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商场、超市、展览中心、办公楼等。
三、安全责任制度1.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2.安全部门是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教育、培训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3.每个部门、岗位都有自己的安全责任,应对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密切关注和及时发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上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
4.每个员工都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要求员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如果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采取瞒报、误报、漏报等行为。
四、防火安全措施1. 消防器材:人员密集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灭火器、喷雾设备、自动灭火装置等,保障消防工作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行。
2. 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大小的安全出口,保证人员及时疏散,安全撤离。
3. 防火隔离带: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限制火灾蔓延,缩小灾害范围。
4. 安全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人员处置得当,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五、安全检查制度1. 消防安全巡查:应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2. 安全隐患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防范措施:对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安全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消防安全。
4. 安全培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
六、违纪处罚1.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给予严肃的处罚,直至辞退或罚款等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一、概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如商场、剧院、体育馆等。
由于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果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制度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十分重要。
本文将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预防措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为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同时,要确保消防设施的标志清晰可见,以便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2. 建立逃生通道必须保证人员密集场所内有足够的逃生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标准,通道入口不能被阻塞。
此外,还应定期检查通道是否畅通,并设置适当的标志和照明设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引导人员迅速撤离。
3. 培训员工和工作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的预防、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等。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和工作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4. 定期演练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以增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演练过程中要模拟真实的火灾场景,让员工和工作人员能够迅速反应并正确执行逃生计划。
演练后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三、事故应急处理1. 及时报警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员工和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
在报警时要提供准确的位置和事故描述,以便消防人员能够迅速到达现场。
2. 迅速疏散人员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疏散人员。
员工和工作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逃生计划进行疏散,遵守消防人员的指示,不慌不乱,并帮助老人、儿童等需要帮助的人员。
3. 封闭防火门窗在火灾发生后,封闭防火门窗以阻止火势蔓延。
同时,要确保通道畅通,不堵塞逃生通道。
4. 使用灭火器在火灾初期,如果条件允许,员工和工作人员可以尝试使用灭火器扑灭火源。
使用灭火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选择适当的灭火器,并正确操作。
5. 向消防人员提供信息待消防人员到场后,应主动向其提供关于火灾的详细信息,协助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剧院、电影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由其负责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组织组织消防安全训练。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具备防火分区、疏散通道、灭火器具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六条在人员密集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疏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由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负责任人担任,并配备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组织的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二)疏散通道是否明确标识;(三)灭火器具是否可用;(四)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五)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第四章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消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和维护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疏散通道宽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二)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打开;(三)灭火器具应当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检查保养;(四)消防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使用状况,并定期维护保养。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休闲、娱乐和购物需求不断增长,人员密集场所如商场、酒店、影剧院、文化中心等也随之而生。
然而,这些场所的人员数量浩繁,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将会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订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是特别必要的。
一、制度概述为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订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是建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之上,依据每个场所的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了各项消防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密集场所能够做到早期防备、早期发觉、早期报警、早期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阔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主体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应确定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主管单位,明确重要领导及消防措施执行人员,如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督员等,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保证组织力度和保障条件的到位。
三、场所布局及建筑设计在场所建筑设计时,应依据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通道,确保安全疏散。
同时,还应确保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疏散速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订立平面图、疏散指引等,并设置明显标识和提示。
四、消防设施与消防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和设施,如消防水源、消防水枪、灭火器、消火栓、烟感、温感、声光报警器等。
这些设备应配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和通道等位置,并依据情况进行定期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有效。
五、消防演练、培训与教育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应加强消防学问的教育和培训,把握逃命技巧,并定期组织逃命演练,提高员工和管理层的应急反应和处理本领。
同时,利用工作会议,宣扬消防学问、消防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
六、安全检查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对消防设备、消防通道、消防门、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适时发觉隐患,进行修复和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二、消防安全责任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
2.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应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组织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等内容。
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4.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技能。
五、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占用。
3.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齐全、完整。
六、火灾隐患排查整改1. 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2. 火灾隐患整改应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3. 对重大火灾隐患,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消防安全技能。
3.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器材使用等。
八、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2. 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从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超市、商场、体育场馆、剧院、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会所、运动场、游乐园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设、装修、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设,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置、数量、类型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疏散通道宽度、出口数量、出口标志和疏散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和归档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检测、维修等情况,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外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
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置逃生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下列场所其配置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10%;(二)宾馆、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宿舍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美容美发、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厅等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5%。
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的活动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火场逃生应急箱,应急箱内应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烟面罩、救生绳、简易缓降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标志、提示和使用标识、警示性标识、禁止性标识、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三)疏散楼梯应在各楼层适当位置设置楼层标识,首层与地下室连接处的楼层标识设置应明显醒目。
第十九条下列场所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一)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店、宾馆、展览馆、阅览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二)设置在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4m(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其他场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7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标识:(一)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文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二)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等警示性标识及“禁止上锁”等禁止性标识;(三)防火卷帘正下方地面应设置固定标线,在标线范围内设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标识;(四)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下方地面上应采用明显标线划定操作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应张贴“禁止遮挡”等禁止性标识;(五)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划线标识,在标识范围内禁止设置柜台、货架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应每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并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一)宾馆的客房;(二)医院门诊楼的疏散走道、住院楼的病房;(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和走道;(四)商店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固定设置,并在图上标明该点位置及最优疏散路线;(二)房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直接张贴在房门内侧,且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16cm×25cm;(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设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35cm×50cm,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m;(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明显标识。
第四章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实以下措施:(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三)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六)制定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明显部位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设置宣传栏,放置消防逃生手册,利用视频、网络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及宾馆客房应在视频设备的开(待)机画面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宣传节目或滚动字幕,并设置消防安全温馨提示卡。
商店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劳动密集型企业厂区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栏,生产车间内应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学校、医院内应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