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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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大纲

刑事诉讼法大纲

刑事诉讼法绪论●中国历史上崇尚“礼治”、“人治”舍礼何以治之?君临天下同时尚法、重法:《法经》、《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等。

●20世纪初西风东渐;●建国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法——基本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对犯罪的惩处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学——以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刑事诉讼一、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中国古代将诉讼称为“狱”、“讼”,争曲直于官府。

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现代:诉——告诉、告发、控告;讼——争论、争辩含过程、程序、手续之意,进一步演化为诉讼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嫌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特征1、刑事诉讼是国家实施统治权的表现之一(行使国家刑罚权)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5、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三)刑事诉讼的理念1、实体正义——保障无辜、惩罚犯罪、罪刑相适应。

2、程序正义——侦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程序正义§2 刑事诉讼法一、概念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规范。

它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基本法,是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也就是所有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狭义的刑事诉讼法)3、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诉法、行诉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有关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两高)、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行政解释(行政法规、规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的。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4、有关法律解释。一是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最重要的有;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重要的法律解释有: 重要的法律解释有:
(1)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1998年 29日公布的《 日公布的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 1999年 18日公布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日公布的《 (2)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其他 解释 (3)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1998年 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日公布的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 定》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 2 3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的基本目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如何实现的
通过惩罚犯罪, 通过惩罚犯罪,保障一般社会 大众的人权
刑诉如何 保障人权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刑诉中尤其要保障犯罪嫌疑 刑诉中尤其要保障犯罪嫌疑 尤其 人、被告人的人权
1 保证准确、 保证准确、及 时查明犯罪事 实,正确应用 法律, 法律,惩罚犯 罪分子 2 保障无罪的人 不受刑事追究 3 教育公民自觉 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积 极同犯罪行为 作斗争 4
维护法制, 维护法制,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 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 行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法院 公-检-法 法院 立案、审判、执行 立案、审判、 立案、侦查、起诉、 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 审判、执行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强制措施
6
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分);拘留和报请批捕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1分);拘传的程序(2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2分)
附带民诉
1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1分)
期间、送达
0
立案
0
侦查程序
10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1分);补充侦查(1分);技术侦查(2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2分);询问被害人的程序(2分);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2分)
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绪论
一、命题的重点(表-1)
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
2012年
(1)证据制度;(2)刑事诉讼法概述;(3)特别程序;(4)侦查程序
2011年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刑事诉讼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俗称“打官司”。

诉:“告也”,言语斥责,告诉、告发、控告;讼:“争也”,言之于公,争辩是非曲直。

所谓诉讼,是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法官解决原告、被告双方争讼的活动。

人类解决社会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如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诉讼也就是司法途径,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纠纷最后一种手段,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根据实体问题的不同和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王家兄弟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劝李家: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评析】王家兄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家成员的个体民事权利,还扰乱和破坏了村庄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的犯罪。

李家大哥主张“以牙还牙“是不当的。

他要采取的是一种“私力救济“的办法,由于受害人无法避免偏见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所以这种解决冲突的手段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令被报复者接受,容易带来新的冲突,反而具有社会破坏性,更有可能因此而构成新的的犯罪。

村干部的建议出于维护安定,有一定的道理,但混淆了两种法律关系和两种诉讼的性质。

霸占水源、侵害李家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而应加以赔偿等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循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同时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民事权利也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协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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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总论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其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进行惩罚,因此,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的一个方面。

但是惩罚犯罪只是刑事诉讼目的的一个方面,刑事诉讼目的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保障人权。

人权被认为是当代国际社会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和政治道德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标杆。

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二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

三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应把二者妥善的加以协调,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各种社会公正中,司法公正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是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主要是:①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③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

④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⑤审前程序尽量透明,审判程序公开。

⑥在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剧中审判。

⑦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其具体要求是:①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根据证据准确的加以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②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③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事实上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方面进行处理。

④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⑤已失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

⑥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由此可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价值。

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会是公正的。

但是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程序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只满足于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要进一步认真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

程序的第二个价值在于它的独立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附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存在,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一种重要内容。

程序的独立价值也体现在它的终局性上,诉讼虽然努力追求实体公正,但不能没完没了,否则,既影响效率更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

另外,程序独立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上。

如果程序不公,即使结果公正,有时当事人扔不理解,不接受而导致上诉、申诉;相反,如果程序公正,实体处理略有缺憾,也可能当事人采取理解、容忍的态度而息诉。

但是如果实体处理发生严重不公,即使程序公正,也无法或难以平息当事人心灵上的不平而必然继续寻求种种纠错的方法。

我们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的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从轻程序优先的原则,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刑诉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它们的关系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理念。

控诉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立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控诉职能主要有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

控审分离也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机关或个人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动性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也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

在刑诉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在程序和实体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辩护职能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

在现代刑诉中,不仅要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双方应当诉讼地位平等的相对抗,这是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

它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

为了保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

4、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或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四、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08简述)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它的特点是: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②审判以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论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09简述)它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①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集法官一身,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②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诉的客体。

③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④它与野蛮的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一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所实行。

纯粹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①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可以证明的方法。

③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为标志。

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已被打破,诉讼中一般采取变更原则,运行控诉方撤回起诉。

德国还吸收了交叉询问制度。

在职权主义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职能分立,相互制约,以保障实现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4、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特征为:①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不过美国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的内容。

②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③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允许控辩双方进行辩诉交易。

④采起诉人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⑤实行陪审团制度,有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二、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1、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

这种审判制度称为神示裁判制度。

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是神示裁判制度下的本质特性,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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