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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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十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十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十堰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优质服务。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是网约车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网约车管理;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级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保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凭借网络平台,受托人为出租人提供车辆经营服务,提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安全车辆,受乘客预约订购的一种短途出行服务。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租人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出租人的经营许可应当具有现行效力,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具备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租人应当加强对受托人为其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所提供的车辆的检查和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安全。

第六条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司机参加法定的驾驶培训,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驾驶人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第七条租人应当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司机用车和乘客安全保障工作,设置24小时监督系统,防范用车安全事故。

第八条租人应当确保客户提供的车辆有效期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常性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汽车质量安全。

第九条租人与受托人在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第十条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依法缴纳税收,遵守价格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反本办法的出租人和受托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网信、维稳、发改、工信、公安、人社、人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市场调节。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章法律责任篇一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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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示范区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X办发〔X〕5X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X〕第6X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X〕第6X号)等有关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区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有权对网约车运价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示范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授权X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X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X区人民政府、示范区公安局、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示范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区内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总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以及完全承担经营风险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承诺书或方案;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网约车定价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出租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认定结果。

注册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给网约车经营者办理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X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据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X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X条支持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组建网约车线下平台公司,实现现有出租汽车企业转型升级,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四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鼓励使用高端车、商务用车、无障碍专用车和纯电动车,网约车档次不低于巡游车。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注册的陕V籍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制动防抱死系统、前排安全气囊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四)燃油车辆轴距2600mm以上,车辆价值按照车辆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10万元;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mm以上,续航里程达200公里以上,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六)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可与行业管理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的全车监控摄像设备;(七)车辆颜色不得与本区巡游出租车一致,内部张贴悬挂网约车专用标识,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第十六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详见附件);(二)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说明;(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区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服务的承诺书;(四)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报告、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档;(六)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巡游出租车在经营期限内加入网约车经营应提供(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依照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出租车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审核未通过的,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

起始日为发证之日X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X届满或有效X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满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与车辆所有人的相关协议,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九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区户籍或者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六)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七)未被列入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车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出租车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X〕第6X号)执行。

第四章经营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担经营、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二)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接入网络平台的网约车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出租车管理机构备案;(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的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四)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接入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车管理机构备案;(五)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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