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勘察等工程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自愿订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按照总承包、分包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工程,并负责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设计文件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提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工程勘察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范围、勘察费用及勘察报告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勘察方的责任勘察方应当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负责勘察报告的提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方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理解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特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等工程内容,约定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了承包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完成施工任务。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的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等。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范围。
如果发包人需要变更工程范围,应当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
二、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三、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关键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完成施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经济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要求收取工程价款。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和要求进行支付。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当有权依法主张支付价款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2023建设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法律事务。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形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第四条【合同订立的主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主体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协商一致。
第五条【合同订立的要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合同名称和编号;2.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规模和内容;3.建设工程承包的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4.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5.双方的权益和责任;6.保证金及违约责任;7.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8.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的义务】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第七条【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工程进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度进行管理,确保施工按时完成。
第九条【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共同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施工安全措施】承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的条件】承包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2.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的情形】承包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经过书面通知后未改正。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几种方式:1.协商解决;2.申请仲裁;3.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等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以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合同价格固定,即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出现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在降低发包人成本、提高承包人积极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总价合同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保障了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保护、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工程量风险:由于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总价合同的前提,工程量的不准确可能导致承包人利润的减少或损失的增加。
为此,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认真复核工程量,合理计算成本,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2.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了价格风险,应当合理预测市场变化,充分考虑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确保报价的合理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甲方(业主或者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或者施工单位)之间就某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达成的一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主体资格1. 甲方应当是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应当是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三、合同内容1. 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等。
2. 工程进度:包括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进度计划等。
3.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验收等。
4. 工程造价:包括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合同履行:包括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合同的履行和验收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工程款等。
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等。
3.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合同的解除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赔偿上限

建设工程合同赔偿上限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违约行为给受害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赔偿上限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对建设工程合同赔偿上限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本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
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赔偿上限的问题,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法院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的违约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1.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首先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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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