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
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游乐场所、影剧院、室内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馆、室内游泳馆等;2. 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剧院、音乐厅等;3. 教育场所: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大学等;4. 医疗场所: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养老院、福利院等;5.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法律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通道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持畅通的状态,不得存放障碍物;2. 消防通道的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照明亮度要符合相关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五条防火门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防火门,并保持通畅、正常使用状态;2. 防火门的材料、结构、密封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防火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六条消防器材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 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3. 消防器材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七条烟雾探测器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2. 烟雾探测器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 烟雾探测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全面提升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 任务: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修复整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达标。
三、实施措施1. 加强责任落实: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职责,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确保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场所进行督促整改。
3. 开展宣传教育:倡导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
4. 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电气火灾隐患、火灾逃生通道问题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5. 提高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建设,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常态化维护和检修。
6. 强化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制定: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
7. 加强协同机制建设:加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合作,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进展和监督评估1. 工作进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
2. 监督评估: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责令整改。
各类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各类场所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火灾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场所的消防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提高火灾防控水平。
二、排查范围与重点排查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工厂企业等。
排查重点:(1) 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有效;(2)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 电气线路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现象;(4) 易燃易爆物品是否规范存放;(5) 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三、整治措施与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全面排查:组织专业力量对各类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隐患台账。
整改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整改期间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同时,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与责任追究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加强技术支持: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高排查整治效率和准确性。
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五、总结与评估定期对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标准一、活动背景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公共娱乐场所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地方。
然而,由于人流量大、设备设施复杂,这些场所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必不可少,为了总结这项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本标准。
二、指导思想本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减少火灾事故对社会的危害。
三、活动目标本活动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活动措施1.制定整治方案。
根据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和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2.组织排查。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综合排查,重点关注消防设备的齐全性、消防通道的畅通性、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等方面。
3.整治隐患。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并设立整改期限。
4.加强宣传。
通过广泛媒体宣传,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自觉性。
5.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监督部门和考核指标,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维护情况,加强场所的消防培训。
五、活动成效1.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通过整治活动,成功消除了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为消防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效的防止措施。
2.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通过整治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更加齐全,消防通道更加畅通,使得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更加迅速、安全。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的宣传,公众对于消防安全的认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于遇到火灾事故时的应对方法也更加熟悉。
4.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长期监督和管理,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整治活动。
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最新)为深刻汲取XX“8.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消除人员密集场所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人员密集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XX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XX〕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XX〕87号)为主线,坚持消防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原则,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依法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人员密集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XX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XX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XX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XX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安全环保股,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环保股负责日常工作。
检查共分为6个检查组。
略三、整治时间即日起至XX年12月31日。
四、整治范围XX区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整治内容(一)是否经过消防行政许可;(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及落实;(三)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四)单位“四个能力”、“三提示”“一懂三会”建设落实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具备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六)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保持完好有效;(七)是否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八)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九)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十)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十一)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十二)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建筑物等。
1.3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二、消防安全责任2.1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
2.3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3.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
3.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
3.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3.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3.5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措施4.1 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4.2 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标志。
4.3 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4.4 不得在场所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确需储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5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事故。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5.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疏散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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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经营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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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
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
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
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高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
2、室内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
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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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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