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2023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
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1. 简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现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用于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分类、命名和处理方法。
该名录的发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减少对环境及人民健康造成的风险和危害。
本文将介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的主要更新内容和意义。
2. 名录的主要更新内容2.1 新增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中,新增了一些危险废物种类,以更全面地覆盖和管理各类危险废物。
这些新增的危险废物种类主要包括:•电子废物:电子设备的废弃物,如废旧电脑、手机、电视机等。
•光伏废物:太阳能电池板等光伏设备的废弃物。
•汽车废弃物:汽车的废弃零部件、废旧轮胎等。
•化妆品废物:废弃化妆品产品及包装物。
•纺织品废物:废旧纺织品、衣物等。
2.2 修改的危险废物种类此次名录更新还对部分已有的危险废物种类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调整:•重新分类:将某些危险废物从原有分类中移出,并重新归类到适合的分类中。
•名称变更:对一些危险废物的名字进行了修正和规范化,以便更精确地描述其特征和性质。
•删除或合并:对于某些不再符合危险废物定义或与其他种类重叠的废物,进行了删除或合并处理。
2.3 废物处理方法的更新除了危险废物种类的更新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还更新了一些废物处理方法。
这些更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排放限值:对废物处理过程中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设置,以保证废物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过大的污染和危害。
•包装和运输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处理工艺和技术:提供了更多废物处理的工艺和技术选项,以满足不同危险废物处理的需要,同时鼓励采用更环保和可持续的处理方法。
3. 名录更新的意义和影响3.1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控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更新,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和管理各类危险废物。
新增的危险废物种类使得名录更加全面,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02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鉴别标准修订内容解读

运输环节豁免的有5种 脱硝废钒钛系催化剂、废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铅蓄电池 等
四、几个重要标准修订M要 E
点
E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 则
腐 蚀 性
易 燃 性
反 应 性
毒 性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急 性 毒 性 初 筛
毒 性 物 质 含 量
浸
性固 浸体
出 硝出废
毒 性
酸 法
方 法
物 浸
硫出
酸毒
技 术 规 范
原名录
修订后
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
321-024-48
铝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 的初炼炉渣
T
321-024-48
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 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
R,T
程产生的盐渣和铝灰
321-025-48
电解铝过程中产生的盐 渣、浮渣
T
321-025-48 电解铝过程产生的炭渣
T
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
1
HW11精 (蒸)馏
残渣
煤炭加 工
252-017-11
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化工合成原料气、燃料油 合成原料气过程中粗煤气冷凝产生的焦油和焦 油渣
2
HW48有色 金属冶炼
废物
常用有 色金属 冶炼
321-034-48
铝灰热回收铝过程、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处 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已禁止使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化学物质;
(三)其他修订内容
E
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更新了《名录》中废物代码
252-017-11
根据危险特性,新增4种废物和删除6种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介绍

2.确立将废物列入《名录》的标准和原则 ?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
技术支持能力非常薄弱,制定《名录》既要考虑 科学严谨,又要方便管理、便于操作。因此, 《名录》的分类主要根据其产生源来确定,产生 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类。
四、《名录》的主要内容
? 《名录》由条文,名录本体和附件 3个部 分组成。
(一)条文说明 1.明确制定《名录》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 近10年的实践表明,该《名录》还不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原《名录》的规定与《固体法》的危险废物
定义不一致
? 原《名录》规定: “凡《名录》中所列废物 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 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
? 即所有列入《名录》的废物都必须进行鉴 别。
一、《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 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是危险废物管 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固体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 1998年,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该《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名录》的修订原则
(一)《名录》设定的目标 1.危险废物鉴别成本昂贵,技术要求高。在我国管
理的现实中,危险废物认定方式以《危险废物名 录》为主,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 2.依据《名录》认定危险废物达到 50-60%。
(二)原则 1.连续性 ? 原《名录》已实施近 10年,为广大管理者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讲解

263-004-04
T
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渣
1
2,4-二氯苯氧乙酸(2,4-D)生产过程中产生
263-005-04
T
的含 2,6-二氯苯酚残渣
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渣及废
263-006-04
T
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产生的布
袋除尘器粉尘和地面清扫废渣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 非特定行业 900-004-05
格、淘汰、伪劣的木材防腐剂产品
261-001-06 硝基苯-苯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羧酸肼法生产 1,1-二甲基肼过程中产品分离 261-002-06
和冷凝反应器排气产生的塔顶流出物
羧酸肼法生产 1,1-二甲基肼过程中产品精制 261-003-06
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生的淬火池 346-001-07
残渣
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生的淬火废
346-002-07
金属表面处
水处理污泥
理及热处理 346-003-07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内衬
加工
346-004-07 热处理渗碳炉产生的热处理渗碳氰渣
金属热处理过程中的盐浴槽釜清洗工艺产 346-005-07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
263-007-04 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T
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固体废物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
263-008-04
T
渣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及(反应罐及容
263-009-04
T
器)清洗液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物(包括载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解读一、前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指导和管理废物分类、处置、运输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021年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前几版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进行深入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重要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利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这一名录的发布对于加强废物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规范相关行业的操作行为,降低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的风险。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内容解读1. 废水处理底渣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废水处理底渣被列为危险废物之一。
废水处理底渣是指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沉淀物或固体废物,其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机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和危险性。
对于废水处理底渣的处理和处置,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2. 电子废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导致大量的电子废物产生。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对电子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废旧电器、废旧电池等。
电子废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卤化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电子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和回收利用。
3.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预防、研究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其具有潜在的生物危害和化学危害。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感染性废物、药物废物、化学性废物等。
合理有效地处理医疗废物,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还能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发布,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的定义、特性、途径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特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危害途径: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或不恰当处置对人体 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 物理形态:固态、液态、半固态(污泥)、置于容器中的气态;
废物。
增加: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合并了原HW06、 HW41、HW42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新增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废物种类调整:新增117种
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豁免内容: 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1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1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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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主要修订内容
4、明确了通过鉴别确定的废物的归类问题。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 (××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 码应为“900-000-2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解读 主要修订内容
5、名录中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
学习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学习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1.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
例如: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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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修改了前言。
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
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
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
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
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
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
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
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
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
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答:(1)突出重点。
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
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
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动态性。
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鉴别案例以及相关工作基础,对部分产生特性和危险特性已经清楚的废物进行修订。
随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鉴别工作不断积累,将根据具体情况动态修订,补充和完善《名录》。
(3)实用性。
《名录》制订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
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开展时间较短。
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
因此,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
本次修订对精蒸馏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4)连续性。
2008年版《名录》已实施8年,为避免改动过大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
废物分类与2008年版《名录》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可以合并的类别进行了合并,如将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类废物合并成一类。
问:本次《名录》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
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对此应如何理解?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
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本次《名录》修订为什么删除HW43、HW44两大类危险废物。
答:2008年版《名录》中,HW43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均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并标注“*”。
按照2008年版《名录》对标注“*”废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大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因此,实际工作中HW43和HW44类废物无法根据《名录》直接判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11种、剧毒物质39种、有毒物质143种、致癌性物质63种,致突变性物质7种、生殖毒性物质11种。
考虑到《危险废物名录》不便于给每一类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单独增设废物类别代码,本次修订将HW43、HW44两大类废物删除,不再单独列出。
这些废物经鉴别后可以按照《名录》第八条进行归类管理。
问: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