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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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11月29日,十大上市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283亿元,较6月末增加166亿元:不良贷款率较2020年6月末上升0.02个百分点至0.96,信贷资产质量持续令人担忧。

不良资产的上升态势依然明显,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债权转让、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债权转让可谓其中运用最频繁的一种。

不良资产的债权转让在理论和实务方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意义:理论方面,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研究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实务方面,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程序复杂、法律条文较多,经常会发生纠纷,审判实践涉及此处较多。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信贷资产。

根据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利息:关注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己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是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文为叙述方便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转让统一称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

下面就三种转让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述之。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逾期贷款、呆账等不良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清收等方式变现的过程。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购等方式。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三是价格确定的标准。

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确定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资产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同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四是合同的解除和清偿。

在不良资产处置达成的交易中,原有的借款合同需要解除或清偿。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依法解除原有借款合同,并清偿相应的债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六是相关纠纷的处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债务人不服或不配合处置程序、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法诉诸法院解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

重磅新规解读:不良资产转让禁止任何形式回购,禁止AMC通道(本解读转自金融监管研究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会[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孙海波:只是再次强调不得抽屉协议或暗保等。

其实关于回购等限制性规定在127号文有所体现,但具体后来操作方法可能通过第三方通道收益权互换或存单质押等绕开127号做法,也不涉及回购或风险补偿等形式上并不违规。

但本法规首次明确禁止AMC提供“通道”,关键看如何理解通道的定义,如果广义上解读通道,则基本上这一句话可以否定目前绝大多数不良资产时间换空间的变形操作手法。

本文后面将详细列举并该模式。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制研究近些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形势正变得越发严峻。

在成长的过程中,许多公司或个人因不能及时补偿那些积累的债务而滞留在不良资产回收阶段。

由此,不良资产的增长势头愈加惊人。

这种情况已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高度重视,也催生了不能满足需求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需求。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套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监管这个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一、概述不良资产处置是指将银行的坏账和不良贷款、断档存量资产等变易成现金的一种手段。

处置后的不良资产被转让到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的投资公司,或是其他类似的机构。

在转移不良资产后,这些公司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或协商重组,以确保它们的真实价值被再次转化成现金。

因此,不良资产的处置和转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

二、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目前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是比较完善的。

其中,最重要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标准。

根据该法,不良资产的处置必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且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决定不良资产处置交易的要素必须得到法定的授权,并且处置交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债务人若不能及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则应向法院申请破产。

债权人可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从而处置债务人的不良资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定了在中国进行信托投资和停牌的证券的处置程序。

此外,该法规明确规定了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必须完成的事项,以及它们必须遵守的法规和政策。

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由国务院颁布,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的行为。

该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并强调不良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咱们先说注意事项。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

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二)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1、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2、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4、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1、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3、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4、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不良资产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不良资产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不良资产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当前社会中,企业在进⾏不良资产的收购时,应注意把握政策性规定和有关指导原则。

那么,不良资产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为了⽅便⼤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答疑解惑,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转让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1、资料审查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书,包括:⼀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书等。

以物抵贷类资产。

如抵贷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物抵贷资产清单等。

涉诉贷款及相应法律⽂件,如起诉状、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付令申请书以及破产还贷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和申请执⾏书、执⾏证明等相关法律⽂书。

2、债务⼈资信调查及现场检查对债务⼈的资信调查主要应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即:债务⼈的主体资格、组织形态、股本结构、分⽀机构情况等;债务⼈的历史经营情况、对债务的态度、是否有逃废债的倾向等;现实经营状况、主要经营业务、产品的市场情况、债务⼈的总体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债权情况等。

现场核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有关⼈员及法律顾问⼈员,要结合已有资料所⽰情况,对企业的住所、⼈员、资产实物状态、抵押或质押资产的存在状态及管理现状等进⾏实物和资料对照核查。

此外,还有涉诉类资产的核查,主要内容是与承办案件的⼈民法院具体办案⼈员联系,具体了解案件审理、执⾏的实际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3、资料分析及综合评估所谓资料分析和综合评估就是要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对拟接收的不良资产进⾏评估分类,进⽽制订出接收⽅案和初步的处置意见。

4、担保性条款和担保合同的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担保的有效设定均有详细的、明确的规定,在诸多涉及担保是否有效的条件中,常常因为当事⼈在设⽴担保时没有认真考虑担保单位的资质能⼒,担保条款的设定不规范、不明确,担保设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造成担保⽆效或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对此,应给予⾜够的重视。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概述不良资产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按时还款或违约的贷款或债权。

不良资产的清理是银行和金融机构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旨在减少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对不良资产清理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框架不良资产清理涉及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和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每个国家都有一套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金融机构清理不良资产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了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程序和权限。

2. 借款合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不良资产清理通常涉及到对借款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转让等法律行为。

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金融机构需要依法行使解约、变更或转让等权利,并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

3. 破产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申请借款人的破产来清理不良资产。

破产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步骤。

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借款人的破产,并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不良资产。

4. 法院执行程序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来追讨借款人的债权。

法院执行程序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以偿还债权。

法律问题分析不良资产清理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护不良资产清理需要确保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需要合法合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尊重借款人的权益,依法行使解约、变更或转让等权利。

2. 法律程序不良资产清理必须依法进行,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金融机构在清理不良资产前,需要进行合法的合同解约、变更或转让等程序,并遵守法院执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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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若干法律特殊规定分析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债权转让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的债权信托,有着有别于普通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导致担保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为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信贷资产信托的有关特殊规定进行简要论述,以期在今后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更为透彻。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已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文亦将考察《物权法》的实施会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物权的转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条件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能够适用上述规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不仅包括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而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受让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由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后即对债务人生效,并不需要像其他债权转让那样得依《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这亦是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在程序上的重大差别。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以打包的方式受让和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不但债权标的额巨大,而且借款人数众多,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如必须以通知方式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势必增加原债权银行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减缓不良资产处置速度。

因此,此规定减轻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和转让金融不良贷款债权时的义务,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处置不良资产。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与担保权利转让有关的特殊规定
(一)对担保权利转让有效性的特殊规定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

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形式要件作出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的上位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仍应当通知担保人或针对担保人发布债权让与公告。

因此,在担保权利转让对担保人生效的条件上,金融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与其他普通债权转让导致的担保权利转让并无二致。

2、《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对于该条中的“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债权转让应经担保人同意以及担保合同未对主债权转让是否需经担保人同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而无论担保人是否同意债权转让,均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担保合同明确约定禁止主债权转让的,在保证担保方式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债权转让有效,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下,由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此种情况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认定原担保合同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有效,如果债权人违反该约定转让债权,抵押人、质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主债权转让仍然有效。

但在实务中,银行贷款担保合同中一般不会有担保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使得该条规定的针对性有落空的架势;倒是主合同中一般会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然而无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或是《若干规定》、《补充通知》等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此问题却并没有任何特殊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应视不同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为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债权转让的,即使主合同约定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该债权转让亦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为这是国家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以强制手段介入私法意思自治领域;除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贷
款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对方同意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该债权转让需经债务人同意。

同样,对于主合同中禁止主债权转让的,如该债权转让属于国家为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化解潜在金融危机之目的,在既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政策性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致,则该约定无效;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如主合同中有禁止主债权转让的约定,则应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可主张该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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