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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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许可证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规范和监督进出口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而触犯法规和法律。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国家会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定义在讨论处罚规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获得或使用进出口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操作的行为。

3.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种类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

这些处罚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 罚款罚款是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最常见的一种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罚款数额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罚款额度由相关部门依法裁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进行适当判定。

3.2 暂停进出口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期间,企业或个人将无法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相关部门解除暂停为止。

3.3 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屡次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进出口许可证。

一旦进出口许可证被撤销,企业或个人将无法再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重新获得许可证为止。

3.4 法律起诉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相关部门还有权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被判定有罪,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

4. 处罚规定的执行机构和程序针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执行机构主要有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

具体执行程序如下:4.1 案件调查和取证在执行处罚规定之前,相关机构会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一)管理范围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二)办理程序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7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7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1、出口商 (名称、编码) 2、发货人 (名称、编码) 3、出口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5、贸易方式 6、合同号 7、报关口岸 8、进口国(地区)
9、支付方式 10、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和编码 12、规格等级 13、单位(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5、备注
(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 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 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 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 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 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 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进口许可证
•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 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 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 可进口的一种制度。 •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 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
• 进口许可证是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 方面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 证管理,可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 稳定国内市场,但是,当进口许可程序 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产生不必要的延 误时,它又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 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 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 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 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我国的货物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

它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的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指由质检、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通过对货物、技术等进行评估和监管,保障进出口环节的安全、质量和规范。

此制度主要应用于特定商品、技术、地区和行业,对于特定的产品和服务操作提供监管、限制和管理。

我国进出口许可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作为我国的贸易保护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贯彻我国外贸政策,加强进出口市场监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有近百个不同类型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涉及丰富的产品和服务范畴,各类货物、技术和环境都被纳入进出口许可管理系统的监管范畴之中。

二、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制度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法规和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三部分构成。

1、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进出口许可制度以及对行业和企业实施特定的许可监管。

2、法规: 包括进出口许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3、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的法规、商品特点和目的确定具体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

从具体的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实际操作来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企业申请:在进出口业务操作前,企业必须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

2、申请审核:在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后,政府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有效的处理每个申请。

3、审批结果:在企业完成申请审核后,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发放对应的进出口许可证明文件,企业可以依据许可证明文件进行进出口操作。

2023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2023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1. 进出口许可管理:规定了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等细则。

2. 进出口报关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求,包括报关单填写要求、报关单查验与审核、报关单备案等细则。

3. 进出口货物分类: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分类标准和编码,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4. 进出口关税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征收办法,包括关税优惠政策、关税征收方式等细则。

5. 进出口合同管理:规定了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履约性。

6. 进出口贸易统计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报告要求和统计方法,用于分析和监测贸易情况。

7. 进出口贸易配额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办法,以控制特定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数量。

8. 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以确保贸易流程的安全和顺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一、前言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进出口管理时,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的证书。

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是指在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时所遵循的一些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二、进出口许可证的类型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强制性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贸易活动。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非强制性管理,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决定。

3.如有关部门决定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则向申请人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五、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公平地发放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企业。

2.透明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的政策规定和申请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批准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名单。

3.便利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4.规范原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创新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进出口许可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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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重点从含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报关规范等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关于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录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产品范围、签发机构)
附录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7类,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烟及烟制品、钼。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现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

其中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对其他国家(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附录3、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前,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领。

方式:a、网上:提出申请,领证时提交规定材料。

b、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材料。

(年度初次申请的,另外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规定文件。


发证机构自发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之前,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领,方式分为网上和书面的。

○1、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2、从事翻新业务的单位,国家规定有物质要求的须提供物质证明文件;
○3、旧船舶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旧渔船进口技术评定书”
○4、商务部受理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进口单位。

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最迟在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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