。

5.监管规范:国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家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旨在推动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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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20XX)——上原创:西政资本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第二部分:华南地区篇(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第三部分:华东地区篇(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第四部分:华中地区篇(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第五部分:西南地区篇(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第六部分:西北地区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甘肃省)第七部分:华北地区篇(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第八部分:东北地区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第一部分北上广深篇一、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一)适用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给予股权基金有关人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KK〕5号,自20KK年1月19日起实施)。

2.《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KK]9号,自20KK年4月15日起实施)。

北京—海淀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限于投资未上市企业,且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②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③资信良好并由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④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首期出资应在企业注册登记前缴纳,且企业实收资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⑤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到位;⑥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⑦此前未获得过相关补助。

2.优惠政策:①落户奖励: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

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其中: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资金补助: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补助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补助80万元人民币。

第一笔业务投资于海淀区以外企业:按上述补助标准70%的额度申请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补助后又投资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的,可以按上述补助标准30%的额度再次申请。

3.政策依据:《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KK〕10号》,自20KK年8月9日实施)。

二、上海市(一)适用条件: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限于货币出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KK〕10号)。

该通知自20KK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6月2日,该文已失效,内容仅做思路指引)。

说明:根据所收集的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上海全市的金融类企业基本无法注册,所以相关优惠政策对拟新设企业无法适用(仅针对之前已注册成立的私募基金适用)。

三、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一)适用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并按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KK〕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备注:根据财税〔20XX〕116号文,合伙制企业投资中小高新也可以抵税)。

4.落户奖励: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XX〕5号,自20XX年2月17日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一)适用条件:在南沙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KK〕159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落户奖励:①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75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房的,每年按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每年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在其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高管奖励: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三)政策依据:《南沙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发文为准)。

广州--番禺1.适用条件: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办理相应的各类备案、登记,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质。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③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实到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2.优惠政策:(1)落户奖励:①对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的,则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及上述标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实到募集资金规模为准,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管理资金的0.5%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③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际租金前3年全免、后2年减半的补贴,但单位面积租金不超过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办公用房参考价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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