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获取资本、并购重组、产业升级、企业价值管理等渠道之一。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围绕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1. 利润分成税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就是利润分成税。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将其资金出资给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利润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
不过在具体征税时,涉及到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稍有不同。
目前,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太明确,通常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征税处理。
2. 持续投资激励政策对于长期持续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我国还有一些激励政策。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对于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一定时间的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3. 合伙企业所得税除了利润分成税以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税率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所得额缴纳的一种税款。
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不断完善中,以满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需求。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同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2. 资本利得税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资本利得税也是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税收政策。
持有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利润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减轻相应的税负。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种主要组织形式。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一组合伙人组成的,每个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权。
合伙人对基金的损失仅限于其出资额。
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一种由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企业形式。
在公司制中,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不直接参与基金的经营和管理,仅以股东身份享有基金带来的收益。
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有其特点。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两种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展开讨论。
我们来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在中国的税收政策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
这意味着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需要就其投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部分一般以分配方式返回给合伙人,而不纳税于基金本身。
这使得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优势,能够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规避税收风险,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在实际操作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和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管理和税收方面相对更加规范和受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和优势,对其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针对两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也应该在税收政策上加以差异化的待遇,以满足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需求。
对于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者来说,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对于成熟期基金,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既鼓励其合规合法的运作,又防范其滥用税收政策来规避税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化待遇有助于促进其健康的发展。
对于合伙制和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应该在税收政策上加以差异化的待遇,并充分考虑其特点和优势,为其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政策,以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和健康成长。
私募基金涉税政策及优惠政策

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增值税一般规定Is一般纳税人涉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税率:6%⑶销项税额=销售额/(1÷6%)*6%(4)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税率6%∕3%∕16%不等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1)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2)税率:3%⑶应纳税额二销售额/(1+3%)*3%3、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二、增值税销项税Is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投资合伙制/契约制私募基金份额获得的持有收益(非保本类),不属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金融商品是指:外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o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注意:①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解读)②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基金是指公募基金、契约制私募基金,不包括合伙制私募基金。
细说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

总 局 后 来 出 台 的 两 个 文 件 中 :一 是 分 后 税 ” ,所 分 的 并 不 是 “ 益 ” , 收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于 合 伙企 而是 “ 基 ” 。按 照分 “ 基 ”的原 税 税
业 合伙 人所得 税 问题 的通知 ( 税 则 ,只要 在 合伙 企业环 节有 应纳 税所 财
合 伙 企 业 虽不 是 纳 税 主 体 ,但
必 须 作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核 算 主 体 ,在 核 到 合 伙 人 ,然 后 由合 伙 人 为 其 缴 税 。
时 ,并未 充分 考虑 合伙企 业纳 税的 细 算 出 应 纳 税 所 得 后 , 将 “ 基 ” 分 配 税
第 6 的 落 实 , 主 要 体 现 在 国 家 税 务 因 此 , 中 国 目前 针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 条 先
定 ,由合伙 人分 别缴 纳所得 税 。”这 得 生产 经营所 得和 其他 所得 ,无 论是
就 宣 告 了 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不 缴 纳 所 得 否 向合 伙人 分配 ,都 应对合 伙人 征收
税 ,从而避 免 了合伙 企业和 合伙 人都 所得税 。
需 要缴 纳 所得 税 的 “ 重 征 税 ” 题 。 双 问 但 在2 0 年 3 修 订 《 得 税 法 》 07 月 所 节 及问题 ,因此 ,对 《 伙企 业法 》 合
[ 0 8 19 ),另一个 是财政部 、 20] 5号
得 ,合 伙 人 即 需 为 合 伙 企 业 缴 税 。 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样 ,即 使 是 合 伙 企 业 将 利 润 留 成 下 来
合伙 企业投 资 者征收 个人 所得税 的规 不 分 配 ,合 伙 人 也 应 当 缴 税 , 以 避 免 定》( 财税[ 0 11 。 2 09 号) 0 合伙 企业本身成为避税工具 。
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中,私募基金也是需要按规矩缴纳相应的税收的。
虽说私募基金的队伍日益壮大,但有些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普及并不广泛。
比如私募基金需要纳税吗,私募基金税的征收内容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从基金的税收内容展开,为大家介绍私募基金税的相关内容。
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一、私募基金的税收种类(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
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二、私募基金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前言在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被广泛应用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然而,在这两个基金类型中,它们的税收政策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政策对于基金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收益和风险。
本文将就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私募基金是一种由限定人数的投资者组成的基金,通常由一家或少数几家机构管理。
在税收层面上,私募基金享受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这些税收政策可能包括如下几点:1.延迟纳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只在出售时才需要纳税,而不是每年都需要缴纳。
这使得他们能够将资金在基金中保持更长时间,从而实现更大的复利效应。
2.资本利得税优惠在私募基金中,投资者的资本利得通常以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的运营方式使得投资者的资本利得被视为长期投资而不是短期交易。
3.股权投资相关税收政策私募基金通常通过投资股权来实现资本增值。
针对股权投资,一些国家可能采取了一些税收政策,如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提供税收减免或豁免。
三、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公募基金是一种向广大公众募集资金的基金,由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管理。
相对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通常更加简单和透明,政策适用于投资者整体。
1.纳税年度公募基金的投资者通常需要每年按照自己的投资收益纳税。
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像私募基金投资者那样推迟纳税,需要每年提前准备好足够的资金用于纳税。
2.分红税公募基金的分红收入通常会面临一定的纳税,而这一税收通常由基金公司在代扣代缴的形式下自动扣除,并在投资者获得分红时进行申报。
3.交易税公募基金的交易行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交易税的调整,这一税收通常是由基金公司在交易时代扣代缴。
四、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差异的影响和挑战上述对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税收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了一定的优势和特殊待遇。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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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一览摘要:相比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大的特征是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其本质上还是合伙企业。
本文主要介绍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层面税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主要规定为: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你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59号文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行的是“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在基金层面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二、合伙人层面征收所得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并非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而有关其所得税问题主要考虑其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收入时的税务处理。
在分析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注意区分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
合伙人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会不同。
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则两大类:(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部分地方法规规定很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其实是不区分这两类收入类型的,并且在税率上有所突破。
1、天津市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应当说,天津的政策在84号文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突破:即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2、北京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北京的上述政策虽然从表述上与天津略有不同,但从实质上则基本完全一致,即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均可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上海市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之下,上海则略显保守,上述规定应该说完全是在前述国家政策的范围内做出的,没有任何突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收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
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个人投资者税负过重《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即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规定,5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都要缴纳35%的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虽然不实行双重征税,但实际上承担的税负仍然过重。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再采取公司形式作管理人的,双重税负不可避免。
尽管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统一适用20%税率的规定,但至少目前并未得到更高层面的认可,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但由于有限合伙制PE基金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PE基金并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
反观实践中,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很多对象也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做的同样的事,政府部门不应厚此薄彼,区分对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颁布针对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有限合伙制PE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五、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简单对比(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无需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税。
如果投资一家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其通过基金从事创业投资的收益虽然需要在基金环节缴税,但基金将税后收益分配给这类投资者时即可作为“免税收入”。
可见,对这些有纳税义务的机构投资者而言,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其投资于公司型基金或是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实际上是相当的。
如果考虑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享受所得税抵扣,投资者最终承担的税负反而会较低。
因此,机构投资者更适合于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二)个人投资者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其从基金分得的利润如果在特定地区比如天津、北京等,能统一适用20%的税率,其税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相比于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承担40%的总税负,还是要划算得多。
如果个人投资者从有限合伙制基金分得的利润,按“工商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边际税率过高,年所得超过5万元即需按35%缴税,税收优势并不明显。
相比之下,当考虑到公司制基金能够在基金环节享受所得税抵扣因素后,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低于投资于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
(三)其他投资者这里的其他投资者,主要是指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之类的免税主体而言,由于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能多多少少需要承担一些税负(除非所投资创业基金申请到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足够用于抵扣全部应纳税所得),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按有限合伙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更加适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