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正常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或者未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18章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18章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百八十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适用本法关于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延长至18个月。
第一百八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
发包人逾期不提供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作。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承包人返工、修改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建筑工程合同法详细规定(一)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秩序,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工程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建设的内容、期限、价款、质量标准、履行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定标、招标、议标、竞标、磋商等方式。
招标方式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招标文件。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程期限、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投标的价格、质量标准、履约期限、交付条件等。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内,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
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根据评标标准评定各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订立建筑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监督和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由建设单位、承包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供应。
第十五条材料的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等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以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合同价格固定,即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出现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在降低发包人成本、提高承包人积极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总价合同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保障了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保护、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工程量风险:由于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总价合同的前提,工程量的不准确可能导致承包人利润的减少或损失的增加。
为此,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认真复核工程量,合理计算成本,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2.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了价格风险,应当合理预测市场变化,充分考虑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确保报价的合理性。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第三编第十八章,共有七条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三、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
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答复。
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三)承包人严重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支付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五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采取分期支付、进度支付等方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计算方法。
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结算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法

民法典建设工程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费用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发包人则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性。
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以下提供一个简化的法律范本供参考:【建设工程民法典律范本】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4. 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价格1.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工期与质量1.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3.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四、保修条款1.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年2. 保修范围: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主要部分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
建筑工程合同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一)承包合同;(二)分包合同;(三)劳务合同。
第三条承包人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以及生产设备、产品、原材料的提供,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准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标的、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期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条件、工期,以及履约保证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承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资金,以及必要的工程材料、设备等,保证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满足。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履约保证方式可以采取定金、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以涉及分包,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的规定,否则不得擅自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以劳务形式外包给他人进行,但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承包人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建筑工程合同,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因协商一致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承包人、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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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
(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
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
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
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变更计划、提供资料不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发包人按照设计、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十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
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折价、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应付工程款。
十六、工程无效
1、没有资质
2、没资质借用有资质名义
3、必须招标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
(1)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2)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违法所得。
十七、超越资质
签订时超越,竣工前取得,视为具备相应资质。
十八、发包人解除权
1、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2、延期,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3、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十九、承包人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
2、不履行主要协助义务
3、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采取相应措施,承包人有权解除。
二十、合同解除的后果
1、已完成部分合格,发包人支付
2、不合格,修复,修复后合格支付,不合格不支付。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竣工日期争议
1、竣工验收合格,合格日未竣工日期
2、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迟验收,提交报告视为竣工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转移占有视为竣工
二十二、竣工前质量争议
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鉴定所用时间。
二十三、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质量标准变化
不能协商一直,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及标准结算。
二十四、欠款利息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二十五、利息起算
1、实际交付,为交付日
2、未实际交付,未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3、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日
二十六、提交竣工验收文件逾期未答复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支付应付价款。
二十七、工程价款
当时人约定固定价格,一方当事人请求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二十八、合同履行地
施工地
二十九、争议解决
1、质量争议,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发包人未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十、保修
1、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发包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一、其他内容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