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拟订的《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关于2011年本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10]5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快改善农村民生的总体要求,以优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农民自愿、政府扶持、保底帮困、安全适用、因地制宜、公开规范”的原则,帮助农村低收入户改造危旧住房,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地、卫生的住房,鼓励采用适用技术提高建筑节能。

三、改造对象改造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济困难。

属于农村低保家庭或无能力自行改善居住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二)住房危旧。

农户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1、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2、年久失修、漏雨严重、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要求,必须修缮的有证房屋;3、破损较严重、使用条件较差、人均居住面积明显低于当地农民居住面积的有证房屋。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2011)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2011)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作的意见(2011)⽂号:农垦发[2011]2号颁布⽇期:2011-12-30执⾏⽇期:2011-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局(厅、办)、发展改⾰委、财政厅、国⼟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程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农垦⼴⼤职⼯所盼、民⼼所系的公益性民⽣⼯程。

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作,提出如下意见:⼀、明确总体⽬标,把握基本原则(⼀)总体⽬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程建设政策措施,⼒争⽤五年时间完成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改善垦区职⼯群众居住条件。

(⼆)基本原则。

危房改造在资⾦投⼊上实⾏中央补助,省(区)配套,市县⽀持,垦区和职⼯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式上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满⾜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意愿,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垦区所辖区域内,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遵循危房改造标准和实施程序(三)危房及改造户界定标准。

农垦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居民住房:⼀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年的房屋以及⼟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危房⾯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农垦危房改造以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家庭特别是低收⼊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

(四)补助和改造标准。

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适当补助。

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11〕4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要求,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1、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导。

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2、帮贫扶困,补助对象准确。

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3、建设标准适宜,保障居住安全。

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帮助农村贫困危房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要求、计划和我省实际确定每年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范围和年度改造数量。

2011年的实施范围为所有县、县级市,年度改造数量为10万户;“十二五”期间争取完成50万户。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四)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本村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场地、D级(整体危险)、C 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渝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房建设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是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要新建农民新村500个,建设巴渝新居5万户,改造农村危旧房10.39万户,有农房建设改造任务的区县(自治县)要分别建成2―3个农民新村市级示范点,让更多农民群众尽快改善居住条件。

二、加大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力度,结合农村居民点整合调整,加快农民新村规划设计及所在行政村的村规划制定工作。

主城郊区的农民新村建设规模应达到200户左右,远郊区县(自治县)城周边的农民新村建设规模应达100户左右,其他地区农民新村建设规模不少于30户。

三、农村危旧房改造要以D级危房为重点,切实消除房屋隐患,保障居住安全。

D级危房必须拆除重建,C级危房原则上应拆除重建,或排危加固。

对拆除重建的D级和C级危房,以及散落村庄和独户农村危旧房,原则上不再进行原地改造,应就近迁并到农民新村集中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集中利用。

确实不适合集中建设的,可就地改造或购买农村二手房。

对符合村规划的聚居点,其农村危旧房应采取“主体排危、风貌改造、环境整治”,完善“六通六有”,实施“一池三改”等措施,将其改造成为农民新村。

长江、嘉陵江、乌江两岸,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两侧及旅游交通干线两旁等重点区域的农房建设改造应优先安排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洛政办[2011]107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9【实施日期】2011.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财政局制定的《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洛阳市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1〕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2011年,我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一批目标任务16000户,其中:偃师市500户,孟津县500户,伊川县500户,宜阳县500户,栾川县4000户,洛宁县4000户,汝阳县2500户,嵩县2000户,新安县1000户,洛龙区500户。

2011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1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民政部门和乡(镇)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拟定各县(市、区、风景名胜区)2011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地。各设区市、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制定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安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54667户)。
(二)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确保质量安全,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地农户数、危房数和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规划”等进行分配,并重点向偏远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各城市及县城关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一律不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农村,原则上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及风景名镇区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面对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存在的危房问题,为了提高农村人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农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得以启动。

该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改造危房,提供安全、健康和舒适的住房环境,为农村居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1. 提供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住房环境,减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 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品质,改善生活环境;3.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村发展水平。

三、实施方案1. 资金筹措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危房改造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拨款、银行信贷支持、社会捐赠等。

各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将纷纷提供资金支持,以共同承担改造费用。

2. 危房改造对象危房改造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影响严重、不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受老化、损坏严重或没有基础设施支持的老旧住房。

3. 改造标准根据房屋现状和改造需要,确定合适的改造标准,确保改造后房屋能够达到安全、舒适、环保的要求。

改造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稳定,能够抵抗自然灾害的侵袭;适应居住者的基本需求,包括通风、采光等;提供安全用电和供暖设施;确保水源和卫生设施的可靠供应。

4. 改造进度危房改造将根据实际情况有序进行,根据资金和资源情况分阶段展开。

重点改造将集中在危险性较大的地区和贫困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扩展,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政府监督政府将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改造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严格把关改造过程中的资金使用,防止浪费和贪污;监督改造工程的合格验收,确保改造后房屋符合标准。

四、预期效果通过2011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推动,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 一大批危险隐患房屋得到改造,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2. 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加居住舒适度;3.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建材、装修等相关产业的发展;4. 提升农村形象,增强农村的整体发展水平。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题目: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桃江县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为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切实做好2011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减灾救灾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民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

农村困难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要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

新建的住房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社会可用资金和新农村建设等有关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试点任务按照省里统一安排,2011年全县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是700户,第二批改造任务待省里任务下达后再另行安排。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一)补助对象。

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贫困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1]62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

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2011年中央1号文件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1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改善农村民生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关键举措,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毫不松懈地抓好“三农”工作,继续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贡献。

一、充分肯定“三农”工作成绩,清醒认识保持农业农村发展好势头的艰巨性复杂性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三农”工作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一年。

面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多年不遇自然灾害的重大考验,面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齐心协力,广大干部群众顽强拼搏,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形势明显好于预期。

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自然灾害多发重发、农业生产制约因素增多的情况下,我们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举措,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全年粮食总产量预计10616亿斤,创历史新高,连续6年增产。

二是在农民工年初大量返乡、农产品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的态势下,我们千方百计开辟增收渠道,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实际增长8%以上,首次突破5000元大关,连续6年保持较高增幅。

三是在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降、各方面支出需求大量增加的背景下,我们坚持加大“三农”投入,农村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06-06 | 作者:|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1]6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

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

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试点县,并于今年7月初将分县试点方案、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措施等情况联合上报三部委。

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

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

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
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

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

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

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

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

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加快推进“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

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

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

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月底前将2011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报三部委。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