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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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
干意见
1、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应从制度安排上提出合理的要求。

要深化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思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确保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进程有序合理。

2、重视新型建筑材料及技术研发。

要扶持新型建筑材料及技术的研发,提高新型建筑材料及技术的应用水平,以增强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竞争力。

3、加大对新型建筑企业的投资力度。

要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新型建筑企业及其生产线的建设,推进新型建筑企业的整合升级,以及新型建筑产业链的形成。

4、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场地的建设。

要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场地的建设,如建立配套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及防护措施等,以确保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场地可以高效运转。

5、加强新型建筑行业的人才培养。

加强新型建筑行业的人才培养,培养适合新型建筑行业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以满足新型建筑行业发展的需求。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 《共于加快薪型建统工业化发展的若千意见》出台9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 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提出要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以新型建筑 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中国建造”品牌,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髙质量 发展。

《意见》指出,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 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 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 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 的建筑工业化。

《意见》提出从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优化构件和 部品部件生产、推广精益化施工、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 展、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强化科技支撑、加快专业人才 培育、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评价、加大政策扶持力 度等九大方面着手,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编制新型建筑工业化专项规划和年度发展计 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实施范围。

政府投 资工程要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支持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

佳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启动城聿居佳社区建设补短权行鲂8月18曰,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要求以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为目标,以完善居住社区配套 设施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

到 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 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城市居住社区环境明显改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不断健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整 居住社区覆盖率显著提升。

意见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

要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 模。

以居民步行5 ~ 10分钟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 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以城市道路网、自然 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与社区居民委员会 管理和服务范围相对接,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居住社区规 模,原则上单个居住社区以0.5万〜1.2万人口规模为 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6]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重点推广技术本实施意见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房屋建筑项目。

其他房屋建筑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范围,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加强研究和探索木结构体系,并积极推广应用。

同时围绕“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二)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将中心城区和大型居住社区等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

(三)重点推进项目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住宅项目、房地产商服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要率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其他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闽建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党群工作部,各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绿色低碳,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区发挥示范作用,扩大推广区域,向所辖县区延伸,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40%(福州城区不低于50%)。

莆田、龙岩、三明、南平不低于35%,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0%。

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重点,协同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家,智能化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不少于10个,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鄂建文〔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直管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和《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引领,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抓手,以数字化、智能化为驱动,加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培育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建筑业转型升级聚势赋能。

二、目标任务建立有效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政策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产业体系,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整体水平显著提高,创新引领能力大幅增强,竞争优势日益明显,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短周期、减能耗、少污染和建筑高品质、高效益的目标。

到2025年,培育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5个,打造省级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20个,建设省级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100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浙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对加快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减少建筑污染、实现环境友好、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为深化推进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发展重点任务(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用技术。

积极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

在工程实践中及时总结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建筑体系并加以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杭州市、宁波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到2015年底,各市要开展部品构件基地建设,形成与本区域相适应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能力;大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各设区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建标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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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2015〕9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发展重点(一)推广重点适用建筑技术本意见所指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是指建筑物主体部分采用工厂标准化制作的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房屋建筑项目。

本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主要鼓励三大类建筑体系:一是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建筑体系;二是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体系;三是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

同时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和运行管理”,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项目建设的集成装修技术、整体厨卫技术以及其他实用技术。

(二)确定重点推进区域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将中心城区和大型居住社区等列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区域,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

(三)确定重点推进项目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住宅项目为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方向,其他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和房地产商业项目积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

二、确保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有序推进(一)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土地划拨、出让条件对于国有投资的人才公寓、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规划部门向住建部门征询意见,住建部门应将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反馈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将《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范围及类型和最低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作为条件之一,国土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技术要求》作为附件。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向住建部门征询意见,住建部门应将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反馈规划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公告、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技术要求》作为附件,并注明“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是超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

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对于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且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对项目进行认定,建设单位凭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对该项目出具的认定文件可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并享受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优惠政策。

(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申报项目认定,申报资料包括《新型建筑工业化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项目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2)或《新型建筑工业化钢结构体系项目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3)或《新型建筑工业化其他结构体系项目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4)及土地出让合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计划、项目设计及技术标准方案(应包括项目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具体部位和总量、按楼栋提供预制外墙的部位及其建筑面积、楼栋外墙总面积、主要节点构造)、施工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委托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由专家组出具技术评审意见书。

评审意见应明确评审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对于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建筑还需明确预制装配率。

通过评审的,由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发文认定,明确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认定文件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办理施工图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验收等有关手续的依据。

涉及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内容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和项目认定。

(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规划方案审批规划部门依据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对建设项目的认定文件,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初步确定该项目不计容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建筑面积。

(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单体建筑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部位,并通过表格形式按幢注明扣除不计容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部分后的规划建筑面积,以及不包含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面积;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应注明每幢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

审图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审图内容包括施工图和构件深化图等文件,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平方米)”字样。

对于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建筑项目应核算其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并出具完整的审查意见。

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审图费用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

(五)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组成联合体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

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可开展招投标工作。

(六)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

规划部门依据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办的项目认定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公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定的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并对不计入的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平方米)”字样。

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墙体部分采用夹心保温层的,在计算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建筑面积时,应扣除夹心保温层部分的面积。

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七)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造价管理对于国有投资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编制和审核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充分考虑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造价特点,合理确定概算控制目标。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时应按要求补充相应内容。

在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相关的补充定额前,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甬发改投资[2013]243号文件要求向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应结合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特点,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预付款和进度款比例,并明确预制构件的计量时间节点。

(八)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施工及验收依据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及验收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行业标准、技术导则执行,其他省、市编制的同类规范标准经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可参照执行,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技术评审意见书可以作为审图、施工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九)加强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

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十)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根据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结合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十二)新型建筑工业化房地产项目预售、面积测绘、权籍登记及交付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内容。

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预售许可和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

对于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可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绿色建筑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通知》(甬建发[2014]16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和程序办理商品房预售。

房屋测绘根据现行规定及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并办理产权登记。

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十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实施内容核定及墙材基金和散装水泥资金返退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管办”)和市散装水泥和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散装水泥地材处”)分别负责对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的面积和预制装配率实施情况进行核定,出具的核定意见作为项目竣工备案及规划、国土核验文件之一。

市墙管办和市散装水泥地材处分别负责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中使用的预制墙体(内外墙)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进行认定,并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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