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要点说明
建设工程合同注意要点

建设工程合同注意要点一、合同主体资格确认合同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于建设方而言,应检查其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的合法批准文件;对于承包方,则应验证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工程描述与技术要求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的范围、规模、设计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等。
这些信息应当具体明确,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后续纠纷。
三、工期与进度安排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中间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包括对延期的规定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四、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确立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包括材料、施工工艺、安全规范等各方面的要求。
还需明确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和返工责任。
五、价格条款与支付方式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工程造价、计价方式、预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最终结算方法。
同时,需注明各种费用的调整机制和条件。
六、变更与索赔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设计变更或额外索赔的情况。
合同应包含变更程序、索赔条件及其审批流程。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同时,应预先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八、保险与风险管理指出合同涉及的各项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并明确保险责任及风险分担方式。
九、知识产权与保密协议如果工程设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权和保护责任。
同时,双方应遵守保密条款,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十、附加条款根据特定项目的需要,可能还需要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环境保护要求、对外合作条款等。
工程合同结算的管理要点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一条结算管理原则1.1结算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1.2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1.3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合同结算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第二条结算主体及职责2.1甲方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负责工程合同结算的监督、管理和审批。
2.2乙方作为工程建设的施工方,负责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结算范围及内容3.1结算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费用。
3.2结算内容应包括:工程价款的计算、工程量的核实、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等。
第四条结算程序4.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4.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后,应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审核。
4.3甲方审核完成后,将结算结果通知乙方。
如乙方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算结果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4.4甲方在收到乙方异议后,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调整。
4.5甲乙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署《工程结算确认书》。
第五条结算依据5.1主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文件。
5.2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5.3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
5.4工程现场签证、索赔、变更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结算支付6.1甲方按照《工程结算确认书》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6.2甲方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税费、质保金等。
6.3乙方在收到工程价款后,应向甲方出具合规的发票。
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
7.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质保金。
一建项目管理必考知识点精讲第6章-第5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一建项目管理必考知识点精讲第6章-第5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目录1Z20605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2)1.合同分析、交底、跟踪、实施各个阶段的特点 (2)2.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2)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2)一、合同分析的含义 (2)二、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 (3)一、施工合同跟踪 (10)(一)合同跟踪的依据 (10)(二)合同跟踪的对象 (10)二、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 (12)(一)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12)(二)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12)(三)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12)三、合同实施偏差处理 (12)四、工程变更管理 (13)(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13)(二)工程变更的范围 (14)(三)工程变更的程序 (14)(四)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15)一、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16)二、分包管理的内容 (16)1.成本控制 (16)2.进度控制 (17)3.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17)一、建筑业中的失信现象分析(略) (17)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17)春哥的考试,杜蕾斯的诗 (19)埋头苦干,挑灯夜战 (19)1Z20605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分值分布】1.合同分析、交底、跟踪、实施各个阶段的特点2.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知识点一:施工合同分析的含义与作用(P307-308)一、合同分析的含义(1)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去分析、补充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速记提醒:合同已经签订过了)(2)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二、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一)合同分析的必要性(略)(二)合同分析的作用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2.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3.合同任务分解、落实【2010-77】承包人在履行和实施合同前进行合同分析,其目的和作用有()。
建设工程合同重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一、合同主体资格合同主体资格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前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
发包人应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证书,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工程内容和范围工程内容和范围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工程量清单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详细规定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明确工程内容和范围有助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关键内容。
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造价、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
支付方式可以采取进度付款、验收付款、竣工付款等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四、工程质量和标准工程质量和标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要求。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规定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
明确工程质量和标准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保障。
五、工期和进度工期和进度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必要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中还应规定工程进度的监控和协调机制。
明确工期和进度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按时完成和顺利进行。
六、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内容。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措施、文明施工要求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规定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
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有助于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篇一:XX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符合性审查部分未采用XX版合同范本(GF-XX-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容的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协议书部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条中约定的价格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体的开、竣工时间,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等;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执业范围;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定;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期延误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条提前竣工的奖罚未对等;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度;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签署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签署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是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了防范合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 主体资格:发包方应确认对方的主体资格,了解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同时,也要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即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
2. 承包方资质:承包方的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也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1.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避免因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2.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4. 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可以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四、工程进度款1.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可以按照形象进度选择,如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来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作者:陈宽山笔者从审阅过的施工合同中摘录部分常见争议条款及常见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易产生争议的条款1、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但对增加工程计价无明确约定(结算时,对增加工程建设方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施工单位则主张另行协商)。
2、签订交工协议时约定移交钥匙、水电保管,工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认为签订交工协议时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则认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多栋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是指全部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其中某一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4、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几日也可能是几个月)。
5、收到完整的结算材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何为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不是完成结算)。
6、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对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对5%的部分是否调整,“据实”是以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如以市场价,市场价如何确定)。
7、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平均计算(“平均”是指“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暂时”可能“暂”很久)9、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主体保修期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为70年)10、水电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比对)。
二、施工合同中常见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一)工期类工期类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如:1、总工期,340天(本工期为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为“……,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验收通过。
”3、不因开工工期的变化而改变20017年12月1日达到销售要求的目标。
4、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签施工合同注意什么

签施工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合同文本的阅读与理解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首先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文本中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不明确或者有疑问的地方,应及时向对方询问和澄清。
二、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了解发包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工程经验等,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信誉。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证件、实地考察其施工现场、询问其他合作伙伴等方式来进行审查。
三、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工期、质量和造价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期的具体要求,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同时,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质量控制。
对于造价的约定,要明确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确保价款合理且双方都能接受。
四、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在施工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明确拨款的时间、条件和金额,以及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拨款和结算程序合理、明确,避免因拨款和结算问题引发纠纷。
五、明确责任和相互关系在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要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管理的顺畅和高效。
六、不可抗力条款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和处理方式进行具体规定。
这有助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能够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赔偿。
七、风险管理为了降低风险系数,可以运用担保条件,如履约担保、付款担保等,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此外,还可以考虑购买工程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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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特点:专业性强,常体现于行业术语、交易习惯,行政规、强制性规定多,市场极不规,实际履行情况复杂,标的一般较大,周期较长,司法处理比较特殊等。
一、有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十六章269——287条建筑法:效力以及义务、责任的确认招标投标法:涉及合同的效力城市规划法:不涉及合同效力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省高院2008年底有关审理该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等等。
司法处理几大特点:1、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行政规)2、无效合同往往按照有效处理(参照约定)3、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实际施工人、农民工)4、合同漏洞的填补依据全面规(示文本)二、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法尤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越来越趋向宽松,是以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为标准,而行政管理性强制规一般情况下已经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上,最高院解释和省高院关于解释的解释都将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强制性行政管理规作为效力认定的标准,主要涉及到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纠纷处理上的一大区别。
如其他合同中,一般不以当事人超越经营围签订合同作为无效的标准。
(一)合同的无效1、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并决定其承揽工程的围。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规章。
包括: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承包人超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省高院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
第五条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2003年4月《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3条)(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类借用、挂*情形在建筑市场屡见不鲜,如无资质的施工人借用资质单位的名义、变相作为资质单位部承包单位、与资质单位联营、出卖图签等多种形式,难以涵盖归纳,故交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挂*关系加以认定。
挂*合同引起的纠纷往往牵涉到挂*人与被挂*单位之间的“部关系”,又牵涉到被挂*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在前一“部关系”诉讼中,认定挂*合同宣告无效,对被挂*单位已收取的管理费可以依法收缴;在处理“外部关系”纠纷时,根据《建筑法》和解释的规定,对被挂*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但对该类合同认定无效,宜以当事人为此争议并提出相应证据为条件,没有必要主动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的情形而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2、承包人非法转包和分包建设工程的1)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
包括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者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
2)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部分工程交给他人完成;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分包单位违反分包规定,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包给他人施工的。
从六个方面对照核查:一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已变更;二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三检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四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五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六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拥有。
3)劳务分包: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包括无需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行为。
但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应依据合同的实际容、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以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符合非法分包特征的,应确认无效。
3、招投标方面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以下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个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而不同位阶的法律规都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规模,我省相应的具体规定为施工单位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构成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在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体系中,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因素是工程围,认定合同效力主要把握的应当是“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即是否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招投标调整围,对于个私企业、“三资企业”投资的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即使工程规模较大,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尽管合同冠以招投标的名义,甚至违反了招投标的程序性要求,但施工合同如不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就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招投标法》第五章(50条、52—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性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等等。
4、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52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个别条款无效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40条(格式条款)和53条(免责条款)6、容易引起合同效力争议的问题1)无建筑工程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城市规划法》第31、32条分别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并明确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收回占用土地;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等。
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
法释2004第14号解释“讨论稿”曾规定:发包人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建设工程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解释颁布时删去了该项条文,可以体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因工程未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就一律认定无效,该情形后果是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建筑法》第7、8条规定了施工许可证和申请领取该证应具备的条件,可以看出施工合同订立在先,申领该证在后,而且申领该证是建设单位单方义务,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施工企业对此不负审查之责,如不具备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可以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顺延工期,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完全按照该条规定处理,则应当是返还承包人造价成本(直接费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作为损失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但在计算造价成本时存在鉴定依据(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建筑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等争议,最为危险的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往往被发包方压得较低,甚至低于前述标准,因此会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约定价款的利益,同样利润和税金因承包人主不被支持又转由发包人取得,也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不符。
因此任何一种折价补偿的方法都有不当之处。
关键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区别,故参照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也可以避免前述矛盾。
2)该规定本意并非只有承包人请求法院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是“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3)也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因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4)不可追究一方违约责任,有关损失按照过错原则承担。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不应按无效处理。
1)合同的效力补正,一般出现在所违反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明确指明违反该规定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只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未规定行为无效),需要经过法院裁判才能确定其合同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对经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在起诉前取得。
本解释主要考虑的仍是工程质量(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
2)效力补正,仅限于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不能补正。
3)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是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