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教学提纲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大纲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英文名称: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课程类型: 公选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0 实验学时:学分:2适用对象:对本课程感兴趣的所有学生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是公选课程。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的许多岗位都实行了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工程师就是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的课程之一。
为了便于我校毕业生能够顺利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特开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参加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考试大纲所要求的知识。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并不十分紧密,但学生如果掌握一些土建类工程建设及合同法律方面的知识更好。
四、学时分配五、教材与参考书教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参考书: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六、课程考核方式考试第二部分课程内容大纲第1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2学时)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熟悉:代理关系;建设工程一切险。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担保。
第2章合同法律制度(4学时)一、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熟悉我国的《合同法》。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执行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争议的解决;要履行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1绪论+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完整)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㈠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代特理征人:在⒈代理代权理限内人,必以须被在代代理理人的权名限义范实围施内的实、 施代
其民事责任由被理代行理为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
行 为(eg:股票经纪商不是代理人);
⒊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 立
⑴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⑵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⑶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 ⑷ 监护关系消失.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及其特征 ㈠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从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其权利的 制度。 ㈡ 诉讼时效的特征 ⒈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⒉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⒊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
•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合同担保 第四节 工程保险 第五节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
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
法律和合同进行
﹡1999.10.1实施《合同法》。
﹡联合颁布《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
事、经济活动。 ﹡三种情况: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
止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㈣ 代理关系的终止
⒈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⒉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⑴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⑵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⑶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⑷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构等社会组织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教学大纲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门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专业人士的合同管理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能够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方法,提高合同风险防范和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1. 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目标。
2. 熟悉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内容和特点。
3. 学会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管理方法。
4. 提高合同风险防范和处理合同纠纷的能力。
5. 培养学生在实际工程中运用合同管理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原则与目标-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2. 建筑工程合同种类及内容- 建筑工程合同的分类- 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和特点-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3. 建筑工程合同签订管理- 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合同条款的协商与制定- 合同的审批、签署和备案4.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 合同履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5.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与管理-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的处理方法6.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7.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应用-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合同管理软件的使用和推广四、教学方法1. 讲授:通过讲解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使学生掌握合同管理的核心知识。
2. 案例分析:分析实际工程中的合同管理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提高学生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263403 开课单位:城建学院课程类别:专业限选适应专业:工程管理总学时数:54 学分:3选用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出版单位及时间:一、教学目的、任务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地了解与建设工程相关各类法律知识,形成一个法律知识基础与构架。
再通过有关章节的学习了解各类建设合同各项概念与内容,掌握各类建设合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
了解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合同条款,熟悉在前期、中期与后期管理方面的知识,掌握一定的管理技能。
二、教学改革设想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各阶段增加相应的案例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从而比较扎实地全面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综合知识与管理技能。
三、考核方法采用平时作业和期末考试的方法综合考核学生成绩四、讲授大纲及课时分配第一章合同法律基础(4学时)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经济法概述中的相关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三、经济法的作用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第三节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二、代理制度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制度四、担保制度五、时效制度第二章合同法总则(8学时)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种类,了解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熟悉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及合同效力的基本知识。
掌握合同从履行到终止各时期的理论知识与实务。
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二、合同的种类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和成立一、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一般条款四、合同的订立五、合同的成立六、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七、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含义二、合同生效的时间三、有效合同四、效力特定的合同五、无效合同六、可变更及可撤销的合同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处理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意义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四、双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念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二、违约责任的种类三、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合同的法律适用二、合同的解释三、合同的监督四、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概述(4学时)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程序和主要内容,掌握当前建设市场中的承包方式与相应合同的关系,了解和熟悉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3. 以下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 A.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B.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C.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D.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 E.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
4. 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 5. A.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6. C.总包与分包
) 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5.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 乙公司负责某住宅小区工程的公开招标工作。请问,甲乙之间的这 种法律关系属于(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无权代理
6.下面属于有效的代理行为是()
(A)甲委托乙去购买水泥,乙不仅买了水泥,还同时为甲购买了部 分钢材,事后甲对此进行了追认
(B)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将这项委托又委托给了丙,丙为甲购买 了符合要求的水泥
(C)甲委托乙购买水泥,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水泥后将这批水泥 卖给了甲
第二节 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 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 ⑴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⑶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⑷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节 合同担保
⑵ 保证的方式 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责任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 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 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 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 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 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 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 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 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教学大纲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拟进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愿意提供相关支持与服务。
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教学内容1.1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工程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时安排等。
1.2 乙方根据教学大纲,提供专业的教学课件、资料、案例分析等,以辅助甲方进行课程教学。
第二条教学时间与地点2.1 教学时间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
2.2 教学地点为甲方指定的教室。
第三条教学方式3.1 乙方采用线下教学方式,结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互动形式,确保甲方掌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知识与技能。
3.2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方案,以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条教学团队4.1 乙方指派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讲师担任主讲,确保教学质量。
4.2 乙方提供助教支持,负责课程答疑、学员沟通等事宜。
第五条费用与支付5.1 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
5.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
5.3 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按照税务规定进行报销。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6.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教学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7.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讲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一年新版

第1讲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考纲要求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了解: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熟悉:代理关系;建筑工程一切险。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担保。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形式。
掌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
课程内容: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了解部分:(一)合同公证的概念与原则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二)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鉴证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三)合同鉴证的作用合同鉴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内容和范围、目的相同。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
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2.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3.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
答: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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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 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2.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主体三客体两内容)3. 与法人有关的两个易混概念4. 法人的四条件■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有钱、有名、能独立承担责任5. 法人的分类6. 法人资格的获得7. 其他组织■概念•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类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意】•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8. 法人资格与签订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法人来承担。
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9. 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 物•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设计工作、监理工作等■智力成果(主要三类)•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10.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11.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 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13. 委托代理■内涵•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来源•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14. 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15. 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16.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17.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以监理合同为案例)【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18. 法定代理■概念•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案例•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无需未成年人给其父母下委托书19. 指定代理■概念•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案例•如一个未成年人无任何亲人,法院可指定其父亲的单位作为代理人20.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无权代理的处理•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21. 关注点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22.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四条件)■期限届满,事项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23. 指定或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24. 担保的方式(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5. 保证的分类26. 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27.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8. 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种类、数量、期限等)■保证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间等)■其它约定事项29. 保证的范围(五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30. 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31. 抵押的概念■概念要点•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注意点•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32.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33. 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34. 抵押的生效(两类)35. 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36.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注意是告知而不是经批准)■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37. 抵押物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8. 抵押权的实现(清偿)■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9. 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40.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对象是动产或权利凭证•质押的方式是转移占有41. 质押的分类(两大类)42.43.■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仅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44. 定金■ 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形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45. 定金的处理46. 建设工程中的保证的种类47. 投标保证有效期限■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证有效期(投标人有权拒绝)48. 没收保证金的两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函的49. 投标保函(保证书)的处理■未中标的退回■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可退回50.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为了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而要求由承包人(施工单位)提供的担保,主要担保承包人在工程全过程,按期限按质量履行其义务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 10%【履约保证有效期限】51. 发包人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承包人破产、倒闭52. 施工预付款保证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由银行出具保函【保证有效期限】53.注意三个保证的有效期54.55.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两类)■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特别说明】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不承保,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6.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要点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难点】谁是“第三者”•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57.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十大项)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58.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期限开始•自开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期限结束(三条件以先发生者为准)•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工程•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最晩)59.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60.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61.两险对比62. 合同公证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63. 公证的效力■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不履行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4. 合同鉴证的概念与原则■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法律制度原则一自愿原则【鉴证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条件的工商管理所65. 合同鉴证的管辖(到哪里去鉴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登记机关所在地66. 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原则相同一均自愿申请■内容和范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