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中院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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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4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当事人】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当事人-个人】张邦青【当事人-公司】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某某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简国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某某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简国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某某良简国斌【代理律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邦青【本院观点】首先,张邦青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现金工资发放视频、增宝大家庭群群聊截图、焊接交流群群聊截图、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财务、焊接班组长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服、打卡、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焊接班组长许金伟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邦青于2020年5月7日起开始在增宝机械公司工作,由增宝机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接受增宝机械公司安排与管理,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张邦青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现金工资发放视频、增宝大家庭群群聊截图、焊接交流群群聊截图、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财务、焊接班组长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服、打卡、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焊接班组长许金伟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邦青于2020年5月7日起开始在增宝机械公司工作,由增宝机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接受增宝机械公司安排与管理,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作者:田启亮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5期在“5.15”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向社会公布了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起各方警醒,防范和抵制经济诈骗范围行为。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一、黑客叶某网上盗刷银行卡案2013年7月,多家商业银行连续发生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涉案客户近千名,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引起广泛社会影响。

公安部经侦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全力侦办。

经深入排查,一个以叶某为首的特大黑客网络攻击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犯罪网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叶某自编多个黑客软件,先从各大网站窃取用户电子邮箱和登陆密码,并自动筛选密码为6位数字的邮箱(银行登录密码和取款密码一般为6位数字);又用黑客技术攻击某招聘网站,窃取与前述邮箱所对应的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息;再在各商业银行网银或手机银行登陆界面,用前述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登陆,登陆成功的即自动提取帐号、余额等信息,从而完成了对银行卡信息“四大件”(帐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登录密码)的收集。

二是网上中介人员层层转卖叶某窃取的大量银行卡信息。

三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银行网上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支付漏洞,行内称“通道”,用叶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大肆盗刷或转账牟利。

201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抓捕行动,抓获叶某、谭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Il台、POS机13台及大批涉案物品。

在主犯叶某的电脑中查获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其中“四大件”齐全可以直接网上盗刷的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亿余元。

另外查获8个使用“易语言”编写的批处理软件和手机木马黑客软件。

警方提示:该系列案件犯罪手法新颖,所有作案过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对金融秩序、银行卡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银密码或手机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应与电子邮箱密码等常用信息区别设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这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关键词】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

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案情简介】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

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

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第09期1、阜阳邢丙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邢丙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1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邢丙军等不服上诉。

2019年3月,阜阳中院经二审宣判,除一名上诉人因检举立功被改判以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2、宿州史大卡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史大卡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7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史大卡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10月,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蚌埠马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连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5万元。

其他20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

后马连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6月,蚌埠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合肥陆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5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陆小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2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其余15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后陆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8月,合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判涉黑案件现场。

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了我省办理的10个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可以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黑恶性质组织和其背后“保护伞”“关系网”的违法犯罪特点,其中,后3起为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01-01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

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

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

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

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

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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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中院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2014年04月30日10:14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韩成成[导读]4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3-2014年合肥市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据统计,2013年,合肥法院系统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约2500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173件。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企业拖欠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

合肥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1、航空公司机长也享有依法辞职的权利(吴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03年7月,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该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吴某应在该公司一直服务至退休止。

在服务期内,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该航空公司赔偿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吴某经过多年培训和飞行,逐渐成长为一名机长。

2012年9月,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三十日向中国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中国某航空公司亦要求吴某返还其巨额的培训费用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等。

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依法判决支持了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同时也判令吴某支付了某航空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

【法官点评】人们常说21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

各个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尤其是对高端技术性人才的争夺正愈演愈烈。

飞行员是掌握了高端飞行技能的稀缺人才,各航空公司基于培养引进飞行员所花费的巨额成本,都想方设法留住在职的飞行员。

因而,飞行员辞职难的问题也被有关媒体称之为“飞行员辞职困局”。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剥夺任何劳动者的该项权利。

本案最终判决准许吴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令吴某就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补偿,为解决类似飞行员辞职争议案件提供了成功的司法范例。

2、企业高管的提成收入用人单位应依约支付(俞某某诉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11年1月,俞某与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聘请俞某为其上海分支机构总经理,负责开拓上海的蛋糕产品市场,双方除约定了俞某的基本工资外,还约定按俞某的实际销售额给予3%的提成。

合同签订后,俞某着手成立上海分支机构并在上海销售蛋糕产品等。

2011年12月,俞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予以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月,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其30余万元销售提成等。

案经劳动仲裁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蛋糕公司最终承担了俞某20余万元的销售提成款。

【法官点评】近年来,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销售提成问题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

销售提成款一般是指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外,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

由于销售提成款的特殊属性,劳动者通常需要对实际销售业绩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常常假借各种理由克扣提成款。

本案当中,俞某某在诉讼中,对于证明销售成果的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很多证据还进行了公证,能够反映其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对于劳动者最终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起到了重要作用。

3、侵权造成工伤第三人赔偿不到位职工可要求工伤赔偿(徐某某诉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工伤赔偿案)【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8日,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职工徐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随后徐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判决肇事人等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责任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徐某某只获得赔偿款48000元。

与此同时,徐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

徐某某遂又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

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费用。

鉴于徐某某两次诉讼中,有关费用存在重合,故该公司应支付费用可扣除徐某某从侵权诉讼中已获赔款,最终判令该公司向徐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7937元。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当中,徐某某因工致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当比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徐某某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徐某某虽先提起第三人侵权之诉,但一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徐某某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从而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诉庐江县某康复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陈某某系执业医生,2006年7月开始在庐江县某康复医院工作。

2012年8月3日,康复医院以陈某某于7月份旷工5天为由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康复医院不服裁决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康复医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陈某某赔偿金75600元。

二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康复医院提供的2012年7月份的电子考勤表和工资表能反映出陈某某该月有24天在上班、实际加班4天,并已足额领取了该月的工资、奖金和加班费,不能证明陈某某存在旷工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提供了专门的保障,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当中,康复医院以陈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证据却不能陈某某存在旷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就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用人单位应保持女职工“三期”期间原有薪酬不变(王某某诉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追讨劳动报酬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于2010年2月受聘到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合肥办事处工作。

2011年4月,王某某怀孕,于12月生育。

2012年5月,公司要求王某某改到上海市青浦区的工作地点报到。

王某某未报到,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报酬标准等发生争议。

双方经过经劳动仲裁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某每月应得工资总额5000元,王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亦应享受原有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要求降低工资标准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判决,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王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工资及产前检查费、生产费。

【法官点评】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承担着生育哺幼的社会职能。

因此,法律法规始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本案判决纠正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三期”女职工合理薪酬待遇的错误行为,解决了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面临的特殊困难,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司法审判对女性的尊重和关爱。

6、企业整体出租后对承租人雇佣人员应承担劳动法律责任(长丰县某建材厂诉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案情简介】夏某等三人作为承租方共同承包长丰县某建材厂,对外仍然以建材厂的名义经营。

夏某又招用胡某在建材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胡某遂以长丰县某建材厂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建材厂不服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厂早已整体出租给夏某等三人,且夏某等合伙人也表示愿意承担胡某的工资,因此建材厂不是实际的用工主体,其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胡某与建材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厂应支付胡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补办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后,建材厂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长丰县某建材厂虽然将该厂整体承包给了夏某等三人经营,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承包协议的效力只限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

由于承租方对外仍然以长丰县某建材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长丰县某建材厂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夏某等三人,应由长丰县某建材厂作为适格的用工主体承担用工责任,法院的判决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合肥某厨具公司诉杨某不支付双倍工资案)【案情简介】杨某于2011年10月入职合肥某厨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9日杨某离开该公司。

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厨具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仲裁裁决做出后,某厨具公司不服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与杨某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载明杨某月工资为2300元,工作期限两年,其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该《备忘录》具备部分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公司不须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备忘录》是在杨某离职后签订,不能认为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厨具公司应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合肥某厨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厨具公司一直未与职工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杨某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虽有部分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但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故两级法院均认定该《备忘录》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彭某诉合肥某橡塑公司支付加班费案)【案情简介】彭某于2011年2月进入合肥某橡塑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

实际工作期间彭某每天工作时间10.75个小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2.75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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