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分析
其次,不良资产清理涉及的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制度。
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则有义务偿还债务。
不良资产清理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务减免、重组等解决方案。
在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法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都予以保护。
例如,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追回债权;债务人也有权利进行辩护,并可能通过重整或破产程序获得债务减免或还款期限延长的机会。
同时,法律对不正当手段和不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限制,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不良资产清理的工具和制度,如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等。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这些制度和工具加速清理不良资产,降低风险,并恢复贷款资本。
总的来说,不良资产清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法律依据的明确性、经济法律关系制度的适用性、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护和法律保护的有效性都将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清理的效果和效率。
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清理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操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风险控制和贷款资本恢复。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1.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良资产也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良资产指的是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或者利润下降的债权或者其他资产。
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不良资产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其处理方式也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本文将以法律的角度介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
2. 不良资产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方法计量而出现的负净值资产或者与其相类似的其他资产。
3.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解决途径3.1 协商解决在不良资产的处理过程中,协商解决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途径。
协商解决的方式可以包括债务重组、债务转让、债务强制执行等。
债务重组指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等形式,对债务的本金、利息、偿还期限等进行重新约定。
债务转让指的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
债务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的债务。
3.2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一种法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资产被依法变卖,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3.3 资产重组资产重组是指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易主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可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股权等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处理。
资产重组的方式可以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
3.4 清债或打折出售清债或打折出售是一种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见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以一定的折扣出售给第三方。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转嫁债务风险,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3.5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以执行债务人的不良资产。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价款划拨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
4. 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做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处置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的过程。
在不良资
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如下所述。
不良资产的转让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机构需要依法申请转让不良
资产或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签订合法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转让的条款
和条件,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
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需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权
获得合理的通知,并且有权对转让方提出异议。
转让方应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
用处置权。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遵守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
转让方需确保自己的担保行
为合法有效,避免出现无效的转让行为。
处置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需尊重债权人的权益,依法进行清偿。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的转让。
针对这些
特殊资产,处置机构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转让,保障特殊资产的
合法权益。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涉外案件时,需遵守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相关法律。
在跨
国不良资产转让中,处置机构需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与当地合法机构进行合作,
确保合法有效地完成资产转让。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处置机构和相关方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清理法律分析

不良资产清理法律分析一、不良资产清理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因贷款及债权投资导致的资产损失,包括无法追回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金等,以及因担保物质量下降或价值降低导致的减值损失。
不良资产清理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处置不良资产,从而重新追回资产价值。
二、不良资产的风险及其影响持有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它们的利润和资本将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导致它们无法继续为现有和未来的贷款提供足够的资金。
其次,因为金融机构通常会大量持有不良资产,并将其作为担保物来获得其他贷款,因此这些不良资产突然丧失价值可能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财务危机,进而威胁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因此,及时清理不良资产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三、不良资产清理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不良资产清理进行了规定。
企业破产程序是一种清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它可以扭转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并确保债权人应有的权益得以保护。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对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拍卖、卖出或进行其他处置方式,以清偿债务。
此外,我国的《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也对不良资产清理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不良资产的识别、分类、计提及处置等规定,加强了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理。
四、不良资产清理的关键问题及解决策略不良资产清理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涉及最多的问题包括:1. 识别问题如何识别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清理的范围内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识别不良资产的方法主要依靠风险分类情况或违约情况等指标进行。
2. 处置问题清理不良资产的核心是处置问题。
不良资产的处置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转让、担保物的变现、委托收购等,在选择处置方式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
3. 法律风险在清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的情况。
例如,在追回不良资产时,可能涉及诉讼或处置程序上的问题,进而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清理策略,选择合适的清理手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并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诉讼执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诉讼执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不良资产指的是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既能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也能使被执行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是诉讼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不良资产的类型不良资产的类型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域名等。
2.动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3.不动产:包括土地、房产等。
4.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5.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需要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而定。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1. 转让对于一些可变现的不良资产,可以选择转让的方式处置。
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企业。
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找到合适的买家,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手续,获得收益。
2. 拍卖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或无人愿意购买的不良资产,可以选择拍卖的方式处置。
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找到合适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宣传拍卖信息,吸引潜在买家;•完成拍卖手续,获得收益。
3. 破产清算对于一些债务过大、面临破产的企业,可以选择进行破产清算。
具体操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破产,依法组织清算;•评估和处置不良资产;•归还债权人的应得款项。
4. 其他方式对于一些特殊的不良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比如可以采用资产置换、资产重组、租赁等方式,将不良资产变为有价值的资源。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合规。
不良资产处置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风险评估。
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价值、市场、法律、时间、成本等方面,找到最优方案。
3.充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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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不良十二条)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得,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得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得,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得,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得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得,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得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得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得,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得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得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得,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与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得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得,可以认定转让债权得行为有效。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得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得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第十条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得,诉讼时效中断。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得报纸上发布得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得,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得办事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得资产得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得通知(海口会议纪要)法发(2009)19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9〕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得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维护与促进社会与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相关当事人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形成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现印发给您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就是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标得额较大、影响较大地区得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得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得,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与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得精神。
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维护与促进社会与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与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得副院长、相关审判庭得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得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得瞧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得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得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与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与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得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必须服从与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与国有资产安全得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得目得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得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得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与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与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得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与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与稳定得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得群体性、突发性与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得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得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得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得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与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与社会稳定得“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得统一,确保审判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得原则。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得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与政策得模糊认识。
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得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得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与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得审理。
二、关于案件得受理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得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得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得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得,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得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得,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得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得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得,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得;(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得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得;(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得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得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得;(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得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得;(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得;(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得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得(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得。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得法律适用与自行约定得效力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得,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得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得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得,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得,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得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得优先购买权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得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得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得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得优先购买权人。
以整体“资产包”得形式转让不良债权得,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得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得上级行政区域得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得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得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得规定时间与条件参加竞拍、竞标得,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