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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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12•【文号】银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月12日银办发[200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中央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中央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以上各级机构的财务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财务部门)。

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根据性质和造成损失的程度,应急资金管理工作中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重大、普通突发事件。

其中:(一)特大突发事件:性质特别严重且直接损失估算在500万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性质比较严重且直接损失估算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三)普通突发事件:性质一般且直接损失估算在2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各机构财务部门应按照“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核批数的3%预留各相关账户指标(资金)作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权限用于处置本辖区各机构的突发事件。

《银行应急突发事件预案》

《银行应急突发事件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正常运营,确保客户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

第三条本预案旨在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警与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环节,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有序的处置。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四条建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信息收集、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各银行机构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负责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应急小组职责:(一)制定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三)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四)发现突发事件隐患,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警与预防第八条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第九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条预防措施包括:(一)加强安全防范,确保银行机构设施、设备安全。

(二)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第十二条一级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恐怖袭击、金融诈骗、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

第十三条二级响应:针对较大突发事件,如抢劫、盗窃、火灾、爆炸等。

第十四条三级响应:针对一般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员伤亡等。

第十五条四级响应:针对较小突发事件,如个别客户投诉、设备小故障等。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法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银行突发事件,确保银行正常运营秩序,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银行及客户的影响,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人为破坏、恐怖袭击、网络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行长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决策和指挥协调。

3. 成立应急执行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4. 成立应急保障小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2. 建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各类风险因素,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3. 加强与政府、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五、突发事件等级界定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银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2. 重大突发事件:对银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区域性风险。

3. 较大突发事件:对银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可能引发局部性风险。

4. 一般突发事件:对银行经营造成轻微影响,可能引发个别风险。

六、应急响应1.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执行小组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 及时向客户通报突发事件情况,稳定客户情绪。

5. 保障银行正常运营,确保金融稳定。

七、后期处置1.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总结。

银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银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银行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银行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2.1 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银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1)总指挥:银行主要负责人。

(2)副总指挥:分管安全保卫、业务运营、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的副职领导。

(3)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

2.3 应急指挥部职责(1)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4)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4 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三、应急响应3.1 预警信息(1)密切关注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2 启动应急预案(1)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3 应急处置(1)组织人员迅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扩大。

(3)开展救援、救助和善后工作。

3.4 信息报告(1)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舆论。

四、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1)组建应急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2)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物资保障(1)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银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一、总则1. 目的:为保障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客户和员工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层级响应,协同作战;- 安全第一,保护生命。

二、组织指挥体系1. 应急指挥部:成立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应急管理工作。

2. 成员组成:应急指挥部由行长担任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3. 职责:- 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审批应急处置方案;- 组织应急演练。

三、预防和预警1. 预防预警制度:建立健全预防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2. 预警系统建设:建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各类风险信息。

3. 预警信息处理:对预警信息进行及时处理,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四、应急响应1. 响应程序:- 发现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确定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处置措施:- 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恢复业务运营,减少损失;- 开展善后处理。

五、后期处置1. 后续工作:- 对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完善应急预案;- 落实责任追究。

2. 责任追究及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评估与总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六、应急保障1. 通讯保障: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及时传递信息。

2. 文电运转:建立健全应急文电运转机制,确保信息及时传达。

3. 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技术支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保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银行 应急管理 预案

人民银行 应急管理 预案

人民银行应急管理预案这份预案范本明确了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了预防为主、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协调联动等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类风险隐患。

同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预案范本详细列举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及其风险等级。

这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每种事件都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被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这些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流程。

预案范本还提出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信息报告和共享等。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这些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迅速有效地执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预案范本还特别强调了金融科技在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因此,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将其应用于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中,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预案范本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例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处置进展等。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内容标准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银行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人民银行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五个层次:
(一)总体应急预案,确定人民银行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操作指南以及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主要原则、标准和程序等。
(二)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并列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第八条 定期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变化情况;
(三)对下一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
(四)关于现有应急预案有效性的评估;
(五)关于是否需要修订现有应急预案或制定新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以及修订内容或新应急预案的框架;
(二)人员伤亡;
(三)较大财产损失或依法须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人较大财产损失;
(四)危害县(市)以上区域的经济正常运行、金融稳定;

应急预案_人民银行

应急预案_人民银行

一、总则为保障金融稳定,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1. 指挥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总指挥,分管行长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指挥部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3)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调拨、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1. 应急办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

2. 应急办职责:(1)负责收集、分析、评估突发事件信息;(2)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3)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4)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四、应急处置措施(一)信息报告1. 发现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应急办报告。

2.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二)应急处置1.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采取以下措施:(1)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3)保障金融机构正常运营;(4)保障人民群众金融需求;(5)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调拨、资金保障等工作。

(三)应急恢复1.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恢复工作。

2. 采取以下措施:(1)恢复正常金融市场秩序;(2)保障金融机构正常运营;(3)恢复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4)恢复正常人民群众金融需求。

五、保障措施(一)资金保障1. 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指挥部提出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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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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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并列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三)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实施不需要其他部门、单位的参与或协作,针对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所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二)人员伤亡;
(三)较大财产损失或依法须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他人较大财产损失;
(四)危害县(市)以上区域的经济正常运行、金融稳定;
(五)危害人民银行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实际需要制定针对其他风险的应急预案,或将其应急处置纳入适当的应急预案中。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司局、分支行、企事业单位制定、评估、修订和管理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其中,对于与人民银行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系统联网运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人民银行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负责指导、督促其参照本办法落实相关应急预案。
各司局报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确定。
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及时、有效和简便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告周期。
与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相关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报告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也可以根据技术进步、系统升级、应对风险变化等情况,采取实时评估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订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内容标准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的职责。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并以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对可能发生并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第四条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应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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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订
第五条人民银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在依法行政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因突发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个或多个风险的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无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或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内部应急预案可在保证合规、完整、有效的前提下,本着方便处置的原则适当省略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目录。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应急预案可对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方便检索和引用。
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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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评估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咨询或研究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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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内容标准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第八条定期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变化情况;
(三)对下一报告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
(四)关于现有应急预案有效性的评估;
(五)关于是否需要修订现有应急预案或制定新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以及修订内容或新应急预案的框架;
(六)报告期内与应急预案相关的演练、宣传和培训情况及下一报告期内的演练、宣传和培训计划;
第六条各司Leabharlann 、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定期或实时评估突发事件风险,提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各司局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分支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审核认定,并报上级单位或归口司局备案。
第七条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的定期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由办公厅起草,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的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二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报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审核后,完成征求意见稿,以人民银行办公厅发文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并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并向国务院完成备案程序。
(四)内部应急预案,针对各自机关内部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为确保机关正常工作而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分支机构预案,各分支行、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需要,制定的与上级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的上级单位预案的分预案、子预案及次级预案等。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应本着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案的演练、宣传、培训及责任、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在附则中说明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附录中应当根据需要列出应急处置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应急预案框架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目录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银行系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等确定的职责范围,主动、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监测以及与预案的制定、评估、更新、演练相关的各项工作,统一接受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管理。
办公厅负责人民银行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工作;各司局负责与自身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内部应急预案相关工作。
(七)报告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八)报告参与人员名单及其签章。
第九条各级应急预案领导机构根据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研究确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预案起草任务,并责成相关单位落实完成。
第十条人民银行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五个层次:
(一)总体应急预案,确定人民银行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操作指南以及与应急处置相关的主要原则、标准和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报本级应急预案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相关培训大纲、教材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编印突发事件通俗读本,通过培训,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确定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合理保存方式,以方便使用及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操作手册等资料采取异地备份保存、电子与纸质等多介质保存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及相关业务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各项应急预案工作。
列入应急预案联系名单的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负责名单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持列入应急预案联系名单的人民银行以外工作人员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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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立项、修订意见,征求相关司局、单位意见,报经人民银行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同意,以人民银行发文颁布。
第十四条内部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施行,报本单位办公厅(室)备案,修订和解释亦同。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急预案由各分支机构、企事业单位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确定发文形式,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和办公厅(室)备案。
条法司负责与各项应急预案相关的法律事务,承办需由人民银行参与的各项应急处置法制化建设的相关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本级应急预案各项工作,同时按各项应急预案的业务性质接受对口司局的指导。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各项工作,除接受归口司局的指导外,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及网络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由归口司局会同科技司共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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