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借款合同的形成和单笔借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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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

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

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借据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一种借贷凭证,它记录了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

借据作为法律文件,在银行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借据的形式、内容要素、法律效力以及借款人权益保护。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借据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不受形式限制。

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提供书面形式的借据,同时也有一些银行提供电子数据形式的借据。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明确约定的要素,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借据的内容要素借据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要素:借款人和银行的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各方签字、盖章等必要的信息。

这些要素除了作为借据书的有效构成要素外,也为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在借贷关系中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

三、借据的法律效力借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一旦借据生效,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同时,银行也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据作为一种法律依据,对于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借款人权益保护作为借款人,借据书对其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借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确保了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等信息,有效地防止了银行在借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借据的存在也为借款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银行出现违约行为,借据可以作为借款人举证的重要证据。

此外,借据书的受让权也是借款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据书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有权利将借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借款人可以通过将借据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来实现资金的回收,提高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借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银行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5)(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5)(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9)第三章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10)(一)贷款申请 (10)(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10)(三)银团贷款 (13)(四)禁止情形 (13)(五)起草、审查、修改及签订贷款合同 (13)第四章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6)第五章贷款合同的履行 (27)(一)提款 (27)(二)还款 (28)第六章贷款合同的补充、变更 (28)第七章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28)(一)贷款合同的展期 (28)(二)贷款的借新还旧 (29)(三)贷款的收回再贷 (30)第八章贷后的风险管理 (30)(一)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30)(二)贷后对于借款人的监管、检查、监测 (31)(三)贷款风险预警 (32)(四)贷款的债权保全 (32)(五)不良贷款的处理 (34)第一章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当事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当事人-个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庆文【代理律所】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衡;赵修权;朱晓艳【本院观点】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衡与赵修权、朱晓艳之间就案涉1700000元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衡与赵修权、朱晓艳之间就案涉1700000元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本案中,张衡主张赵修权、朱晓艳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其借款1700000元,但经审查,虽张衡提供了2014年10月10日通过转账方式借给赵修权589000元的证据,并未提供其他债权凭证,虽赵修权、朱晓艳不否认该589000元是向张衡借款的事实,但主张其子赵岩于2017年1月26日转账给张衡500000元,余款以现金方式还清。

在双方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赵修权、朱晓艳在2015年2月10日前对张衡所负债务数额、偿还数额的情况下,张衡主张赵修权、朱晓艳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于2015年2月10日向其借款1700000元偿还此前欠款本息1700000元缺乏事实基础。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贷款专业名词

贷款专业名词

贷款专业名词一、基本名词1. 借款人也叫贷款人,指即将或已经贷款的客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2. 本金是指客户某一笔贷款当前还欠金融机构的额度,即未结清金额。

3. 综合利息也叫综合费用,就是包括办理的费用在里面,客户要承担的利息。

4. 贷款用途金融机构会要求每一笔贷款都有固定的用途,是贷款买房,还是装修还是消费等。

5. 日息也叫做日利率。

若日息为万分之五,那么月息=30X(5/10000)=1.5%,年息=360X(5/10000)=18%。

6. 月息也叫做月利率。

若月息为1分,则月利率=1%,年利率=12X1%=12%。

7. 年息即年利率。

凡年利率超过36%的,法律均视作高利贷。

8. 一次性手续费率指办理此次贷款业务,只收取一次手续费,日后不再重复收费。

9. 信贷信贷是最常见的融资活动。

广义的信贷指一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包括存款、贷款、担保、承兑、赊欠等活动。

狭义的公司信贷专指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客户往来发生的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10.公司信贷是指以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为接受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

11.贷款流程分为九个环节: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12.贷款金额是指金融机构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数额。

13.贷款期限信贷期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金融机构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

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14.免息优惠通常以利率折扣券和天数免息券的形式发给客户。

15.借据贷款借据原称“放款借据”。

贷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给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凭证。

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的基础上,贷款单位办理每一笔贷款时所必须履行的手续。

二、授信和用信16.API渠道通过api对接方式进行授信申请。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是什么?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请看下面:一、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 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某某华荻田华【审理法官】王某某华荻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坚;李安石【当事人】王坚李安石【当事人-个人】王坚李安石【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坚李娜【代理律所】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坚【被告】李安石【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王坚主张被上诉人李安石欠款109.2万元,除15万元有借条外,其余款项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双方合意下的借款,仅有银行转款凭证。

对此,被上诉人李安石提供了沈阳副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情况说明的回复》,其中明确记载了“王坚委托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在沈代表李安石和沈阳副食集团领导见面谈判”字样,结合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出具的《单位工作人员证明》,证明李振为该中心工作人员,李振的证言及魏卓的证言,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王坚与李安石确实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李安石抗辩的理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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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合同的形成和单笔借据的形成篇一: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甲方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乙方为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目的,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讫后将借据交给乙方时,本合同终止。

五、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经双方协商约定月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六、权利义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监督出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相当于借款利率一倍的罚息。

七、保证条款1.乙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贷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4.丙方为本合同的保证人,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

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补偿,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借据(借款人名字)为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需要,于年月日,自处借到人民币元整,现金收讫,以此借据为证。

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年月日,月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出借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号保证人:身份证号:见证人:身份证号:年月日以上范本供起草和修改文书参考使用篇二: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合同(借据)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共同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住址: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因借款及其保证事宜,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之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该笔借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已由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和丙方对此予以确认。

乙方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二、借款月利率为%。

借款期限不定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还款。

三、共同借款人与乙方合同地位同等,且与乙方承担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四、三方保证合同首部载明的住址和联系电话为有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向该通讯住址发出的邮件,在寄发5日后均视为送达。

五、甲方为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概由乙方、丙方承担。

六、丙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及第五条约定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概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河源市源城区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共同借款人:丙方:篇三:借款合同,借据篇一:借款协议范本及借据范本以下提供借款协议范本及借据范本,供公众参考:格式一: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乙方(贷款人):(同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30000元,于XX年8月1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月息1%(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XX年7月24日格式二:借据(简单的借款协议)借据今借到(姓名)人民币三万元整, XX年7月31日前归还,月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签字日期:XX年7月24日篇二:借款合同(附借据收据)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 年___ 月 ___日,至 ___年___ 月___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整,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元整,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10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见证人各持一份,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签字)借款方:________(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________ (签字)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借据今借到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证明人:年月日收据日期:篇三: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个人借贷范本)借款合同说明:本合同为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

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二、借款信息:经双方协商同意,出借人自愿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圆整(小写:¥ .00元);借款期限: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年(即个月)。

1、本金金额的,折合每月利息人民币仟佰拾圆整(小写:¥ .00元);按月付息,约定为每月号支付上月利息,不足1月的按实际天数/30计算短期系数;23、必须提前至少个月通知出借人,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借款金额计算;4、必须提前至少个月通知借款人,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三、出借人应保证借出资金合法合规、无其他经济纠纷。

四、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息,到期还本,若借款形成逾期,在合同规定的月利率基础上加罚 %。

五、本合同由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共同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处理方式: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补充资料:1、出借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选择付息办法,(1)按月付息,每月约定日期支付利息,。

(2)期初付息,借款期初支付整个借款周期的利息,到期时归还本金。

(3)期初、期末两次付息,借款期初先付借款期的一半利息,剩下一半利息到期随本付息。

(4)期末付息,到期时随本付息,一次性结清。

2、利息、本金支付方式,可以约定为(1)现金方式支付,(2)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利息分期、且现金支付的话,建议每期出具一个“利息收条”,写明“自xx月xx日至xx月xx日的利息xx元已收讫,收到时间xx”之类的。

4、是否允许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出借人提前收回本金,看双方协商,提供一个“出借人不可提前收回”的范本:出借人按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执行,在未到期时间内不得提前收回,若有不可抗拒的特殊需要用款,经借款人同意,可以提前归还,月息按合同原定下降10%。

5、本合同,还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抵押机制”“见证机制”,对应的需要添加(1)担保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凭借什么标的来担保,相关证明文件;(2)抵押物信息,抵押物名称、估值、鉴定报告、抵押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3)见证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作者:uibesuperlee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篇四: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本人(身份证号码:)因资金短缺向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大写)(¥:),双方《借款合同》编号为:。

本人现己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转入本人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整(¥:),特立此据。

本人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如任何一期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本人愿意支付逾期还款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出借人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本人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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