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附则 硫氧化物

marpol附则硫氧化物
MARPOL《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
布的一项全球性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的污染。
其附则包括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之一涉及硫氧化物的排放限制。
硫氧化物排放是一种船舶尾气污染,在燃烧含硫燃料(如重油)时产生。
硫氧化物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也对大气和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MARPOL附则,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硫氧化物排放限制
的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1. 全球硫氧化物排放限制: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范围内的船舶燃料硫含量限制
为0.50% m/m(质量百分比)。
- 某些特定区域(如海上环境敏感区域)的限制可能更严格,要求燃料硫含量在0.10% m/m以下。
2. 可采取的措施:
- 船舶可以采用使用低硫燃料(如液化天然气)代替含硫燃
料以满足排放限制。
- 通过安装脱硫装置(如烟气洗涤器)来减少排放硫氧化物。
3. 监测和报告:
- 船舶需要安装和使用硫氧化物排放的监测装置。
- 船舶还需提交相关的硫氧化物排放报告。
这些限制和要求旨在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排放,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
违反MARPOL附则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公约附则V是国际海洋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旨在制止污染海洋的恶劣行为。
《MARPOL公约附则V》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解决海洋污染的问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关于排放的严格规定,关于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有关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营造清洁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的规定非常严格。
规定所有船只在抵达海洋港口前,都必须将船上的污染物全部清理干净。
此外,船上的排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船只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保持在规定标准以下。
此外,船只在抵达港口时,还要提交其历史排放记录,以便检查机构审查。
其次,MARPOL公约附则V也规定了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船只必须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确保船只的货物和废气处理方面的安全操作。
此外,港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防污要求,比如:保持港口环境洁净,建立港口维护计划,以及清理港口污染源等。
再者,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了与船员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保证受过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清洁的海洋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定期对船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操作。
最后,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各国船只公平、公正、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MARPOL 公约附则V》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国际规则,保护海洋清洁。
国家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还要积极实施其他国际海洋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营造清洁海洋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确保海洋清洁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航运活动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的落实,提高船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环境监督,共同为营造清洁海洋环境而努力。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

水色准發 第43卷第5期2021年5月《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彭传圣(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当前,全球主要航运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面临减 排氮氧化物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进一步减 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常常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是缓 解空气污染问题的方法之一。
设立《MARPOL 公 约》认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Area,ECA ),按照《MARPOL 公约》第三阶段船舶氮 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控制船舶排放,是实现减排目 标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MARPOL公约》认可的ECA 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笔者在分析《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 减排规则缺陷的基础上,介绍北美氮氧化物ECA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议研究弥补《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缺陷的方法。
1《MARPOL 公约》05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的演变通常船舶使用燃料油产生动力或热量,必然 会产生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是破坏环境、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
IMO 早在1988年就开始致力于研究减 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以便防止、减少和控 制船舶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1997年9月《MARPOL 公约》缔约国大会批准的1997年议定 书,新增了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该规则规定,所有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应急发动机、应急用设备及装置除外)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三阶段 (见图1)的第一阶段控制标准。
《MARPOL 公约》 附则VI 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201612004(£^1二廉料滇芒瞬鹹*20 400800 1 200 1 600 2 000 2 400发动机转速/ (r/min )图1《M A RPOL 公约擁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三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1月1日起,2011年1月1日止,全球范围)-----第二阶段(2011年1月1日起,全球范围)-----第三阶段(2016年1月1日起,IMO 认可的排放控制区)经过后续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 决议案,《MARPOL 公约》附则VI 又规定:所有安装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 重大改装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图1中的第二阶段控制标准;所有安装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进入北美和美国加勒比海氮氧化物ECA 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图1中的第三阶段控制标准;铺设龙骨新造或进收稿日期:2021-03-04作者简介:彭传圣(1966—),男,研究员,从事码头工艺与设备、集装箱运输、水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E-mail : SY ************.cn• 1•第43卷第5期2021年5月水亘准發行重大改装的进入以后新设立的氮氧化物ECA的船舶上使用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实施时间,为《MARPOL公约》规定的氮氧化物ECA启用日期或者{MARPOL公约》规定的氮氧化物ECA启用日期后的某个时间。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内燃机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物质中(NOx)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HC)烃、(SOx)硫氧化物、(PM)颗粒物质、(CO2)二氧化碳等都对人体和大自然产生毒害或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修改MARPOL 附则VI,以限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
这无疑将再一次促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如何满足2022修正案,如何实施主管机构的检查,如何跟踪研究该修正案的认证,如何应对减排要求是相关部门、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附则VI2022修正案规定附则VI2022修正案主要虑及SOx、NOx和PM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
2022修正案以SOx、NOx和PM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 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1、硫化物限制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如下图所示:2.氮氧化物限制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22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
NOx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x排放限制为17.0g/kWh。
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如图表二所示。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x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
船舶硫排放限制的最新要求及应对分析

船舶硫排放限制的最新要求及应对分析摘要:文章详细介绍目前最新的船舶硫排放限制要求,重点分析超低硫燃料油的使用,并简单分析比较各种类型的应对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排放控制区;超低硫油;废气清洗;清洁燃料众所周知,随着船舶数量的大幅增长,船舶排放已成为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
每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大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力求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促进全球环保。
船舶硫化物的过度排放已引起了很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一系列关于船用燃油中硫含量的新规相继出台实施。
这些要求极大影响了船舶传统燃油系统的设计,引起船舶相关布局大幅调整,甚至推动了船舶设备和燃料新技术的发展。
下文详细分析硫排放限制的相关规范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重点介绍超低硫油的使用和比较各种类型的排放应对方案,以期对未来船舶应对硫排放限制的方案选型有所帮助。
1硫排放限制相关法规法令1.1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早期版本1997年议定书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第14条规定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能超过4.5%m/m;限制区域内不能超过1.5% m/m,或使用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技术,将硫氧化物排放减少至6 g/kw·h或更少。
随着各组织重视程度加强,这一条款经过不断修订。
对排放控制区外燃油硫含量:从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3.5% m/m;从2020年1月1日或者2025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0.5% m/m。
对排放控制区内燃油硫含量: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1.0% m/m,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0.1% m/m。
目前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包含北美海域、美国加勒比海、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等。
未来排放控制区将进一步扩大,澳大利亚、地中海、日本海、香港和新加坡海域等已经有提议要求划为排放控制区,设计挑战也越来越严峻。
MARPOL 附则Ⅵ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法规的介绍及对策

MARPOL 附则Ⅵ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法规的介绍及对策
王红星;刘瑜
【期刊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船舶柴油机废气的排放对海洋坏境的污染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此MARPOL 公约的附则Ⅵ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
文章介绍了附则修正案的新要求,以及所采取的新措施和实施新设施时的注意事项,从而使船舶更加经济的使用新设备来满足公约的要求。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王红星;刘瑜
【作者单位】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 226010;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 226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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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谈对M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的理解——近期生效的公约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介绍 [J], 李高;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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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一、转发CCS《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
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NO.102船级社信息)
各轮:
公司在200801的月度通报中转发了DNV船级社发布的欧盟“关于对船用燃油含硫量进行限制的消息”,其中有如下要求:
自2010年1月1日起,来自指示1999/32/EC和2005/33/EC的,涉及上述的在欧盟领土内使用MGO的规定将被删除。
取而代之的是,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MGO将引入0.1%的硫份极限,并且最大含硫极限0.1%(一位小数,直接引自欧盟的指示)将适用于在欧盟港口停泊的船只和内陆船使用的所有类型的船用燃料。
另,CCS在2007年11月1日发布的第102号船级社信息中,也发布了《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内容也提及了欧盟1999/32/EC 号法令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停靠欧共体的船舶燃油硫含量的强制要求,现即将生效,公司特转发如下(见文中蓝色部分),望各轮引起注意。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准备,保障船舶满足当地法令要求。
《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
项》
CCS NO.102船级社信息
按照MARPOL 附则VI 有关规定,北海(含英吉利海峡)到2007 年11 月22 日成为SECA(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而经欧盟第2005/33/EC 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规定北海成为SECA 日期提前至2007 年8 月11 日。
近期有船舶因不了解上述规定、未在规定SECA 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而在欧盟港口遭PSC 滞留。
为避免发生类似船舶滞留事件,现特将MARPOL 和欧盟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及生效时间汇总如下,供各船公司参考。
同时提醒各船公司应密切关注将来IMO 可能规定新的SECA 水域以及欧盟对1999/32/EC 的进一步修订。
一、MARPOL 73/78 附则VI 对船上燃油中硫含量及其硫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MARPOL73/78 ANNEX VI 对船上燃油的使用控制:
1.1 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不得超过4.5% m/m。
1.2 在SECA(硫氧化物控制区域)船舶使用燃油(fuel oil)中硫含量不得超过
1.5% m/m。
2、截止至目前,下述区域定为SECA:
2.1 附则I 第10(1)(b)中定义的波罗的海水域(2006 年5 月19 日起执行)。
2.2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 年11 月22 日起执行)。
二、欧盟法令(经2005/33/EC 修正的1999/32/EC 号法令)的控制要求:
1、除IMO 法规要求外,船上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1.1 如果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超过1.5% m/m 将不允许在被IMO 规定为SECA水域的欧盟成员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污染控制区域内使用。
1.2 上述1.1 燃油硫含量控制的适用日期:
a. 波罗的海水域(2006 年8 月11 日起执行)。
b.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 年8 月11 日起执行)。
c. 对其它以后根据MARPOL 附则VI 第14(3)条规定而规定为SECA 水域(在IMO 规定之日起12 个月后开始执行)。
2、2010 年1 月1 日起,在下述情况下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fuel oil):
2.1 内河船使用(参见欧盟82/714/EEC 法令)。
2.2 在欧共体港口停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
3、对于利用燃油转换满足控制硫含量要求的船舶,则燃油转换操作要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三、建议船公司采取的措施
(注以下内容摘自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海事通告MSN-0027,可供各船公司执行上述MARPOL 和欧盟法令要求时参考)
1、船公司要注意在北海水域对燃油的控制的生效日期,按照欧盟法令2005/33/EC 号规定将于2007 年8 月11 日执行,这比MARPOL73/78 ANNEX VI 要求的日期2007 年11 月22 日要早。
2、除此之外,根据MARPOL 第5(4)章对非成员国的船舶没有特殊的待遇,所以船公司要注意前往或航行于欧盟各港口的船舶,必须满足EU 法令才能进入SECA。
3、船公司利用燃油转换操作满足对硫含量控制,要注意:
3.1 制定适当的程序,确保船舶进入SECA 前将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的燃油并且确保低硫含量的燃油已经使用。
3.2 要使用一个专门的日志(例如,Marine Fuel Sulphur Record Book)记录这些转换操作而不能使用任何现有的日志。
3.3 作为最低要求,每次进行从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反之亦然)的燃油的操作,要至少记录如下信息:
在燃油转换时所用的燃油舱,及每个舱的油数;
日期/时间;
船位(开始/结束),和
人名/船舶负责人的签字。
4、加油收据(BDN)和油样
4.1、当船公司在非1997 公约缔约国进行加油作业时,应要求燃油供应商满足MARPOL 附则VI 的下述要求:
4.1.1 所供燃油必须满足第14 和18 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的限制要求
4.1.2 燃油供应商必须以加油收据(BDN)的方式提供书面确认,并至少包含附录V 的信息。
4.1.3 按照MEPC.96(47)决议要求进行取样,从而判断其对MARPOL73/78 附则VI 符合性。
(见附件I 中关键步骤)
4.1.4 如果燃油供应商没有满足上述要求,船公司应尽快向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IMMARBE 报告。
4.1.5 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附件II 中的信息和支持性文件。
建议保留几个副本。
4.1.6 船舶如果不保留按照MARPOL Annex VI 要求的加油收据凭证和相关油样,将可能在1997 议定书缔约国PSC 检查中遇到麻烦并可能耽误航行计划。
5. 船舶接受ISM 审核时,审核员将审核验证相应的燃油转化程序已经制定并融入公司和船舶的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公约和船旗国的要求、保留相应的运行记录。
特此通告!
中国船级社营运入级处
2007 年11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