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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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证是教师在从事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时所需获得的证书,它体现了教师具有科学文化素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承诺的能力。

为了保护教师的健康,国家规定教师须经过资格证认定体检,以确定教师是否具备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

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标准》,教师须在体检中填写体检表,每项体检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如下: 1. 体重控制。

教师的体重必须接近正常指标,也就是说,BMI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18.5-24.5)内,如果体重偏离正常指标太多,则不具备资格获得教师资格证。

2.压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血压检查,保证血压偏低或偏高的情况不在范围之内,正常范围要求低压不低于90mmHg,高压不高于140mmHg。

3.脏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心脏检查,确保有没有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心脏疾病或其他疾病,比如心脏病、高血压等。

4.吸系统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呼吸系统检查,确保没有任何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比如肺炎、感冒等。

5.液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血液检查,确保没有任何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比如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等。

6.身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全身检查,确保不存在任何慢性病的病变或其他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

7.部彩超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胸部彩超检查,确保不存在任何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肺部疾病,比如肺癌、肺结核等。

8.动功能检查。

教师必须通过运动功能检查,确保没有任何损伤或其他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

综上所述,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前提是教师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确保不存在任何不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旨在保障教师及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健康,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的执行,以确保教师以最佳状态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确保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内外科、五官科、小便等,具体以指定体检医院要求为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希望大家喜欢!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在什么地方申请资格认定,就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去体检。

教师资格证体检主要是视力、身高、体重、血常规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终稿]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终稿]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和范围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首次认定中的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三、体检工作组织实施(一)体检工作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

(二)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附后)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申请人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接触体检表。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亲自询问“精神病史”,并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审核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须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

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复查。

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五)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四、体检结果的使用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两周内将体检结果通知本人。

不合格的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五、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体检收费接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六、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教师资格认定是指对教师的资历、能力和品德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教师资格。

而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教师队伍的健康素质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标准。

首先,体检项目包括身体基本状况、传染病和职业病筛查、五官、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

具体来说,身体基本状况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检测,以及对各个系统的常规检查。

传染病和职业病筛查则是针对教师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传染病和职业病进行筛查,以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健康安全。

五官方面的体检主要包括视力、听力、口腔健康等项目,以确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正常进行交流和教学活动。

此外,心理健康也是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教师的心理健康进行评估,以确保其在教学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其次,体检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定。

体检标准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全面评估教师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确保教师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教学任务。

同时,体检标准还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最后,体检结果应当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体检合格的教师,应当及时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对于体检不合格的教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体检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体检结果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以确保教师队伍的整体健康水平。

总之,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制定对于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体检项目和标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定,以确保教师在工作中能够健康、积极、阳光地开展教学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义乌市教育局:你局《关于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问题上给予指导的报告》悉。

关于“右眼义眼无眼球”是否认定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的问题,经研究,我厅认为:教师依法履职应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包括相应的视力条件。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列举了眼科方面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有: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该项列举主要考虑上述眼科疾病在眼科疾患中较为严重,且存在较大发展、迁延可能性,致盲率较高,因此患有上述疾病,难以依法履职,故判定为体检不合格。

因外伤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眼球缺失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同样属于不具备相应身体条件,第(十一)项虽未直接列举,但上述情形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规定的制定目的,应当属于眼科项目体检不合格。

另外,我厅已在《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7〕60号)中给予明确:经商省卫生计生委,我厅组织了省高校招生中心体检组和省属相关医院眼科体检专家,就《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

此意见为我厅对现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有关条款的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2018年5月16日——结束——。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教师是国家培养人才、传播知识、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身体健康,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教师体检标准,以确保教师的身体素质符合教学工作的要求。

首先,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对教师的基本体格指标进行了规定。

教师的身高、体重、视力、听力等指标都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身高和体重的标准是基本的体格指标,而视力和听力则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教学效果,因此这些指标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

其次,教师的心理健康也是教师体检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教学情境。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中也包括了对教师心理健康状况的评估,以确保教师在心理上具备应对教学工作的能力。

另外,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还对教师的慢性病和传染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需要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而慢性病和传染病会直接影响教师的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对这些疾病的筛查和管理也非常重视,以确保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学工作的要求。

最后,教师体检标准还对教师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教师作为学生的楷模和引导者,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教师体检标准也对教师的吸烟、饮酒、饮食等生活习惯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教师能够成为学生的良好榜样。

总的来说,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是为了保障教师队伍的身体健康,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工作质量。

通过严格的体检标准,可以筛查出不适合从教的人员,保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浙江省教师体检标准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主要要求:
1、心脏功能正常,体检无心率失常、心律失常、冠状动脉血运量减少、运动性心绞痛等异常情况;
2、呼吸系统正常,体检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异常情况;
3、肝功能正常,体检无肝脏病症;
4、肾功能正常,体检无肾脏病症;
5、血液系统正常,体检无贫血、凝血功能异常等异常情况;
6、神经系统正常,体检无帕金森氏综合征、小脑性肌萎缩症等疾病;
7、五官正常,体检无视力、听力异常情况;
8、全身体态健康,体检无精神病、智力低下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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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

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

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四肢。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

2、体型。

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

3、五官。

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

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

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

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
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

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

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

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

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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