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符合标准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况下,应当强制报废。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因车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的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为12年;租赁载客汽车为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为15年等。
对于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虽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但如果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同时,如果这类车辆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则需要每年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
此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也是政策的一部分。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时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
具体来说,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包括多种车型)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
其他类型的报废车辆也有相应的补贴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时间、地
区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了解2024年车辆报废政策时,建议关注相关部门的官方消息或咨询当地车管所等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20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 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xx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xx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六)专用校车使用xx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xx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xx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xx 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xx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xx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xx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xx年,其他摩托车使用xx年。
汽车报废标准

汽车报废标准根据我国汽车报废标准,汽车的报废年限是指车辆使用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需要进行强制报废处理。
目前,我国汽车报废标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按照使用年限计算,一类是按照行驶里程计算。
按照使用年限计算,轻型、中型和重型汽车的报废年限分别为15年、20年和30年。
这是基于车辆年龄的考量,主要是考虑到车辆的磨损和老化程度,以确保行车安全和环保性。
按照行驶里程计算,轻型和中型汽车的报废里程分别为60万公里和80万公里。
这是考虑到车辆行驶距离的累加导致零部件磨损加剧,影响行车安全和环保性。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其中,报废车辆的核销、注销和数据备案需要按照国家编制的报废车辆核销规定执行。
报废车辆可选择将其交于具有资质的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确保废旧材料得到合理回收利用、有害物质得到安全处理。
同时,对于报废车辆主要部件和零部件的销毁、回收和利用也需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汽车报废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和更新我国汽车库存,促进行业发展,提升行驶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
通过淘汰老旧车辆,可以减少废气排放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车辆的绿色环保更新。
然而,目前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比如,标准的年限和里程规定相对较长,不够紧跟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而一些老年驾驶员由于驾龄久、经验丰富,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能力较强,因此可以适当延长他们车辆使用年限。
此外,对于报废车辆的安全、环保处置和回收利用环节还需要加强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废旧物料得到有效处理。
总结而言,汽车报废标准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和环保性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用于引导和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相信我国的汽车报废标准会不断完善和更新,更好地满足社会和消费者的需求。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 年;(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 年;(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
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车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机动车的使用年限通常为15年。
超过车龄限制的机动车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2. 技术状况标准: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要求。
例如,车辆的发动机、排放系统、刹车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必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如果车辆经常出现故障或无法通过车辆技术检测,可能会被判定为不符合技术状况标准,需要强制报废。
3. 车辆事故标准:机动车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身变形或关键部件受损,可能会被判定为不具备安全性,并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4. 环保标准:机动车的尾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如果车辆的排放超过规定限值,可能会被判定为不符合环保标准,需要进行强制报废。
5. 使用期限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的营运期限通常为10年。
如果车辆超过营运期限,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使用期限标准,需要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并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
因此,在了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时,应参考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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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color=#000000]交车字[2001]61号局机关各单位,各交通支、大队: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报废工作的管理力度,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报废更新的通告》,现将执行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
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
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
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达到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3、载货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但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年限为8年。
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每年检验1次。
4、轻型出租汽车、7座(含)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5年,排气量小于1升的出租小轿车使用年限为6年,其它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
19座以上出租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其它出租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5、小公共汽车使用年限为6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2000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6用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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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报废标准的通告(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为加强对在用汽车的管理,使车属单位和车主了解国家有关汽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进程。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公布如下: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二、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三、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四、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六、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位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
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O年十二月十八日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旅游客运”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10年;强制报废年限:20年。
如何办理报废手续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根据公安部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车辆到了报废期,有些车主嫌报废吃亏,抱着侥幸心理开着报废车继续行驶,有的人将报废车转卖或转借,或者把车辆零件拆开私自买卖。
其实如果车辆不及时报废,会有很多潜在的隐患。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此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