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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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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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讲座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举办一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

接下来,我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原则、招标准备、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等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讲解。

首先,让我们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等。

此外,还要对合同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合同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在谈判签约阶段,重点是了解对方的信誉,核实其法人资格及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项目合同的鉴证、公证工作。

其次,我们要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

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保证合同的公正性。

同时,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合同管理的合法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招标准备阶段。

招标准备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投标等。

在招标准备阶段,要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明确项目的范围、标的、履约要求等内容。

同时,要公平对待每一位投标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履行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合同的执行、监督、检查、整改等。

在合同履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进度等要求进行施工。

同时,要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最后,我们来看合同变更阶段。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知识讲座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就某一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所达成的协议。

它包括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造价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也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

我们要明白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合同的签订不应被视作一纸空文,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个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和标准;工程的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这些条款的约定,直接关系到工程能否顺利实施,以及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变更的情况。

这时,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并及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任何口头协议或非正式的承诺,都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确认其效力。

因此,书面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工程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如果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承包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

我们要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专业人士需要掌握的,每一个参与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有所了解。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绪论+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完整)

1绪论+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完整)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㈠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代特理征人:在⒈代理代权理限内人,必以须被在代代理理人的权名限义范实围施内的实、 施代
其民事责任由被理代行理为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
行 为(eg:股票经纪商不是代理人);
⒊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 立
⑴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⑵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⑶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 ⑷ 监护关系消失.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及其特征 ㈠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从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的 制度。 ㈡ 诉讼时效的特征 ⒈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⒉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⒊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合同担保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
法律和合同进行
﹡1999.10.1实施《合同法》。
﹡联合颁布《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
事、经济活动。 ﹡三种情况: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㈣ 代理关系的终止
⒈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⒉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⑴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⑵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⑶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⑷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构等社会组织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3. 以下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
4. 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 5. A.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6. C.总包与分包
) 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5.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 乙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工程的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 种法律关系属于(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无权代理
6.下面属于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A)甲委托乙去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 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 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 卖给了甲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 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 ⑴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⑷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合同担保
⑵ 保证的方式 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 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 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 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 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 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 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 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 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制讲座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制讲座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制讲座
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标的物描述。

这包括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要求等关键信息。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执行和最终成果的验收。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对这些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确认。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期和质量标准。

工期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时间,而质量标准则是衡量工程是否合格的标准。

这两项内容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和最终交付的质量,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因标准不一而产生的争议。

价格条款也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支付条件等财务相关内容。

价格的确定应当公正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并且考虑到材料成本、人工费用等因素的变化。

同时,合同还应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价格调整的机制,以应对不可预见的市场波动。

安全责任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事故处理程序、责任承担等内容。

通过明确这些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同应当规定违约方需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具体赔偿办法。

同时,为了高效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合同中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讲座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讲座李捷云一、《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知识《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订立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可以自己订立,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代理应明确委托的事项和权限,重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委托。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若使用格式条款,应注意:提拱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要件为: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亦可以依习惯用行为表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4)缔约过失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可能有几种结果: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应具备3个条件:①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情形有: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讲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一年新版

第讲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一年新版

第1讲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考纲要求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了解: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熟悉:代理关系;建筑工程一切险。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担保。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

掌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

课程内容: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本章知识点分解与例题解析了解部分:合同的公证与鉴证相关内容一、概述(一)合同公证的概念与原则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二)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鉴证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三)合同鉴证的作用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一)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

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讲座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的讲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合同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将不承担合同义务,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进度和费用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然后,我们来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变更后,各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如果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变更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问题。

违约是指合同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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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法律关系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力、义务。

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7、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

8、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9、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0、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1、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2、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3、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14、权力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质押的权力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5、留置: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只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6、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7、合同公证与签证的相同点:自愿申请原则;内容、范围、目的相同;不同点:(10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该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2、合同的分类:共15类。

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是合同。

3、合同形式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

4、邀约的撤回:是指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邀约的撤销:是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超过期限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7、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9、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10、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3、表见代理一般应具备的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14、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5、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

1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17、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承认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9、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旅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0、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事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1、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2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以补偿性为原则,有时也有惩罚性。

2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合并使用。

25、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26、仲裁的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7、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8、仲裁协议的作用:(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29、申请撤销裁决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1、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法宝建设任务:(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2)抢险救灾工程;(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5)采用特定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查设计或施工;(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成工程,且承包人为发生变更的。

3、在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印章;(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头投标协议。

4、在评标时,有下列重大偏差的标书无效:(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即使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修正错误的原则:(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设计招标应采用设计方案竞选的方式招标。

7、监理招标对能力的选择放在第一位。

8、评标价法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以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标的是服务。

2、附加监理工作:(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3、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勘察设计合同管理1、因勘查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查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该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未涉及开工的标志。

4、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专业设计的协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设计人配合施工的任务是: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1、施工合同范本的组成:(1)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4)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期: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天数。

3、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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