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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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2003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货币统计和金融稳定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银监会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银行业监管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时,力求使统计指标口径相一致,以减轻银行业各机构报送数据的压力。

二、在银监会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系统建成之前,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立足全局,履行好职责,尽力支持银监会统计工作,帮助其复制所需历史数据,及时提供所需进度统计资料,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银监会各银监局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所需统计信息。

三、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服务器、微机及其他辅助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XXX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2.04•【文号】银办函[1992]219号•【施行日期】1992.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银办函[1992]219号1992年12月4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活动和金融统计资料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统一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02号文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对外提供金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文著作中使用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金融统计资料。

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金融统计数据,须首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一经公布即为非密级统计资料,金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6•【文号】银发[1998]144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6日银发〔1998〕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变化,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6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月度统计报表制度。

该套制度在半年多的运行时间内,为中央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业务发展很快,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种类,需要及时补充到金融市场统计月报中,因此,经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股票价格指数统计的修订增加30指数月度最高价、最低价和月末收盘价的统计。

具体表式见表1。

二、股票股本概况统计的修订总股本指标,包括流通股本指标,其中,总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登记托管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票(含A股和B股)的股本发行数量总和;流通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含A股和B股)的股本数量。

具体表式见表3。

三、增加股票市盈率指标的统计增加月末加权平均市盈率指标,加权权数选择总股本。

具体表式见表3。

四、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的统计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等指标,其中,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要区分A股和B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7.01•【文号】银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0]19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保证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对货币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决定于2010年7月至9月开展全国范围金融统计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决定成立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杜金富副行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具体负责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的金融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设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各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统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此次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负有向人民银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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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2015-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修订内容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同时调整报表项目设置,优化报表体系,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丰富区域信贷收支表。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相关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保证存贷款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调整金融机构统计日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中与“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相关联统计指标。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一)日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2月1日日报数据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月报、季报:各金融机构自报送2015年结转数起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1存贷款统计口径及报表归属调整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发展及变化情况,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并相应调整报表项目及归属。

具体调整如下: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调整内容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特定目的载体、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境外同业。

二、报表体系调整内容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体系调整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机构范围涵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

第二层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全国报表采用完全合并方法编制,区域报表采用部分合并方法编制。

银行业非存款类信贷收支表机构范围涵盖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及贷款公司。

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

第三层为人民银行信贷收支表、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全国报表、区域报表均采用平衡汇总方法编制。

三、全国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一)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各项贷款按境内外、部门、期限及产品品种进行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住户贷款、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在本表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已完全合并,不再反映。

在资金来源方和运用方分别增设“卖出回购资产”、“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以反映报表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回购交易;分别增设“借款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存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款项”项目,以反映报表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资金往来。

(二)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

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住户、非金融企业、政府、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及境外部门的交易情况。

报表列示的资金来源方主要项目为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流通中货币、应付及暂收款、各项准备、所有者权益,资金运用方为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应收及预付款、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其中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的分类原则与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一致。

(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国库定期存款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单位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将其更名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往来”。

同时在资金来源方增设“卖出回购资产”、“借款及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项目,用以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往来。

3.增设相关统计项目促使信贷收支表向资产负债表形式转化。

一是取消负债方“其他”项目,分别在信贷收支表资金运用方、资金来源方增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项目;二是将“联行往来”、“外汇买卖”等项目由双方列示调整为单方净值列示。

(四)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

1.调整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分类。

“各项存款”分为境内存款、境外存款,“境内存款”再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

“各项贷款”分为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境内贷款”再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再分为个人和单位贷款。

2.调整同业往来统计口径及报表项目。

“同业往来”统计口径缩小,仅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列为同业交易,在本表中单设报表项目反映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

在资金来源方增设“金融机构存放”、“金融机构拆入”项目,在资金运用方增设“存放金融机构”、“拆放金融机构”项目。

3.增设相关统计项目促使信贷收支表向资产负债表形式转化。

一是取消负债方“其他”项目,分别在信贷收支表资金运用方、资金来源方增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项目;二是将“外汇买卖”等项目由双方列示调整为单方净值列示。

报表表式及归属调整详见附1及附3。

四、区域信贷收支表调整内容为合理反映区域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情况,优化区域信贷收支表。

(一)区域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的修订。

在全国信贷收支表基础上,在资金来源方,删除“五、流通中货币”项目;增设“五、联行往来(净)”项目;调整“二、金融债券”项目归属,不再合并反映。

在资金运用方,调整“债券投资”项目归属,不再合并反映;增设“六、联行往来(净)”项目及其中项“其中:境内存放二级准备金”项目。

(二)区域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的修订。

在全国信贷收支表基础上,在资金运用方“六、联行往来(净)”项下增设其中项“其中:境内存放二级准备金”,反映商业银行上缴上级行的二级准备金。

报表表式及归属调整详见附2及附3。

附:1.全国信贷收支表表式(略)2.区域信贷收支表表式(略)3.信贷收支表报表归属(略)附件2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一、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修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的贷款统计口径及校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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